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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6年网络购物案件审判白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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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6年网络购物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 录
内容摘要 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特点 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总结 四、为解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创新审判工作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网上购物在逐渐替代传统消费模式,进入到大部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不仅制约了以网购为主的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对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亦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而我国目前并未专门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对网络购物合同而言,针对性并不强。为更好的在新形势、新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购物模式健康发展,余姚法院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找问题,分析对策,以期对促进网购案件审判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6年,余姚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93件,审结79件,其中判决结案16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结案50件。 余姚法院所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主张三倍赔偿金,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向网络经销商主张退一赔三;另一类为主张10倍赔偿金,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向网络经销商主张退一赔十。 表一:2015年、2016年审结案件(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类型及数量(单位:件)
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特点 (一)案件呈现的地域分布特点 原告以本市为主,被告分布全国多省市。自2015年以来,余姚法院受理的93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被告分布全国各省份,案件原告大部分是本市市民,但也有部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网络购物时选择的收货地为余姚的收货地址,非本市辖区原告的案件占余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9.6%。 图一:2015-2016年度涉案卖家住所地及案件数量(单位:件) (二)案件呈现的主体分布特点 原、被告都有反复涉诉现象。2015年以来余姚法院受理的93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案件原告为22人,所涉案件被告为79个不同自然人或企业.其中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就因为在网店将某品牌散装巧克力配以专门的节日礼盒包装销售,但食品包装盒上无生产日期、净含量、配料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预包装营养标签等,被四名不同的原告以其销售三无产品诉至余姚法院,四起案件均要求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退一赔三。另在余姚法院起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原告先后起诉案件共计25起,其主张赔款的商品涉及红枣、巧克力、进口洋酒等。 (三)案件呈现的产品分布特点 食品、电子产品居多,日化用品、小家电均有涉诉。2015年以来,余姚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巧克力产品、预包装的茶叶产品、“三无”食品、电子产品、保健品、服装、家用小风扇、椅子等。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余姚法院共受理涉及蚕丝面膜的案件数量达8件,占当年受理案件的12.9%。(2016年余姚法院共受理案件62件) 自2015年度余姚法院开始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以来,审结的79件案件中原告的索赔理由具体集中在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占审结案件的59.49%。具体如下表所示: 图二:2015-2016年审结案件索赔理由 (四)案件呈现的处理结果分布 案件处理结果以调解、撤诉结案为主。余姚法院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创新审判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为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此类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因为此类案件被告均为本市范围以外的网络经销商,俗称网络卖家,余姚法院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地使用阿里平台——阿里旺旺联系被告,实现与此类案件中与被告的顺利沟通与交流,更好地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妥善解决纠纷,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15年以来,余姚法院调撤率达到79.75%。 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总结 伴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模式的普遍化,余姚法院从审结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归纳出几大常见案件类型。 (一)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余姚法院在2016年审结的4例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余姚法院都支持了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这4例案件系同一名原告,分别在2015年7月至11月间通过淘宝网在台州的农特产网店购买了青团和红糖馒头等点心、在吉林的东北农产品网店购买了凉面、在温州苍南的海产品网店购买了鱼圆和鱼丸、在江苏连云港的海产品网店购买了鱼干等食品,但上述食品不具有“生产厂家、厂家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配料”等有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标签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不论这些三无食品是网店店主自产自销的,还是网店销售的他人生产的产品,销售者都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二)销售产品标识不合格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必须真实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地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标识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了虚假的产品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院2016年审结的一起原告通过天猫商城购买茶叶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所网购的茶叶包装上未标注企业QS编号、生产商及地址,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废止的执行标准。且原告将茶叶送至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进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该产品的标签和净含量不合格。 (三)网络销售涉及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网店中存在宣传用语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商家在网店上使用最高级词汇进行商品的宣传,消费者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是消费者退一赔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法定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欺诈的认定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保持一致,以购买者陷于错误为要件。换言之,没有陷入错误意识的“知假买假”之购买人由于不具备被“欺诈”的前提条件,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015年余姚法院审结的一起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Iphone手机后认为卖家提供的产品不是其在网页上承诺的全网最低价,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网页上承诺上述两款产品全网最低价,作为买家的原告在淘宝网完全能够根据网页上显示的“综合”、“价格”、“人气”等排名来进行相应的判断,应当知道被告发布的上述信息只是一种促销的宣传手段和广告语,因此被告发布的上述信息客观上对原告是否购买涉案产品的确定影响不大,不能证明被告构成消费欺诈。 2016年余姚法院审结的一起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蚕丝面膜后经检测面膜成分并不含有蚕丝,认为卖家构成欺诈的案件。被告在销售网页中宣传“0.01mm优质蚕丝”、“蚕丝纤维细致紧密”,原告基于被告提供的商品信息购买了该面膜,经检验该面膜实际成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100%,与被告提供的商品信息不一致,由于被告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进行宣传,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在余姚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消费者及消费意图等成为认定欺诈中的考量因素。司法实务中,关于为生活消费需要很难以绝对化的标准来进行衡量,那在法院认定是否存在“知假买假”时会予以一定考量,对于最高级宣传等违反广告法等行政法的虚假陈述,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法院对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方面,余姚法院要妥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好社会诚信秩序。 四、为解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创新审判工作 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特性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的特征与问题,余姚法院积极创新审判工作,积极向兄弟法院及工商行政等部门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并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加强审判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职能 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案件中,余姚法院将继续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与涉案商家进行沟通交流,针对卖家在构建电商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漏洞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见,促进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类似诉累的再次产生,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充分实现专业领域陪审员的功能。 网络购物发展迅速,覆盖面不断扩大,余姚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物的专业性愈来愈强,因此余姚法院将在人民审判员队伍中适当增加电商领域从业者,积极引入专业指导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知识优势以弥补审判人员在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和劣势,从而减轻审判难度、提高审判质量。 (三)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电商经济时代,网络购物发展日新月异,面对此类案件中出现的新类型的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与技术专家的沟通、兄弟法院审判人员的交流下,依法合理的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裁量,以期实现法律主客观目标的统一。 (四)多措并举破解送达难 针对网购诉讼纠纷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做好相应的涉案商家信息存档工作,积极与兄弟法院沟通送达信息,切实保障送达效率。创新联系涉案商家的方式,通过阿里旺旺等沟通平台与商家直接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在庭审阶段,对于诉讼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当事人因距离远不愿到庭的,可以利用法院远程视频系统,采用网络远程视频庭审的形式进行审理,以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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