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余法委评169号位于余姚市小曹娥工业区的一批机器设备 | ||||||||||||||||||
| ||||||||||||||||||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需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评报字[2018]第1056号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录 声明................................................... 2 摘 要................................................... 3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5 二、 评估目的...................................................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 五、 评估基准日................................................. 6 六、 评估依据................................................... 6 七、 评估方法................................................... 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8 九、评估假设................................................... 9 十、评估结论................................................... 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0 十三、评估报告日.............................................. 10 附件.................................................. 12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查验,但我们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披露。 三、 参加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五、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审查使用,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使用于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评估报告日:2018年5月25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需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评报字[2018]第1056号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涉及的机器设备、存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1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后,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形成了评估结论,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最终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1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5,119,9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书正文。并请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书正文之特别事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评估报告日:2018年5月25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需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评报字[2018]第1056号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涉及的机器设备、存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1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后,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形成了评估结论,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单位 产权持有单位(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甬余法委评169号】的执行需要提供参考作价依据。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及范围为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16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中列示的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有限公司厂房内(余姚市小曹娥工业区)的机器设备。 本次评估现场勘查时,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分别存放或安装于该公司位于余姚市小曹娥工业区厂房以及余姚市滨海新城兴海路厂房内,共106项,主要设备包括:煤气发生炉、穿孔机、连续式球化炉、起重机、车床、汽车秤、空气锤、污水处理设备、冷拔机、冷轧管机、630kva变配电设备、315kva变配电设备、矫直机、轧头机、穿孔机组烟道式余热炉、牛头刨床、万能回转头铣床、摇臂钻床、螺杆式空压机、储气罐、工业电阻炉、柴油叉车、四柱液压机、铲车、加热炉、电动机、柴油发电机组、升降机、退火炉(炉体)、无酸洗剥壳机、涡流探伤机组、龙门架等,以上大部分设备较陈旧,已停用多年,锈蚀严重,部分新购设备(如退火炉、加热炉、汽车秤等)呈在建状态或部件不全,因环保原因烧煤炉子面临淘汰,委估设备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设备整体状况差。 另有存货2项,为烟煤和耐火砖。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具体详细情况见抵押内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 评估范围由委托方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即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5月16日。一切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该评估基准日主要是根据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而确定的。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甬余法委评169号】。 (二)政策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取价依据 1. 经销商、使用单位的咨询; 2. 阿里巴巴网、马可波罗网等网上采价; 3. 有关设备市场调查询价; 4. 其它有关询价资料、二手交易资料; 5. 现场核实勘察及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次的评估业务可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二种方法。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 因机电产品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产品交易量小,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的有一定的难度,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综合上述原因,结合本次资产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成本法 即重置成本法,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评估的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评估值的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 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通常由设备购置费、设备运杂费、设备安装调试费组成。 1.1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购置与评估设备具有相同型号、规格、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全新设备市场成交最低价。 本次评估按实际市场成交价确定评估设备购置费。 1.2 设备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主要根据评估设备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等因素而确定。 本次评估设备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负责送货,设备运杂费已包含在设备售价中,故不计设备运杂费。 1.3 设备安装调试费 设备安装调试费主要根据评估设备安装调试的难易程度和所需附配件情况而确定。 本次评估设备安装调试费包含在设备售价中,故不考虑设备安装调试费。 2. 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在设备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结合下述因素确定评估设备综合成新率。 2.1 设备已使用年限; 2.2 设备完好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其缺陷的严重程度。 3. 设备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设备综合成新率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收到司法评估委托书后,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司法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二)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四)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真实、准确、完整。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产权持有单位(被申请人):余姚市**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和《存货清查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本次评估按既定的评估目的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即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需要提供价值参考。 2.本次评估委托方未能提供委估资产查封扣押清单,提供了抵押范围内的动产抵押清单,评估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存货明细均由评估人员现场清点并经承办法官及被执行人代表确认。 3. 我们已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现场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态,对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我们评估不承担对估价对象的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的责任。 4.本次评估对产权持有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 未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三)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报告日期:2018年5月25日
1.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2.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甬余法委评169号】; 3.动产抵押登记书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现场拍摄的照片选印。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