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甬余法委评377号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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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司法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评报字[2017]151号 宁波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目录 声 明.....................................................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 二、 评估目的................................................. 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3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4 五、 评估基准日............................................... 4 六、 评估依据................................................. 4 七、 评估方法................................................. 5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7 九、 评估假设................................................. 7 十、 评估结论................................................. 8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8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9 十三、 评估报告日............................................... 9 附 件......................................................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查验,但我们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披露。 三、 参加本次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五、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审查使用,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使用于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评估报告日:2017年12月26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司法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评报字[2017]第151号
宁波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XXX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我公司评估人员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后,形成了评估结论。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XXX办事处 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目的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XXX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提供参考作价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按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甬余法委评37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中列示的项目确定。 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 现场查勘状况: 2017年12月6日,评估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法官,共赴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对厂房内对机器设备进行清查、评估。 现场勘察情况简介: (一)HTF1600X2型海天注塑机2台、HTF250W1型海天注塑机1台、HTF320W1型海天注塑机1台、ZXJ-2000*1000型半自动真空吸塑成型机5台、2XZ-4B型真空泵31台、J23-10开式可倾压力机4台、WF67Y-40T/2200型液压板料折弯机1台、旧设备6台等,共计设备55台/套; (二)箱体发泡线1条、冰箱侧板U壳生产线1条、背板生产线1条、废旧生产线1条,共计4条生产线; (三)生产运输线长约2000米,悬挂式运输线长约100米。 现场勘察时,上述设备存放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签收时间及现场勘察情况,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6日。 一切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该评估基准日主要是根据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而确定的。 (一)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甬余法委评37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准则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2、财政部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4、中评协[2008]217号《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5、中评协[2008]21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6、中评协[2010]214号《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7、中评协[2011]227号《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8、《企业会计准则》。 (四)权属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甬余法委评37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五)取价依据 1.网络询价,相关设备价格调查。 2.评估专业人员向有关人员了解的情况以及勘察资产的物理状况等资料。 3.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询价,向有关单位、部门、市场咨询价格资料。 4.有关机械设备、二手设备信息资料及相关参数资料。 5.现场查勘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考资料。 估价人员在认真研究有关资料和实地勘察后,根据委估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置价格,然后乘以成新率,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X设备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普通机器设备:本次司法评估主要为生产设备、加工设备,参考相关价格目录提供的报价;对无适当参考价的设备、老设备,比照同类设备的价格作适当的调整。在取得设备现行市场成交价的基础上,加上相应的费用,最后确定重置成本; (2)成新率的确定 依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财税政策,通过查阅设备的技术档案、现场考察,从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负荷率和利用率、工作环境、维护保养等方面综合考虑其损耗,从而确定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年限法的理论成新率,年限法的理论成新率计算公式为: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最后确定单台设备成新率。 典型评估举例如下: 1)HTF1600X2型海天注塑机,本次评估共2台,系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06年8月15日出厂,经阿里巴巴网、评估资讯网、慧聪网查询,目前该设备报价为人民币1300000元/台,则该套设备重置价格为1300000元/台,现场勘查该设备,成色一般,总体保养维护一般,其综合成新率按40%计算,则评估值:1300000*40%=520000元。 2)HTF160W1型海天注塑机,本次评估共1台,系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06年8月25日出厂,经阿里巴巴网、评估资讯网、慧聪网查询,目前该设备报价为人民币180000元/台,则该套设备重置价格为180000元/台,现场勘查该设备,成色一般,总体保养维护一般,其综合成新率按40%计算,则评估值:180000*40%=72000元。 3)ZXJ-2000*1000型半自动真空吸塑成型机,本次评估共5台,系青岛欧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2007年2月出厂,经阿里巴巴网、评估资讯网、慧聪网查询,目前该设备报价为人民币180000元/台,则该套设备重置价格为180000元/台,现场勘查该设备,成色一般,总体保养维护较差,其综合成新率按30%计算,则评估值:180000*30%=54000元。 4)生产运输线,本次评估长约2000米,经阿里巴巴网、慧聪网查询,目前该类似生产运输线报价为人民币200元/米,则该套设备重置价格为400000元,经现场勘查,运输线总体保养维护较差,其综合成新率按10%计算,则评估值:400000*10%=40000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调查、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 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二)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四)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我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仔细的分析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设备、存货价值的因素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为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6日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17250.00元。(大写:贰佰玖拾壹万伍柒仟贰佰伍拾元整) 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评估总值:(人民币大写)大写:贰佰玖拾壹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 评估结果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一)本次评估范围为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甬余法委评37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列示的项目:被执行人浙江XXX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XXX厂房内的设备。 (二)根据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委托方及原告未作说明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对评估范围的设备,不作实质性及技术性测试。 (三)本次评估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在原告及被告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报告使用人应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 未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三)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日起一年,即: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
宁波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报告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资料选印 2、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3、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4、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5、评估现场拍摄的照片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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