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家事审判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7-08-10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2016年家事审判白皮书

 

目 录

 

前言

一、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家庭,是社会构成最基本的单位,人们常常把家庭称作社会的细胞,心灵的港湾。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忙碌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一种生活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驱动越来越多,真挚的情感交流越来越少。传统家庭观念正急剧发生着变化,各类婚姻家庭矛盾逐渐增多,大量的家事纠纷案件蜂拥而来,作为特殊的民事纠纷更是能明显体现到利益与情感最直接的碰撞。2016年9月,由省妇联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沈建新带队的由省妇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共同组成的省家暴调研组来我院调研,调研组成员听取我院民一庭汇报后,充分肯定了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对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效进行了肯定,尤其是对我庭引入王阳明心学的做法表示了赞赏,肯定我庭为全国推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了基础。

家事纠纷是一类发生在特定的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与其他民商事纠纷相比,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征。这类纠纷即使涉案金额不大,但往往因为涉案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积怨较深,财产利益、人身关系、情感心理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演化为刑事案件。因此,绝不能以“一判了之”的方式草草结案,“家事无小事”,一直是我们秉承的工作态度。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为了更加妥善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让法院的裁判结果真正的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为此,我庭针对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打造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家事审判方面精益求精,与时俱进,并着重创新,不断完善现有工作机制。2016年,我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还充分结合余姚先贤王阳明“知行合一”“政在亲民”的理念,创造性的提出了“听”、“情”、“细”、“借”、“和”五字工作法。现以白皮书的形式将2016年余姚法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一)家事审判基本数据

1、2016年,我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225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85件,占收案数的82.22%。结案23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86件,高达结案数的80.87%。总体来说,结案数略高于收案数,基本保持了收结案平衡。在已办结的案件中,调撤案件143件,调撤率高达62.17%,判决案件87件,可见相当数量的家事纠纷通过各种调解方式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同时,家事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44.37天,平均自然审理天数为53.23天,所有办结案件无一超期归档,办案效率得到稳步提升。在2016年已办结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服判息诉概率极高,在审判人员的多方努力下,未出现矛盾激化的案件,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起到了法院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和谐的职能作用。各类案件收结案比例详见下表一:

表一:各类案件收结案统计表

案由

收案

结案

离婚纠纷

185

186

离婚后财产纠纷

10

11

继承纠纷

5

9

婚姻无效纠纷

0

1

婚约财产纠纷

4

5

同居关系纠纷

1

1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

2

婚姻家庭纠纷

1

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

1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

3

分家析产纠纷

2

2

抚养费纠纷

5

4

探望权纠纷

1

1

赡养费纠纷

3

2

合同纠纷

1

1

总计

225

230

(二)我庭家事审判反映出的主要特点

1、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多,占比大。从总量来说,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小幅度的增长,但总体数量基本平稳。2016年,无论是收案还是结案,离婚诉讼所占比例均在80%以上,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还是申诉信访甚至闹访缠访的重灾区。离婚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我庭的工作重点之一。

2、涉案标的越来越大,导致纠纷解决难、审判工作量大。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及网络支付等不断发展,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财产范围逐步扩大,且财产数额也在逐渐增加。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往往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对自身家庭的存款、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信息知之甚少,能提供的线索微乎其微,均需要法院进行依法调查。例如,我庭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在余姚所有银行可能存在的账户存款,我庭因此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了十几家银行,但最终并未发现对方的存款余额。由此不但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且可能会有遗漏、转移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全面实现,该种情况的出现也直接导致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一案件类型呈逐年上升趋势。

3、因抚养、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频发。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孩子是父母及老一辈珍惜的宝贝,离婚案件常常会出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探视权纠纷更是在抚养权确认以后会出现的必然现象,且探视子女履行起来往往更为困难,特别是在判决以后的履行由于矛盾交织、次数频繁更是难以完全到位。现实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把婚姻关系中积累的仇恨发泄到子女身上,禁止、妨碍、限制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则采取非常手段强行接触子女,或者拒付抚养费,由此又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一直以来,对探视权引发的问题,我庭都秉持着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调解结案,并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4、当事人欠缺对法院的信任。有些当事人虽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法院并不信任,不愿调解也不服判决,甚至有一些思想偏激的当事人威胁、跟踪甚至追堵主审法官,对主审法官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涉外来人口纠纷增多。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的家事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上升,但被告到庭率低、案件公告率高、调解率低,反映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过大,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的解决家庭矛盾。

6、受政策影响大。随着城市化进程尤其是拆迁的加快,农村老宅所涉的继承纠纷逐年增加,拆迁所到之处,亲友反目成仇的情感悲剧屡屡上演。同时继承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法律关系复杂常常出现共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且需要一并审查拆迁政策,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对诉讼主体的补全方面,由于当前存在分户以及亲属较多的情况,而原告又无法准确提供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继承人身份难以确定、诉讼主体难以找齐,我庭为寻找到全部的诉讼主体,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诉讼主体以及案情案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核实,这无疑增加了我庭法官无形中的工作量,也使案件审理的进程缓慢。

(一)建立家事审判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自我庭于2014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个家事审判合议庭后,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我庭的家事审判工作内容不断丰富,成效显著。今年,我庭结合余姚先贤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政在亲民”理念,创造性的提出了“听”、“情”、“细”、“借”、“和”五字工作法,以学会一个听字,讲究一个情字,做到一个细字,巧用一个借字,促成一个和字为工作要求,从“心”出发,柔性调处。近三年来,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如今我们的工作机制已从原有的“一庭一站一室”纠纷处理模式发展成为以妇联为中心,公安机关、教育机构、民政机关和民间组织等相互配合、通力协助、环环相扣的家事纠纷处理联合网络机制,显著提升了家事纠纷化解的集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效果。

(二)出台系列文件,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为了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使诉讼工作能顺利开展,我庭在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加班加点,通力协作,先后制订出台了《余姚市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余姚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若干规定》、《关于建立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关爱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联合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操作细则》等制度性文件,为家事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对案件回访制度、调查员制度等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

(三)提高妇联陪审员的陪审率,促进陪审常态化

家事审判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全部为妇联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在大陪审案件中,这也是我庭家事审判合议庭的一大亮点。妇联系统工作人员遍布余姚市城区、乡镇、街道各个部门,在基层一直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家事纠纷有更为深入与全面的了解,故妇联人民陪审员的加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平息当事人的情绪,以便更好的解决矛盾纠纷。2016年我庭共组成大陪审案件6件,均邀请了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并都促成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四)全面掌握案情,家事调查显成效

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我院家事审判工作的亮点之一,我庭的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聘请了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的妇联主席担任家事纠纷案件调查员,自家事调查员聘任以来,成效显著,促成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解决。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反馈对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案件焦点、掌握当事人心理,以及把握案件审结后的情况等均有明显的作用。今年我庭加大了家事调查员制度的适用,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引入心理咨询团队,抚平创伤化解心结

我庭引入了市红十字会组建的心理咨询志愿者服务队,充实心理咨询力量。该志愿服务队是一支由国家二级以上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心理咨询服务队。该志愿服务队的引入,提高了合议庭心理疏导工作的专业性、有效平复了当事人因亲情纠纷导致的心灵创伤,也为承办法官更准确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提供的帮助。

(六)引进“老娘舅队伍”,接地气和民意

为壮大调解队伍,充分结合社会习俗,于2016年初引进了明伟村的“老娘舅”队伍,该民间调解队伍作为家事纠纷调解的新生力量,一方面使得家事纠纷解决的过程更接地气、合民意,另一方面也弥补了年轻法官社会经验及生活经验上的欠缺,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七)共合作消影响,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了降低家事纠纷给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庭于2016年了提出关注“准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想法,通过与市教育局及相关学校的联动,有效加强了对父母正在闹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尚未改善的“准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互通信息,以“主动、无痕、兼顾”为原则,构建以学校力量为主、以社会力量为辅的准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关爱体系。今年下半年,我庭与我市世南小学进行了对接,就该校三年级的一准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建立了档案。

(八)贯彻文件精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我庭已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认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其对家庭成员的长久影响。家庭暴力侵犯的不仅是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身权利,更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损害,甚至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更甚者还会影响家庭的幸福和子女的成长。家庭暴力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以小家见大家”,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我庭在大量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当中,有先见性的意识到了家庭暴力危害的不可忽略性。为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自2006年起,我庭便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为我庭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在汲取经验、总结不足和经过大量实践和调研后,开始探索性的制定一些操作规范。直至2016年,反家暴法施行,我庭在明确的法条指引下,以原有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根据市中院的指导,及时与市公安局、市妇联、市民政局等部门相互探讨制定了联动机制,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切实保护了受害者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至此,我庭的反家暴工作在制度的规范性,运行的可行性、保护的周全性和实施力度上都得到了质的进步。《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今年,我庭共受理了4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着重预防,注重普法工作的开展

在预防方面,我庭尤为注重普法工作的开展,积极派员参加余姚市妇联设立的“周一门诊”,接受来妇联投诉或者求助妇女同志的法律咨询;每年“三八节”期间,我庭都会组织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给村、社区居民作“婚姻家庭知识系列讲座”并进行法律咨询;多次开展“送法进老区”活动。今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该法出台后,及时组织了各级妇联主席就反家暴法进行了解读,为该法的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家事审判工作一直是我庭的一项特色工作,在继续保持现有的领先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加强改革创新,以家事审判五字法为核心,致力于提高家事纠纷案件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助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走出了一条具有余姚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努力把家事审判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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