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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活动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10-23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作风问题

专项督察活动的工作方案

 

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拓展落实作风建设成果,深入推进司法作风转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按照上级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根据省高院、宁波中院关于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在全院范围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察对象

本院各部门

二、督察的重点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督察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或者学习宣传消极应付、流于形式,学习研讨没有记录甚至编造虚假记录等问题。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重点督察以办公用品采购费、印刷费、加邮费、住宿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吃喝玩乐问题,以案件评查费等名义滥发津补贴问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旅游等问题,借道旅游、私车公养等问题。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重点督察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在服务群众方面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蛮横、推诿扯皮,以明示、暗示、“拿捏”、刁难等方式向当事人索要吃请、财物等问题;在履行职责方面慵懒散松、消极懈怠,办事拖沓,不负责任,该立案的不立案、拖延立案,该执行的不执行、消极执行,办理的案件严重超审限,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等问题。

(四)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三个窗口”作风问题。针对庭审中存在的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程序瑕疵、不按规定录音录像、开庭迟到、酒后开庭、庭上睡觉、庭上接电话、不按规定着装、粗暴对待当事人等问题,以及诉讼服务(包括人民法庭)中存在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抽烟、睡觉、闲聊、玩手机、训斥嘲讽来访群众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院机关日常管理不严格问题。针对办公秩序混乱、日常考勤不严、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公车管理不严格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公车管理不严格、会风会纪突出等问题。

(六)开展专项督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一些法院不按照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开展专项督察工作,对最高法院和省高院通知置之不理、不传达不部署不执行或传达部署消极应付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弄虚作假、编造督察工作情况等问题。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不到位,主体责任分解不明确,抓早抓小不落实,廉政约谈、廉政教育不重视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两个责任”不落实,开展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不到位,队伍管理不符合“名院”要求等问题。

(八)对执行案件专项司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察。对照省高院、宁波中院执行案件专项巡查发现的问题,针对全体干警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四个基本”教育情况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信息节点录入不全,执行强制措施运用不够,终本案件不规范,执行干部队伍建设弱化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执行力量配置、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建立以及第三方评估调整指标体系主要内容的培训情况,终本合格率、信访办结率和化解率、实际执结率三个核心指标未达到90%,对上级法院反馈的问题不反思不整改或整改措施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等问题。

(九)深入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立案大厅没有配置引入当事人的导诉挂图、导诉人员、OCR设备和OCR识别纠错人员,审判庭没有配备专门引导人员,引导人员对移动微法院功能操作不熟练,没有建立每周微法院数据案例报送机制和审核机制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微法院案件增长缓慢,实际使用微法院数占已结案件数量的比例小,实际使用微法院开庭数量不达标,律师和人民陪审员实名绑定不落实等问题。

三、督察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司法作风专项督察(6月至7月)

1.动员部署(6月)

对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工作做好具体的动员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工作传达落实到位。

2.自查自纠(6月底前完成)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高院、宁波中院确定的督察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对司法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不留死角全面排查。

根据督察重点内容,确定相应的牵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安排如下: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部门:政治处,责任人:邵培莉)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责任部门:司法行政科,责任人:倪红洁)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湛)

(4)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作风问题。(责任部门:诉管办,责任人:杜健、杜珊珊)

(5)法院机关日常管理不严格问题。(责任部门:政治处,责任人:邵培莉)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部门:驻院纪检监察组,责任人:殷志传)

(7)对执行案件专项司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察。(责任部门:执行局,责任人:张建军)

(8)深入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部门:诉管办,责任人:杜健、杜珊珊)

各牵头责任部门于6月25日前将包括整改措施在内的自查报告电子版(附相关问题清单)上报至院纪检监察组,联系人:茅忆慧,联系电话:62770082。

3.迎接督察(7月份)

宁波中院将派出督察组,综合运用查阅信访举报、财务账目、违纪案件台账等相关资料,调阅庭审、诉讼服务录音录像,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律师,延伸督察到人民法庭(设有人民法庭的法院至少抽查一个),实地查看、明察暗访、庭审智能督察等方式,对各区县(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请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督察准备工作。除了省高院规定的督察内容外,宁波中院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展开:

(1)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检查方式:查阅学习记录、组织讨论记录、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相关台账资料,检查学习的具体时间、形式、内容、次数及干警参与情况。随机抽取5名以上干警进行谈话了解,进一步核实台账内容,检验学习效果。

(2)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的检查方式:针对公务接待、职工疗休养、办公用品采购、津补贴发放等方面检查相关财务账目。抽查部分车辆的派车、使用登记情况,必要时查看行车记录仪,了解公车使用情况。随机抽查办公用房(总量的10%以上),通过实地测量检验是否超标。

(3)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的检查方式:查阅信访举报台账、抽取部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检查是否在服务群众方面存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问题。随机抽查审判执行案件各5件以上,检查是否存在消极执行、严重超审限、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等问题。

(4)对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三个窗口”作风问题的检查方式:随机查看5个以上案件的庭审视频,检查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司法形象、法庭秩序、录音录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当事人、律师反映的重点问题,对诉讼服务中心(包括人民法庭)开展至少1次明察暗访,检查是否存在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睡觉、玩手机等问题。

(5)对法院机关日常管理不严格问题的检查方式:通过查看机关日常考勤记录,随机调取临近上下班时间的监控视频等方式,对办公室秩序、日常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机关和人民法庭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安保工作是否负责、到位。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单等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检查方式:查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告知书、责任状等台账资料和相关文件,了解主体责任具体分工和承接部门情况。通过查阅谈话记录本、廉政党课教案、抽取个别谈话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检查廉政约谈、廉政教育是否符合要求。查阅风险排查工作相关台账资料,对照信访举报情况,检查风险排查工作实效。

(7)对执行案件专项司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察方式:查阅党组、党支部会议记录本等相关台账资料,检查对上级法院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案件(原则上针对上级法院执行案件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案件),检查瑕疵案件改正情况 。对照三个90%核心指标,通过查阅相关台账和数据材料、听取责任人汇报等形式,检查是否达标。采取个别交谈的形式,了解相关教育培训情况。

(8)对深入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检查方式:通过移动微法院后台接口随机进行数据核查,检查使用微法院开庭数量、案件增长等情况。随机抽取5件以上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审理的案件,查看当事人是否引入,是否实际运用送达、证据交换等功能。查阅台账资料,了解微法院相关机制建立情况。抽取3名引导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演示,检查程序操作是否熟练、规范。实地查看立案庭、审判庭,了解硬件和人员配置情况。

(二)反馈整改(8月-10月)

宁波中院督察组对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反馈并督促整改,各部门对于自查自纠发现和宁波中院督察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报院纪检监察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举措。省高院将于今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对全省法院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宁波中院将于7月对全市法院开展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司法作风问题专项督察,是为了更好地迎接上级法院的督察,展现我院良好形象。全院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

(二)问题导向,突出督察重点。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督察活动。各牵头责任部门在自查报告中要严格对照督察的重点内容,不谈成绩只谈问题,并列出详细的问题清单。问题清单要见人见事,要有处理结果,深度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在自查报告中没有找出问题,但被上级法院在督察中发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明纪律,认真落实整改。全院各部门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纠,主动整改,尤其对上级法院督察反馈的问题要真认账、真反思、真整改。能及时纠正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和解决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发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不查不究或对上级法院督察发现的问题要求处理而不处理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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