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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案件裁判生效后,申请执行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一)申请执行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的,该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及由其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手段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对该类案件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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