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金融审判工作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7-08-10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目 录

 

内容摘要

一、2016年金融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二、当前金融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反应的问题

三、金融案件所反应问题的应对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余姚”建设,促进本市金融秩序的优化,确保金融合法债权不受侵犯,充分发挥金融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从大局出发,在预防化解金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余姚市人民法院对全市2016年的金融案件基本情况、金融审判工作所反映出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了梳理。现报告如下:

一、2016年金融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6年1-3月,民二庭受理金融案件128件,4-12月,金融庭受理金融案件319件,合计447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49件,信用卡纠纷37件,保险纠纷28件,票据纠纷7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件,信用证纠纷、典当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各1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收案与2015年同比,下降12.5%,收案标的20亿元,同比减少37.4%,办结359件,同比下降8.6%,未结62件,同比下降13.9%。全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收案804件,与2015年收案1016件相比,下降20.9%;结案861件,与2015年结案963件相比,下降10.6%。

二、当前金融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反应的问题

(一)案件数量、类型方面呈现的特点

1. 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回落。以前三年民二庭受理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如下:2013年291件,2014年455件,2015年393件。2016年为349件。2014年案件数量激增,2015年有所回落,2016年又有下降。反映出社会金融形势比较平稳,未见动荡。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占65%,借款人为企业的占35%。其中自然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约占51%,用于个人消费的(包括购房、购车、房屋装修、日常消费等)约占40%,用于以贷还贷的约占9%。反映出案件类型已转为自然人借款为主,但其中一部分借款系为其经营的企业所用。

3. 信用卡纠纷案件和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上升。与2015年同比,信用卡纠纷案件上升23%,保险纠纷案件上升47%。信用卡纠纷案件以小额为主,10万元以下的占58%,保险纠纷案件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为主,占69%。

(二)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如:送达地址确认书未载明其适用范围包括诉讼阶段;送达地址确认书仅载明无人签收或拒收的情况,而未载明他人签收的情况;最高额保证合同载明“保证期间为上述第×条第×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则存在某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主债权发生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即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尚未开始;担保合同载明“担保最高限额为××元”。则高于该金额部分即超出担保范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实际该条款的本意是“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元”,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也属于担保范围。

2. 合同签订中存在问题。一个是审查不严。对信用卡领用人资信审查不严,出现不少10万元以下小额借款拖欠不还,还无法联系需要公告的情况出现;合同签字时未查看结婚证原件,出现冒充配偶签字的情况。第二个是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签,或签得不规范。如:信用卡领用人普遍未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同为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确认人只有个人或只有企业,或只有企业盖章而没有个人签字。第三个是格式合同签订时对特殊情况未作特别注明。如:与同一保证人先后签订两份保证合同,银行本意是追加担保,但合同中未作特别注明,而从两份合同内容看,却可以认定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内容的变更,造成部分脱保情况的发生。第四个是风险提示不足。对借款人、担保人的风险提示基本为零,有不少抵押人认为穷尽借款人财产后,才能处理抵押物,而不是并行处理,导致不理解和抵触法院的执行措施。此外,在金融理财产品推介中,未重视风险提示,从而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如各银行借款合同中均有提前收贷的条款:借款人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或存在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但该条款中的“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普遍存在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即未向债务人发送提前到期通知,造成罚息的起算日不清晰,诉讼请求也杂乱不一。又如自助贷款中,合同约定贷款人电脑系统产生的交易电子信息记录代替借款借据作为借款的证据,但实践中银行未及时下载、采集、保存相关记录,而银行电脑系统又不能较长时间地保存相关记录,导致在诉讼中不能提交。

三、金融案件所反应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规范合同条款

对于存在问题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上级机构统一制定下发的,应将问题上报,提出建议,以引起重视,促使修订。对于本机构制定的条款,应及时修改补正,暂时不能修订的,可以补签手写条款或另行签订附件。

(二)充分重视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对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周折和工作量具有很大作用。签订各类合同或承诺书时,应不忘同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不规范的,应另行制定,以免劳而无功;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必备的附件同时提交,而不是在法院送达无果与代理人联系时,才想起来查找有无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严格遵守各项信贷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道程序

资信审查、风险提示等,金融机构应该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业务经办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严格遵守。对于某些可能还未制定明确规程的,应该及时补充完备,如提前收贷程序。当提前收贷条件具备时,应先向还款义务人发送书面通知(应预先拟定通知格式),通知到达、拒收或退回日为借款到期日,将通知书和送达依据作为信贷资料留存,同时调整好利息计算系统,杜绝随意计算罚息的情况。

(四)及时、完整地收集和保存信贷资料

及时、完整地收集和保存信贷资料有利于今后权利的主张。如,金融理财产品推介时,风险评定、风险提示、止损提示等,都是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今后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应做好录音录像,做到内容规范完整,声音、影像清晰明了,并保存好相关资料。又如自助贷款中,如果本银行电子系统不能较长时间保存借款电子信息,则应该及时起诉,不要拖至证据消失后再行起诉。如上级银行存有相关电子信息,则应在起诉时从上级银行调取,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五)规范财产保全申请

金融借款案件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约占42%,其特点有:①一份申请往往要求保全多个被告的财产,且财产涉及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车辆等多个方面,多时房产达几十处,执行工作量非常大。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未注明,申请中一般只写明申请保全总金额,而各项财产的价值未注明。③超标的申请保全时有出现,查到多少财产就申请保全多少,不注意是否超出申请金额,缺乏选择性。④重复保全现象时有出现,尤其是房屋,往往被二道三道查封。鉴于上述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申请保全的各项财产的价值必须注明,不要求精确价值,但大概价值应该有个数字。②对于抵押房产,本身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应该考虑是否还需要申请保全,其他申请人应该考虑扣除抵押债权后是否有剩余价值,是否还有申请保全的必要。③可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多重选择,但全部保全则超出诉请标的时,可在申请书中注明各项财产的保全顺序,如第一顺序冻结银行存款,第二顺序冻结股权,第三顺序查封房产,第四顺序……,如前顺序保全金额达到总申请金额,则同意放弃后续申请事项。这样既能满足申请人的保全要求,又不致因申请超标的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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