(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1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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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台州阳光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88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7月15日 鉴定材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 2、民事诉状复印件1份; 3、涂**、涂*%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病历记录复印件1份; 5、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6、江西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复印件1份; 7、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 8、X片7张,CT片23张。 鉴定日期:2016年8月11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室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程序规定已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未到场。 被鉴定人:涂*%,男,1991年5月,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民事诉状记载:2015年11月14日21时07分许,王*驾驶二轮摩托车(电动)在329线由西往东行驶至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四肢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右侧与由东往西由李**驾驶超载的豫14/90936号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涂*%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涂*%伤后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治疗,本所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要求对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2.病历摘要: ①据余姚市人民医院2015年11月14日住院病历记载:涂*%入院主诉:外伤后神志不清伴多处创口2小时余。现病史:患者2小时余前乘坐电瓶车被拖拉机从后面撞倒,患者摔至一米远外,后枕部着地,立即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四肢无活动,伴口鼻腔出血,头面部、双小腿等多处挫伤,呕出大量胃内容物,无面色苍白、大汗淋漓,无呼吸困难,无四肢抽搐,无大小便失禁。专科情况:体温:37℃,脉搏:72次/分,呼吸12次/分,血压:108/68mmHg,昏迷,GCS5分,头面部撕裂伤,双侧瞳孔不等大,右侧直径5mm,左侧直径3mm,光反射消失,经口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湿罗音,心率:72次/分,律齐,未闻及明显杂音,腹软,肝脾肋下未及,四肢无明显自主活动,双下肢多处皮肤挫伤,肌张力偏高,双侧巴氏征未引出。 2015年11月14日本院头颅CT:枕骨骨折,气颅,蛛网膜下腔出血,两侧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明显左偏)。附见:副鼻窦内密度增高影。 2015年11月14日在全麻下行“右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未见颞部骨折线,颅骨钻2孔,铣开并去除骨瓣,见硬脑膜出血点较多,颅压较高,剪开硬膜,清除硬膜下血块及积血约100g,见广泛蛛血、额颞部挫裂伤严重,清除挫伤及部分失活脑组织,去除骨瓣。 术后予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2015年12月5日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诊断:重型颅脑外伤,广泛脑挫伤伴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枕骨骨折,肺挫伤,纵膈气肿,肺部感染。 ②据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5年12月5日住院病历记载:涂*%因“右侧肢体活动障碍21天”入院。专科情况:神志清楚,言语可,反应力、定向力、计算力差,查体配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四肢可见自主活动,右侧运动功能稍差,按BN分期:上肢4期,下肢5期,感觉基本正常,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坐位平衡3级,站位平衡2级,日常生活部分依赖。 入院予康复治疗,2015年12月25日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诊断:创伤性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偏瘫(右),累及认识功能和意识特指症状和体征,器质性精神障碍。 ③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28日,涂*%再次入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6年3月18日在全麻下行“颅骨修补术”,术后予护胃、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共住院14天。出院情况:患者精神、食欲等正常,体温正常,大小便正常。查体:神清语利,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手术切口愈合良好,已拆线。四肢肌力正常,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步行入室,神志清,一般可,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右颞顶部见半弧状手术切口愈合疤痕28.0cm,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部分摘录): ①阅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2015年11月14日CT片(CT-1283507)1张见:右侧额顶颞部及左额颞部颅板下见条状高密度影,颅内散在积气,大脑镰、小脑幕及部分脑沟、池内见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左偏,环池、鞍上池变窄不清,枕骨见骨折线影,头皮软组织肿胀。 ②阅提供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6年3月15日CT片(CT-03141944)张见:右侧额颞顶骨骨质局部缺如,右侧颞叶及双侧侧额叶见斑片状稍低密度影,枕骨骨质中断,骨折线模糊。 ③阅提供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6年3月18日CT片(CT-03181316)1张见:右侧额顶颞骨骨质缺如处见网状高密度影(修补钛网),右侧额颞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颅内积气。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本鉴定人结合检验及阅片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涂*%于2015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临床检查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广泛脑挫伤伴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枕骨骨折等。入院予“右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颅骨修补术”等治疗。本所阅片证实上述损伤明确。目前临床症状稳定,现本所法医检见:右颞顶部见半弧状手术切口愈合疤痕28.0cm,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其颅骨缺损经异体骨移植符合《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中相关规定,应按颅骨缺损评定伤残程度。综上所述: 1.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2.r)条之规定,其损伤后遗留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3)条、4.9)条、附录A.4条、A.9条之相关规定,建议:被鉴定人涂*%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240天,护理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120天,营养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90天(以上时间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涂*%于2015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重型颅脑外伤,广泛脑挫伤伴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涂*%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240天,护理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120天,营养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90天(以上时间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涂*%相关照片见附件。 司法鉴定人: 王增明 执业证号:330906019028 郑欢辉 执业证号:330906019022 陈建伟 执业证号:330906019031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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