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给孩子改了姓名侵犯前夫的权利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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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擅自给孩子改名,前夫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孩子名字。今年5月,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前夫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原判。 2011年,赵某和王某生下一女,取名小帆(化名)。孩子渐渐长大,当小帆上幼儿园时,赵某和王某对孩子的名字不太满意,夫妻俩挑来拣去,最终给女儿改名“小熙”(化名)。 2015年,赵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赵某和王某约定“婚生女儿小熙监护权归父亲赵某,在女儿10周岁前与母亲共同生活,10周岁后与父亲共同生活”。 双方离婚后,赵某发现王某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他探望女儿,导致他对女儿现在就读的学校、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一概不知。前段时间,赵某突然得知小熙的姓名被前妻改了,随了前妻的姓,现在叫“小瑜”(化名)。一气之下,赵某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将女儿的名字改回来。 王某辩称,她将女儿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姓,是因为原告拒绝为女儿申报户口。而且,她并未将女儿的姓氏更改成他人姓氏,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对于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 本案中原告、被告的婚生女儿先后使用过“小帆”“小熙”“小瑜”多个姓名,其中“小瑜”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初始登记的正式姓名。鉴于原告提出要求恢复的姓名“小熙”未经公安机关登记,而“小瑜”作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姓名陪伴孩子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在日常生活及学习中孩子均以“小瑜”为姓名使用,再变更姓名并不利于其生活和学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问题所应遵循的基本考量,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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