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事审判团队的搭建及分工 | ||||
| ||||
浅谈民商事审判团队的搭建及分工 ——以年轻法官成长为视角 杜珊珊 论文提要: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去庭室化改革、随机分案制度、“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司法改革背景和司法现状下,年轻法官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因各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矛盾,在员额法官编制尚有空缺的情况下,只要能满足员额法官的准入门槛,绝大部分均能被选拔入员额法官的队伍,年纪轻轻即能享有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与年轻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尚不匹配的是年轻法官审判经验的缺乏,驾驭庭审时的手足无措,下判决时内心的忐忑不安。现有年轻法官培养体系造成年轻法官遭遇心理挫折、裁判尺度不统一、错案多发、不利于法院公信力提升的负面影响。故无论从年轻法官培养的角度,还是从法院自身发展的角度,都应该以年轻法官的成长为着眼点来搭建适应新形势的审判新团队。审判新团队应区分简案团队与繁案团队,简案团队为速裁团队,为由一个资深法官加上两、三个初入员额的年轻法官加上两、三个书记员(可为临聘人员)组成的“1+N+N”模式,由资深法官作为团队负责人。繁案团队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为由一个资深法官加上一个法官助理(通常为进入法院不久的编制内干警)组成的“1+1”模式。简案团队实行一体化工作流程,简案团队负责人根据设定的比例决定将疑难复杂案件已送至繁案团队审理。要明确团队内部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可将各个节点及工作项目制作成责任一览表,由责任人员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名并标注完成时间。为确保司法独立,团队间人员应定期进行交流。
以下正文: 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下,年轻法官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因各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矛盾,在员额法官编制尚有空缺的情况下,只要能满足员额法官的准入门槛,绝大部分均能被选拔入员额法官的队伍,年纪轻轻即能享有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与年轻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尚不匹配的是年轻法官审判经验的缺乏,驾驭庭审时的手足无措,下判决时内心的忐忑不安。年轻法官是法院的新生力量,在法院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以年轻法官的成长为着眼点科学搭建审判团队,帮助年轻法官快速成长,顺利过渡,才能保障法院的有序运行,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一、司法改革及司法现状对年轻法官的冲击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表示,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法官员额制的中心思想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能“裁判”、能“负责”的员额法官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经过多年的历练和学习。而现在通常是一个法学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在审判岗位甚至非审判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一符合入额条件便被急匆匆地选拔入员额法官队伍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相对有经验的熟识审判事务流程,没经验的甚至没有接触过审判工作,多有“赶鸭子上架”的感觉,鲜有统筹安排、阶梯式培养。对年轻法官来说,尚来不及体会成为“法官”的欣喜,便陷入一头雾水、焦头烂额的审判工作中。 (二)去庭室化改革 198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但通篇已取消了“庭长”、“副庭长”的字眼,只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法官”等称呼。基于这一系列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始探索新的审判团队的建设,逐渐脱离过去那种承办人拟稿、庭长核稿、分管副院长签发的层层把关模式。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去行政化管理,实现司法独立,对承办法官来说,具有更大的自主性、裁量权,但对年轻法官来说,缺乏庭长、院长的层层指导、把关,尚不具备正确下判的信心和底气。 (三)随机分案制度 为促进司法公信,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笔者所在的余姚法院就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采取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同时注意审判相对专业化、工作量相对均衡以及兼顾效率的原则,由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各法官不同的分案系数和收案数量,依托电脑分案软件,将案件直接随机、循环分配至各法官。这就意味着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不能仅擅长或熟悉审理某一类纠纷,而需要成为“多面手”,熟知各类民事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判尺度。这对年限较长、资历较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来说,问题不大,可能仅需要短暂的熟悉和适应过程,但对年轻法官来说,本来就缺乏经验,经手的案件数量不多,种类较为单一,对各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法尚不熟悉,突然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种类、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会有不知所措、无暇应对之感。 (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案多人少”矛盾已是各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各方面审判质效问题的重要原因。对年轻法官来说,“案多人少”矛盾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重大。正是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司法环境下,尚未接受充分培养、尚未做好充分准备的年轻法官就被匆匆推上了独立审判的岗位,处理沉重的审判事务,巨大的案件量让年轻法官甚至没有时间好好研究案情、仔细翻阅规定、广泛查阅判例,只能机械地循环于开庭和写判决之间。 二、现有年轻法官培养体系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年轻法官遭遇心理挫折 “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是一回事, 能否将这种专业知识准确地恰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 使案件较为圆满地得到处理这又是另一回事, 衡量法官法律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准不仅仅在于他有没有这方面的知识, 更重要地在于法官对实际案件的操作技能上, 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所谓技能, 是指通过练习而逐渐巩固, 并达到自动化、完善化的操作系统。”(1)现在绝大部分年轻法官都毕业于法律专业院校,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正是因为缺乏充分的练习,在尚未习得熟练技能的情况下,即走上独立审判的岗位,容易产生法官心理挫折。法官的心理挫折即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以克服的障碍, 使案件无法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时的紧张情绪反应。(2)这种心理挫折每个刚走上审判岗位的年轻法官都会产生,但现有司法环境下的年轻法官的心理挫折表现得尤为强烈。 (二)裁判尺度不统一,错案多发 年轻法官本身缺乏审判经验,各种类型案件处理数量不多,特别是实行随机分案制度后,各种类型案件均要处理,而不是集中处理一类案件,导致积累的每类案件的经验较少,加上实行法官员额制,由法官自己核稿签发,自主性较大,没有庭长、院长统一指导、把关,会导致不同法官就案情相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的案由是民间借贷,是法官处理的较为普遍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纷繁复杂,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有经验的法官可依经验作出相对客观的认定,而没有经验的年轻法官就会不知所措,不同的法官很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又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各级规定、政策复杂,案件细节较多,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无法了解得面面俱到,在年轻法官直接作出判决无人审核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瑕疵案,导致法院瑕疵发改率上升。 (三)不利于法院公信力提升 法院公信力是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实施者和司法裁判的作出者,对法院公信力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判决是否公正、及时是判断法院公信力的重要方面,案件的上诉维持率、二审改判发回率、申诉改判发回率等是衡量法院公信力的重要指标。正如上所述,年轻法官的错案、瑕疵案相对较多,瑕疵发改率相对较高,对法院公信力的提升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实施审判活动的过程,也会影响当事人、律师对法院公信力的判断,比如法官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的能力等均会直接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建立和提升,而年轻法官的上述能力相对薄弱。 三、以年轻法官的成长为着眼点搭建民商事审判新团队 正因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年轻法官面临诸多的困惑和挫折,而年轻法官是法官队伍中占比较大的群体,且年轻法官的办案质效数据严重影响整个法院的质效数据,因此,无论从年轻法官培养的角度,还是从法院自身发展的角度,都应该以年轻法官的成长为着眼点来搭建适应新形势的审判新团队。目前,余姚法院的做法是将刚入员额缺乏审判经验的法官调至诉讼服务中心成立调解团队从事诉前调解工作。这种通过调解案件作为过渡来进入审判角色的团队形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年轻法官的审判压力,但是,由于调解团队职能过于单一、缺乏裁判功能,团队结构简单,只有1个初入额法官和1个法官助理(且多为临聘人员),缺乏资深法官指导和把关,导致年轻法官进入审判角色速度缓慢,不利于其审判技能及业务水平的提高。下面,笔者结合余姚法院的实践经验及自己的一点设想,提出如下团队建设模式。 (一)区分简案团队与繁案团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难易案件的数量,进行人员配置,有针对性地搭建简案团队与繁案团队,实行“简案简审,繁案精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还能实现对年轻法官的阶梯式培养。 简案团队为速裁团队,为由一个资深法官加上两、三个初入员额的年轻法官加上两、三个书记员(可为临聘人员)组成的“1+N+N”模式,由资深法官作为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里的事务性工作,担任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长,负责年轻法官的业务指导和把关;年轻法官介入全程审判活动;书记员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 繁案团队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为由一个资深法官加上一个法官助理(通常为进入法院不久的编制内干警)组成的“1+1”模式,资深法官负责案件审理,法官助理负责参与全程的审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 (二)简案团队与繁案团队的工作流程 简案团队实行一体化工作流程。一体化工作流程即以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首问负责制”,以让当事人少跑腿、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为当事人提供 “全流程、定制化、集约化”诉讼服务。每个简案团队内部可分为几个小团队,每个小团队由一名年轻法官和一个书记员组成,年轻法官即为首问法官,每天有一至二组小团队在“一体化工作室”轮值,按照“首问负责、调解前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其最先接触的案件实行首问接待和先行调解,一揽子负责诉讼辅导、立案、送达、调解、保全、管辖权异议审查等工作。 小团队的年轻法官即首问法官应在收案后立即安排调解时间,并当场通知原告。团队负责人应对小团队业务上碰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解惑,通过共同参与调解或案外业务探讨的方式就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笔录的制作等内容进行指导。首问法官对原、被告均到场但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案件,可以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当场进行开庭。若原、被告均同意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首问法官根据案情,对自己有把握处理的案件可径直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对自己无把握处理的案件,可交由团队负责人审核,团队负责人认为可以当场开庭审理的即安排当场开庭审理。 各首问法官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无法当场开庭审理的案件,认为自己能处理的,可自己留下排期开庭审理,认为自己无法处理的案件可交由团队负责人调配。团队负责人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可以选择自己审理、退还首问法官审理或者移送至繁案团队审理。 为了约束简案团队负责人分案的随意性,防止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可设定简案团队、繁案团队办理案件的比例,案件比例的设定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团队人员数量、能力强弱等因素,这样简案团队的负责人就会认真审核案件难易程度,把真正复杂的案件移送至繁案团队,因为如果不分繁简都移至繁案团队,那么案件比例达到后,简案团队就得把复杂的案件留下来自己办理。简案团队将案件移送至繁案团队审理应遵循随机分案制度。 繁案团队收到案件后,不得推诿,应认真办理。因繁案团队办案数量相对较少,繁案团队的员额法官为资深法官,办案经验丰富,故对其收到的案件可精心打造,深入调查,以保证事实调查的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繁案团队办理的案件由团队的员额法官审理,亦由其负责。 (三)明确团队内部分工,严格责任落实 法官员额制的中心思想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实主要强调的是责任的落实。而这里的责任不仅仅是员额法官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负责,而是指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团队成员均应对自己经手部分的工作内容负责。要落实责任,就得明确团队成员之间具体的工作分工。 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最后裁判文书生效,整个过程节点众多,步骤繁琐,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审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从一体化工作流程角度来看,审务性工作主要包括诉讼材料审查、阅卷、调解工作、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研究法律适用、撰写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等工作;事务性工作包括案件信息录入、引导当事人加入微法院、送达诉讼材料、庭前核实当事人身份、制作笔录、庭审记录、校验裁判文书、处理上诉事宜等。为了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提升案件质效,法官应集中精力处理审务性工作,将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处理。为明确责任落实,可将各个节点及工作项目制作成责任一览表,在立案的时候放入案卷中,每一个节点及事项完成,由责任人员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名并标注完成时间,以责任一览表为依据对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分类考核。这样一方面能提高年轻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另一方面,通过责任分工、落实,能解决年轻法官无法将工作下派到书记员身上的困境。 关于团队负责人与年轻法官之间,团队负责人应做年轻法官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长,年轻法官应做团队负责人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合议庭成员,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之间可以起到帮带和言传身教的作用,团队负责人和年轻法官共同参与的案件,应共同讨论,团队负责人要在庭审技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对年轻法官进行深入指导,年轻法官就处理审务性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可随时随地向团队负责人请教。将团队负责人与年轻法官的考核绑定,促使他们的工作真正关联在一起。 繁案团队的法官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故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法官助理作为未来的员额法官不仅应承担所有事务性工作,也应力所能及地承担一部分调解、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等审务性工作,繁案团队的法官应对其法官助理在上述工作方面的规范、技巧等内容予以指导,对法官助理来说,也为自己以后走上员额法官的岗位进行一定的经验积累。 (四)实行团队间人员定期交流 为保障年轻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应加强团队间人员的定期交流。由于团队负责人与团队里的年轻法官之间存在“师傅”、“徒弟”式的帮带关系,时间过长,可能形成双方间的依附关系,从而可能使年轻法官丧失审判的独立性。 各个团队负责人虽均为资深法官,但各自有各自擅长的审判技能和案件类型,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可使年轻法官接触擅长不同技能的“师傅”,从而丰富自己的审判技能,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能从容应对各种案件类型。 繁案团队中的法官助理经过数年锻炼,达到一定资格条件,被选拔入员额法官后,应去充实简案团队中的年轻法官队伍。简案团队中的年轻法官经过数年锻炼,能轻松应对各类速裁案件后,应交流至繁案团队,处理各类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以获得进一步的提升,经过一段时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和钻研后,年轻法官即可磨练成为经验丰富、审判技能娴熟的“资深法官”,成为能够在各类案件间游刃有余的“多面手”。 四、结语 这种以年轻法官的阶梯式培养为着眼点来进行民商事审判团队的搭建,通过繁案团队的法官助理到简案团队的年轻速裁法官到繁案团队的“精审”法官,将初入法院的法学毕业生打造成“资深法官”,使他们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练就每一项应该练就的审判技能。对年轻法官来说,法院对他们的成长有了明确的阶梯式的培养,使他们能更从容更有信心地去适应、做好每一个岗位的工作。对法院来说,年轻法官成为资深法官阶梯式的后备力量,促进法院工作的有序运行、蓬勃发展。 (1) 张玉凤:《论法官的自身素质与司法》,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16页。 (2)张玉凤:《论法官的自身素质与司法》,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14页。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