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7-08-10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余姚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2.4.1-2017.3.31)

 

目 录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概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效果

三、加强调研分析,认真总结司法实践存在问题

四、完善审判机制,及时回应知产保护司法需求

 

余姚法院于200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取得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是浙江省第二批拥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2012年以来,余姚法院在围绕余姚市市委、市政府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下努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力度,通过公正司法不断加强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建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与效率,从而真正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呈积极向上的态势发展。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概况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余姚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262件,立案总标的额为人民币41 503 420.02元,同期共审结案件1232件,结案总标的额为13 065 610.52元,平均审理天数为27.67天,案件调撤率为66.7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体上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波动上升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年余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波动式增加。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00件,较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共受理201件知识产权案件呈平稳过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1件,数量大幅下降,集中维权势头呈现趋缓态势,同比下降387.8%。从图一可以看出,2014年-2015年知识产权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原因在于该年受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0件,仅为上一年度的6.1%(164件)。

 

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代表的集中维权力量进一步发力,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19件,其中共受理282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达512件,超过了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总和,其中共受理433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12年3月至2017年4月,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最主要类型,数量达1065件,占我院受理案件数量的84.39%,共涉及我院辖区内33家KTV业务相关的娱乐公司,影响范围广泛。

其次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我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77件,占13.7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7件,占0.55%;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件,技术服务合同2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件,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各 1件。

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案作品种类繁多,从大众娱乐的音乐电视作品到儿童卡通书籍,动画衍生品再到毛巾等生活日用品,影响范围广,但侵权主体的类型仍保持了相对集中,主要为KTV娱乐场所、网吧、报社、网络媒体平台、实体商场及小型超市、小商铺等。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得,我院在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技术合同等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态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正呈多样化趋势发展。

 

(三)疑难新型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在当前知识经济社会,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经济模式、商业模式不断凸显,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对于新形势新条件下知识产权司法规范提出了新的需求。我院近期审结的一批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到网络平台运营商侵权事实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行为定性的问题。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对证据的认定、保存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对法院审判工作形成了新的挑战,也引导法院在面对新类型案件时积极变通,寻求最佳审判方式。此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事实查明以及法律定性问题,也是审判中的难点。如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虚拟主机租用以及网络域名、IP地址等计算机专业知识,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涉知名品牌较多,社会影响进一步增大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我院共受理177件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这五年内我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数量呈波动状上升,尤其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间,收案数量猛增至77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28.13%,可见我院辖区内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仍然艰巨。

我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涉案商标多涉及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企业,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等。且此类案件多为系列案,侵权行为地一般发生在以日用小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批发市场及遍布我院辖区的各类小卖铺或小型超市中。该类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涉及面主要针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除了国内知名商标外,我院还受理了多家境外企业的商标民事案件,如彪马欧洲公司、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布拉邦蒂亚荷兰公司等。

二、依法履行职责,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效果

(一)积极延伸职能,能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我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努力做到司法裁量标准与行政机关执法力度相统一。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自2015年起,商标侵权案件商业维权现象明显,针对我市小超市、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打假系列案件立案数量明显上升,2016年势头更是有增无减。针对这一现象,我院对此类案件坚持调解优先,鼓励本市业主抱团调解,有条件的寻求相关行业组织的帮助。自今年七月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成立以来,我院已与平台合作委托调解成功二十余起案件。针对本市市场销售小业主频频被诉的现象,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并邀请我市食品零售企业参加会议,结合近年来我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市场主体侵权案件类型分析,并有效的对市场主体进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醒和警示,在会上发布了余姚法院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此外,针对此类案件涉及来自丽水的小超市业主较多的现象,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我市丽水莲都商会进行了相关情况的沟通,并受该商会邀请对其会员进行相关法律授课。

(二)注重平等保护,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我院共受理非本院辖区内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1258件,达我院受理案件数量的99.68%。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我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区分市内、市外,均依法加以保护;对于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本地个人及企业,均判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三)创新调解模式,力求案结事了

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创新审判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理念为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创新调解机制和工作方法,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的全程调解方法,将调解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主动运用“一揽子调解”模式全面处理当事人之间案内外的全部纠纷,力争案结事了。以调解促和谐、以调解促合作、以调解促发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纵观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调撤率达66.72%,撤诉案件均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在履行完毕后撤诉。通过行之有效的调解,促进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众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各方当事人合作为前景达成调解,有效促进了智力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了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服务地方特色经济

余姚市家电产业产值占余姚市经济总量的1/4,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厨房家电、吸尘器、电热水壶等小家电产品产销量居全国领先地位,小家电产品出口遍及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余姚家电企业多数以贴牌加工方式出口,自有品牌出口比例不足10%。余姚家电企业出于应对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越来越重视自主创新,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创新战略,致力提升余姚家电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要以“服务特色经济、服务转型升级”为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重要指导思想,不仅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法、积极、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能动运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为我市品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要通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进企业等形式总结、调研我市的家电产业等地方特色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已遇到以及将会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及时提示;通过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市场的联系,有针对性地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工作,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我市特色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针对性。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我院邀请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与我庭的知识产权法官一起在余姚经济开发区向我市企业举办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范座谈会。从法官的案件审理角度、律师的企业法律服务角度、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的产品系统保护规划角度为企业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全方位的咨询与交流。

三、  加强调研分析,认真总结司法实践存在问题

(一)知识产权意识亟需增强

我院于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内受理的126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案件的被告均属本院辖区。涉案主体企业法人占74%,自然人占26%。从案件类型来看,侵权案件占98.17%,审理结果显示多数案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见我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建议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权利审查,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司法处理与在先行政处罚结论有所不同

部分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前,先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于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手段和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实践中存在两者对同一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适用不同法律作出不同结论的情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给执法标准与裁量标准的统一带来一定难度。

(三)文化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市场管理有待加强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我院共受理涉案被告为KTV娱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达883件,占我院受理案件的69.97%。这类案件原告均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一年度案件数量都不容小觑,且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商业化维权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院辖区内以KTV娱乐场所为代表的文化娱乐行业不交纳音乐电视作品版权费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治,从而导致每年有大量新的系列案件出现。我院应继续加强与余姚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余姚市音像制品管理协会的交流沟通,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净化市场环境。

(四)商贸市场知识产权管理仍有待加强

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贸流通领域侵权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我院共受理177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14.03%。其中,以超市、药店、饭店等企业为被告的125件,以个体经营户为被告的商标权侵权案件52件,索赔总额达15 153 806.7元,占同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标的总额的36.5%。

结合我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实际,发生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进货渠道不规范或是对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部分涉案商家对于涉案产品存在侵权行为情况不了解不清楚。且此类案件中部分商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自身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深思。我院在加强商贸企业及个体经营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寄希望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合法经营的引导。

四、完善审判机制,及时回应知产保护司法需求

(一)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损害赔偿机制

我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将充分结合对涉案作品的价值评估、对侵权行为及权利人过错程度的分析以完善法定赔偿制度,合理增加酌定赔偿,并在适当的情形下引入举证妨碍制度。

同时,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审判人员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结合制度以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力求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努力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同时避免对侵权人苛加过重的义务,从而增强判决的公信力。

(二)打造知识产权审判特色品牌,加强审判队伍建设

我院清晰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传统民事侵权及商事案件存在着办案理念、审判程序、事实认定上的不同,要使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培养出一支熟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化队伍,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与司法能力,选拔、培养、充实一批法律基础、外语基础与审判经验都过硬并对知识产权审判有热情的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后备力量。

此外,为加强审判队伍的学习意识,我院将定期举行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和经典案件研讨会,共同学习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疑难问题。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知识产权审判学习活动,力求打造知识产权审判特色品牌。在日常审判工作中,我院加强案件精品意识,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办成精品案例,并做好精品案例的宣传、报送工作。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升,首先要用好人民陪审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选任出多位业务骨干,组成了我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的专业人民陪审员队伍。我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使用人民陪审员,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多年的执法经验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其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士、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沟通协商作用,例如将安排就诉讼中发现的超市经营者因商品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普遍被诉的现象与工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又如因我院已取得涉外审判管辖权,可预见到将来会出现一批外国商标权人维权案件,我院将积极与宁波海关(余姚关区)会商,尝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学习海关在出口环节查处商标案件的成功经验。再次,我院将积极尝试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与配合,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发挥各方面协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作用,促进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四)深化司法公开,深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我院积极响应最高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号召,在线接受当事人对司法行为的评价和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落实各项审判公开制度,公开开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对具有指导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同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对依法可以上网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倒逼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2017年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第十年,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发展,扭转“世界工厂”的地位不仅仅是经济建设上的重点,在法治建设上,我院要继续坚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余姚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顺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创新审判工作方法,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为我市经济社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