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关于2013-2017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为切实加强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余姚市人民法院对2013-2017年期间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具体分析该类案件近年来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和新问题,从防范交易风险和规范借贷行为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案件数量增速迅猛。

 近五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3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66件,2014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958件,2015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641件,2016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584件,2017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更是达到了3609件,较2013年增长了2.16倍。


 (二)涉案标的额趋于小额化。

2013年我院审结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约达7.16亿元,平均个案金额约为41.44万元;2014年我院审结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约达98200万元,平均个案金额约为48.14万元;2015年我院审结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约达12.64亿元,平均个案金额约为54.77万元;2016年我院审结该类案件涉案金额约达9.84亿元,平均个案金额约为39.33万元;2017年我院审结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约达6.37亿元,平均个案金额约为18.42万元。 

  


(三)系列案件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

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2013年-2017年间,同一人(单位)以原告身份在我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共有723人,其中,同一人以原告身份在我院起诉民间借贷十次(含十次)以上的就有109人,涉及案件为2284件。

(四)结案方式调撤率低,缺席判决多。

我院2013年-2017年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为1006件、1147件、1454件、1608件、2136件,分别约占当年民间借贷总结案数的58.22%、56.23%、63%、64.27%、61.75%。2012年-2017年民间借贷的调解率分别为:21.70%、22.89%、16.77%、16.87%、14.86%。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案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30%以上。

二、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新特点 

(一)借贷目的由以往的生活消费扩大至生产经营。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于亲友、熟人社会之间,借款用途也多用于购房、装修、嫁娶的短期生活消费;但近年来,受银行融资趋紧、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影响,因创业投融资或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所需借贷的情况日益多发,而放贷群体也已突破传统范围,专门“吃息差”的群体不断增多,借贷也从传统的互帮互助行为演化成一项新型投融资行业。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向银行大量贷款,贷款到期后,必须归还到期借款,才能进行新的贷款。故而,企业在贷款即将到期之际,向民间个体借款,且借贷呈现大额、高息、短期等特点,一旦企业不能向银行贷出新的资金,那么资金就会断裂,纠纷也就出现了。

(二)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职业化趋势,突破以往民间借贷的熟人借贷属性。

以往的民间借贷局限于空间性和地域性,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广泛,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间。但是随着交通的改善、互联网科技的运用,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也被无限扩大。自然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及典当行成为借贷主体,甚至一些无证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也参与其中。借贷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趋向,出借人提供格式化借款凭证、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多户头转账,原告几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代为发表意见。

(三)借贷形式从线下交易向线上交易扩容。

近年来, 民间投融资需求不断矿长, P2P网贷平台作为新型的、主流的借贷方式出现,相应的涉P2P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逐年增加。P2P网络借贷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O2O模式,即P2P平台通过线下寻找意向借款人,将经过审核的借款需求在平台上发布,投资人线上进行投资;二是纯线上模式,即借款人和投资人均通过P2P平台线上签约实现资金融通。

(四)担保形式逐渐规范化,借贷数额逐渐规模化。

以往的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彼此熟悉,且借期短且金额低,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人品及还款能力都较为熟悉,故通常不会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当下借贷双方通常不再具有较高的人际信任关系,加之借期长、金额高,出借人为保证资金安全,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或多人联保。一些中小企业主,在相互熟悉的企业主群体中,彼此之间为对方的借款提高互保,由互保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系列诉讼也不鲜见。

从借贷金额而言,由传统的千、万级的小额借贷向百万、千万级的大额借贷转变。个别个人、企业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投资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利用公民的个人身份从事借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在一些案件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大多为年龄为2、30岁左右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既没有住房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但出借金额往往巨大,且涉及的民间数量较多。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借款利率呈现高息化、隐蔽化特征。

在牟利心理的驱动下,部分出借人已不满足于年利率24%甚至36%的高额利息回报,他们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渠道融资的情况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绞尽脑汁规避法律,将原本小额的债务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预先扣除利息、空白借条等各种手段转变成高额债务,不利于借贷市场的有序发展。

在特定自然人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串案”中,出借人多与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自然人系公司的员工、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或者股东,提供的借款资金亦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实际上亦归属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还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中介费用,上述做法实际上将其提供借款的收益通过一个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利率限制。

【案例】夏某起诉黄某归还借款10万元,但黄某抗辩称借款本金仅为7万元,3万元为信息咨询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法院查实该信息咨询公司系夏某投资、控股的,且夏某也无法证明公司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等服务,故认定预扣的3万元不应纳入本金范围,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每期支付的所谓分期服务费,也应视为利息。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以7万元为准,扣除已归还本金1万元,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借款本金6万元,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二)被告无法正常行使抗辩权。

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案件送达难、公告送达及普通程序使用比例较高,被告缺席审理,无法通过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据完备,许多借款人大多仅有口头抗辩而无书面证据予以支撑,也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带来了困难。此外,部分案件存在暴力催讨借款的现象,他们往往对借款人采取威逼、恐吓,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案例】2017年,施某向法院起诉,周某曾向施某借款50万元,归还2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周某、俞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法院根据施某提供的信息未能与两被告取得联系,诉讼材料也未能准确送达。

事后,被告俞某却联系上法院,俞某是余姚市某银行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并未下落不明。原来施某在起诉状中虽然注明了俞某正确的家庭住所,但是联系方式却是错误的,导致法院一直无法联系上俞某。

根据俞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抗辩,认为5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合理开支范畴,且俞某具有稳定客观的收入、无举债必要。同时作为经常性出借款项给他人的施某,既未让俞某在借款上签字,也未向俞某求证或告知,未尽到审慎义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为周某个人债务,判决周某归还借款。

(三)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涉及刑事犯罪。

判决民间借贷类案件证据较单一,且多数被告缺席,致使隐性非法行为难以排除,民间借贷案件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常常存在如下三种情况:虚增债务、虚构债务和恶意逃债。有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损害配偶另一方的权益。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物抵债,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有的债务人迫于某些个人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个别债权人的特殊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一致否认实际包含高息的借据所载欠款金额不包括高息,有的甚至在所借本金及相应利息已经偿还的情况下,又以超额高息形成借据,双方串通诉至法院,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案例】余姚的王某夫妇,因涉及多起借贷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也被法院冻结。为了挽回“损失”,王某夫妇找来雷某,三人合谋伪造了6张借条总计288万元,由雷某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虚假借款及利息。东窗事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供述虚构借款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雷某、史某结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雷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史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三、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给出借人的建议

1、规范借条书写内容。借条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在借贷发生时,借贷双方应在借条或合同中直接约定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的送达时间,既确保了被告能够及时知悉涉诉情况,又能提高办案效率。如果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借据需双方签字确认。

【案例】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借款10万元,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苏某应当共同归还借款。苏某辩称,借款事实发生于两人离婚之诉之后,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卢某下落不明,据此可以确定苏某与卢某离婚诉讼之时双方已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在借贷案件中卢某也当庭承认该笔借款用于赌博,鉴于其多次因开设赌场被刑事处罚之情形,卢某就借款用途所作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系卢某个人债务,判决卢某归还借款10万元,驳回谷某其他诉请。

2、完善、保存借款凭证。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保存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特别是通过现金交付的,必须要求出具一份书面凭证。

3、不要为了个人利益,从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我院一直以来对虚假诉讼等扰乱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立案时法官会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另一方面,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出借人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出借钱款, 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

(二)给借款人的建议

1、钱款出入必留凭证。借款人还款的,应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将借条原件收回,并要求出借人注明还款性质为本金或利息。对于出借人指示借款人还款给他人的,应注意留存委托书、短信、邮件等指示付款的凭证。重新出具借据后,应当收回并销毁原借据。

2、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就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还可能有暴力催债的情况发生。

3、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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