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甬余法委评397号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的商业房地产 | ||||||||||||||||||
| ||||||||||||||||||
宁波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NINGBO HENGZHENG REAL ESTATE EVALUATION CO.,LTD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 XXX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商业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估价机构:宁波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 xxx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恒估字(2017)第178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单位的委托,本公司以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价值时点,在为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估价目的前提下,指派专业估价人员,经过实地勘查,对XXX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商业用途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59.81M2、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2.02M2)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根据估价目的,按照估价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采用成本法对委托房地产进行了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 估价对象房地产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4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叁佰元整;单价为6090元/M2。 特此函告
估价机构:宁波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 1、我们于2017年12月21日,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估价员xxx,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记录。 2、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失误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有关假设和限制条件见“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估价报告正文中的相关说明。 4、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 5、我们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6、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基本术语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7、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本报告中估价对象价值评估结果为该估价对象房地产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市场价格,它依据了如下假设条件: (一)、 一般假设 1、估价对象产权清晰,手续齐全,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2、估价对象房屋、土地面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10067号”《房屋所有权证》、“余国用(2009)第078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405767号”《房屋他项权证》等复印件资料。 3、本次估价人员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未予以核实,假定他们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估价人员在本次评估中对估价对象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必要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无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 5、估价对象不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的限制并允许在市场上进行公开拍卖。 6、拍卖交易,参与竞拍的拟买受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决定购买,没有充分的考虑时间,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拍卖标的物作充分的了解。 7、估价对象不受其他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债权限制和负有法律义务性质的开支及他项权利约束。 8、本次估价不考虑特殊卖家的附加出价。 9、估价对象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能享有所处区域整体基础配套设施服务、且能保持规划用途及功能合法、持续使用。 10、估价时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二)、未定事项假设 估价对象已经建成投入正常使用,房屋、土地证载与实际用途均分别对应为商业用途,且容积率可以根据现有资料进行查实,本次估价无用途、容积率等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实际情况假设 1、估价对象无租约限制。 2、估价对象已设定他项权利,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无设定他项权利、司法查封、限制使用的情形。 (四)、不相一致假设 估价对象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均对应为商业用途,本次估价对象用途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根据估价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现场勘查,能够全面反映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估价无依据不足假设。 (六)、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本次评估系受“(2017)甬余法委评397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本报告仅适用于本估价报告所列明的估价目的,完整使用才能有效,并仅供委托司法机构进行房地产拍卖提供市场价值参考。如果用于其他估价目的、引用其中的部分数据或非指定机构采用引起不当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2、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如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3、本估价报告中采用的专业术语的定义及解释详见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相关定义及解释。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对价格有异议,请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估价委托人书面提出异议。 5、本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如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与本估价报告的出具之日相差一年或以上,或者市场价格变化很快时,报告使用人应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再评估,本估价机构对直接应用此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由宁波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本报告专为估价委托人所使用,须待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评估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不得使用于其它与本次项目无关的任何公开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名称(或姓名):余姚市人民法院 名称:宁波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为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㈠.本次估价范围 根据估价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本次估价对象为XXX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商业用途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59.81 M2、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2.02M2)。本次评估范围为估价对象在价值类型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㈡. 房地产登记状况 1.土地登记状况 土地登记资料来源:“余国用(2009)第078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人:XXX; 土地座落: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 地号:81-004-048-0316; 用途:商业用地; 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终止日期:2046年4月3日; 使用权面积:12.02M2(系分摊面积); 2.房屋登记状况 资料来源:“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10067号”《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人:XXX; 房屋坐落: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 房屋总层数:16层; 所在层数:8层; 房屋结构:钢混; 建成年份:2009年; 设计用途:商业; 建筑面积:59.81 M2(其中套内面积45.51M2,分摊面积14.30 M2); 3.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状况 根据“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405767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估价对象房地产已于2014年06月17日登记设立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他项权利设立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10067号”《房屋所有权证》、“余国用(2009)第078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㈢.房地产实物状况 1、房屋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房屋所有权人为XXX,已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10067号”《房屋所有权证》。 估价对象所在整幢房屋共16层,呈东西长排状,主结构方向朝南,设2道安全楼梯可通往整幢房屋各层,4部直达电梯,钢混结构,外墙喷塑、防水涂料、塑钢窗,于2009年建成交付,房屋质量完好。估价对象所在整幢房屋1-3层现经营红星美凯龙,4层及以上全部封闭无装修,暂时无法直接到达,影响使用。 估价对象位于整幢房屋第8层,规划用途为商业,总建筑面积59.81 M2。估价对象为西首朝南,层高约为4.2米,内部框架独立柱梁式结构、未分隔装修、系白坯房。 2、土地及周边配套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土地使用权人为XXX,地号为81-004-048-0316,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终止日期至2046年4月3日,使用权面积12.02M2(系分摊面积)。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有一般物业管理,地面设有部分划线停车位,停车比较方便;该建筑西北邻近西环南路(省道梁周线),北边邻近许家堰路,南边邻近丰山路(六一省道),西边邻近龙鼎商业广场;周边有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营业网点,近公交“陶卫城”站,206路公交线路经过,交通较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附近有春晓华园、长新新村、锦江华园、丰南公寓等住宅小区,有一定的人流量,商业氛围较浓厚。 3、估价对象目前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目前处于空置未使用状态,并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实施查封。 ㈣.估价对象所在地区概况 地理位置:宁波位于东经120°55'至122°16',北纬28°51'至30°33'。地处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有舟山群岛为天然屏障,北濒杭州湾,西接绍兴市的嵊州、新昌、上虞,南临三门湾,并与台州的三门、天台相连。 区域面积:全市陆域总面积9817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2462平方公里。全市海域总面积为9758平方公里,岸线总长为1562公里,其中大陆岸线为788公里,岛屿岸线为774公里,占全省海岸线的三分之一。全市共有大小岛屿531个,面积524平方公里。 地貌结构和气候条件:宁波市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市区海拔4-5.8米,郊区海拔为3.6-4米。地貌分为山地、丘陵、台地、谷(盆)地和平原。宁波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全市的多年平均气温16.4℃,平均气温以七月份最高,为28.0℃,一月份最低,为4.7℃。 水文状况:宁波是浙江省八大水系之一,河流有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余姚江发源于上虞县梁湖;奉化江发源于奉化市斑竹。余姚江、奉化江在市区“三江口”汇成甬江,流向东北,经招宝山入东海。 行政区划和人口规模:宁波辖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6个区,宁海、象山2个县,慈溪、余姚、奉化3个县级市。共有78个镇、11个乡、63个街道办事处、594个居民委员会和2601个村民委员会。全市总人口556.7万人,其中市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市区人口213.4万人。 宁波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是中国对外开放城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城市、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全国较大的市”,不仅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重化工业基地、中国华东地区重要工业城市、浙江省的经济中心。 公路运输:从宁波到上海、杭州、苏州的高速公路距离分别约为320、145、300公里,驱车时间约为3.5、1.5、3小时。在2008年投入使用的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杭州湾大桥全长36公里,双向6车标准设计,时速可达120公里,此时宁波到上海的距离缩短为170公里。 铁路运输:通过萧甬铁路复线与全国铁路网相连,甬台温铁路已投入使用。 港口运输:宁波港是我国四大国际深水良港之一,享有“东方鹿特丹”之美誉,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35座,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60个港口直接通航,至欧、美、中东、东南亚均有定期集装箱航班。 航空运输:宁波机场现已开通至中国大陆主要城市航线30余条、至香港、澳门的定期航班以及宁波至日本、泰国、韩国的包机航线。另外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距离宁波也仅约110公里。 天然的地理优势和发达的运输条件使宁波成为全国重要的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和对外贸易口岸。目前,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等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宁波科技园区等一批省(部)级产业园区,以及一批产业园区与工业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也已逐步成为宁波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热土。港口的开发、科教的发展、对外开放和城市化突破,宁波以自身宜人内部条件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她赢得了巨大的上升空间和经济动力,为进一步确立“长三角”南翼的经济中心地位而奠定基础。 余姚地处美丽富庶的长江三角洲南翼 , 东与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相邻 , 南枕四明山 , 与奉化、嵊州接壤 , 西连上虞市 , 北毗慈溪市 , 西北于钱塘江、杭州湾中心线与海盐县交界。距宁波国际机场和大型港口宁波北仑港仅半小时和 40 分钟车程 , 至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只有 1 小时车程 , 经沪杭甬高速公路去上海也只需 2 个半小时,经杭州湾跨海大桥到上海仅需1小时,余姚已纳入上海“二小时交通圈”。姚江为浙东运河一段 , 水陆交通便捷。 2017年12月21日,价值时点确定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日期决定。 本次估价采用公开拍卖市场价值标准。 公开拍卖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拍卖中,买受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决定购买,没有充分考虑时间,也没有足够时间对拍卖标的物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即:房地产市场价值,指估价对象在某一特定日期的实际状况下的价值。本次估价对象价值隐含下列内涵: ⑴ 用途:估价对象规划用途为商业; ⑵ 权利状况:权利人拥有估价对象合法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 ⑶ 本次评估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59.81M2、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2.02M2)价格。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技术规程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5) 余姚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 (6) 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和重置价格标准; 3. 其它 (1) 估价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910067号”《房屋所有权证》、“余国用(2009)第078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405767号”《房屋他项权证》等复印件资料; (2) 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方提供“(2017)甬余法委评397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3) 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 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估价机构掌握与搜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5) 本公司所掌握的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等数据资料。 本估价报告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及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价值时点原则,结合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要求我们估价人员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受外部干扰因素影响,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进行估价。 2、合法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遵循合法原则,第一、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第二,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第三,要求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必须是合法的。 3、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利用为前提。所谓最高最佳利用,是估价对象的最可能的利用,这种最可能的利用,必须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利用。 4、替代原则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对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 5、价值时点原则 价值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时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时点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所以在评估一宗房地产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价值时点上,同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状况也是以其在该时点的状况为准。 总之,在估价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论据,坚持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做到估价过程合理,估价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严格保守在估价过程中知悉的估价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通行的估价方法有成本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有条件选用比较法的应以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适宜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通过分析项目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并研究委托方所提供的及估价人员所掌握的资料,通过实地勘查和调研,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认为,估价对象相同区域类似房地产无可比交易案例,且实际该幢相邻类似房地产均无租赁情况,故选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二)技术路线 1、成本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估价对象的具体状况,选用成本法公式为: 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建筑物折旧 土地取得成本: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 2、确定市场价值价值减损率 (1) 市场价值影响因素: ① 房地产的通用性。指是否常见、是否普遍使用,也就是需求方多与少。 ② 独立使用性。通俗的说就是能否单独地使用而不受限制。 ③ 可分割转让性。是指物理上、经济上是否可以分离开来使用。 ④ 变现的时间长短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费用主要包括拍卖(处置)的佣金及拍卖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税金的种类和数额要依据价值时点当地关于房地产转让规定的有关税种及标准求取。 (2)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应拍卖标的情况、卖方手续费、竞价空间、双方无合理的谈判周期、市场价值的付款方式及目前拍卖市场成交活跃程度等因素,将会对拍卖房地产产生一定的价格减损,在价值时点后一段时期内进行市场处置时,最可能实现价格一般比公开市场价值低,预计幅度在30%左右。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丰山路398号A-814室商业用途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59.81M2、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2.02M2)在价值时点的价格为: 估价对象房地产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4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叁佰元整;单价为6090元/M2。
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01月05日 2018年01月05日 本评估报告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日起1年,即2018年01月05日至2019年01月04日有效。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