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余法委评173号位于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的住宅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8-06-06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住宅房地产司法评估项目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注册号:***)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6月4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甬信德218060341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接受贵方的委托,遵照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估价目的,按照估价程序,对贵方委托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委托案号:(2018)甬余法委评173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估价对象:所有权人为***、***,坐落于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84.86平方米(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07.19平方米,其中10.79平方米房屋现已改建且土地在土地证线外,11.54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42.44平方米(划拨单一住宅用地)的住宅房地产。

财产范围: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固定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估价目的:为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价值时点:2018年5月21日

估价方法:比较法

估价结果: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0.22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贰仟贰佰元整(RMB:2,502,200.00元),单价为人民币8784元/平方米,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每平方米

详见下表“评估清单”。

报告使用期限: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即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评 估 清 单

地址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市场价值

单价

(元/平方米)

总价

(万元)

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

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807911号、        A9900463号、A9901544号A9904219号

余国用(2009)第04175号、04174号、

04176号、04177号

284.86

142.44

8784

250.22

特别提示:1、估价结果已包含房地产、固定装修等价值;

          2、估价对象有四本《房屋所有权证》,四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实际作为整体使用,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整体价值;

          3、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界定测量技术报告》,结合估价人员现场查勘,估价对象经过维修改造,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07.19平方米,其中10.79平方米房屋现已改建且土地在土地证线外,11.54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本次估价建筑面积合计为284.86平方米,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

4、欲了解该估价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详见估价结果报告,报告使用时请特别关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提示内容。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一)一般假设

1、对权属证书审慎检查但未核实。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面积界定测量技术报告》,我们未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2、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关注但无鉴定、检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房屋质量及居住环境是安全的,能在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3、对房地产市场的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⑴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⑵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⑶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⑷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⑸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二)未定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无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1、在本次评估作业期间估价对象存在他项权力的限制,但在本次评估中不考虑他项权力扣减产生的权力价值的减少。

(四)不相一致假设

1、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界定测量技术报告》,结合估价人员现场查勘,估价对象经过维修改造,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07.19平方米,其中10.79平方米房屋现已改建且土地在土地证线外,11.54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本次估价建筑面积合计为284.86平方米,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

(五)依据不足假设

本次估价无依据不足假设。

二、估价限制条件

1、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及程序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等,特别是符合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等。

2、委托人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提供情况和资料失实或有所隐匿而造成结果的偏失,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同。

4、根据估价目的,预计未来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本估价结果及其相关的估价技术过程有效期一年,即本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报告有效期内,如果估价对象的作价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进行估价;如使用本估价结果的时间与报告出具日相差一年或以上,本公司对应用此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人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人、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6、本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的整体价值,如分割转让或出现其他变化,该结果应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7、本估价报告须待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复印件均无效。

8、 本估价报告若出现文字或数字因打印、校对及其他原因发生误差时,请委托人通知本估价机构更正,否则误差部分无效。

9、本估价报告由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名称: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25-3>

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02]073号

资质等级:贰级

证书编号:浙估协资信证字[2017]015号

资信等级:A级

三、估价目的

为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一)案由

受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17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办理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司法评估。

(二)估价对象财产范围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84.86平方米(证载建筑物面积合计为307.19平方米,其中10.79平方米房屋现已改建且土地在土地证线外,11.54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42.44平方米的住宅房地产。估价财产范围: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固定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三)估价对象基本状况

估价对象坐落于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为余姚市逊埭路一幢二层楼房

根据“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807911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0463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1544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4219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坐落余姚市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1-2层,总建筑面积为307.1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

根据“余国用(2009)第04175号、余国用(2009)第04174号、余国用(2009)第04176号、余国用(2009)第041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座落余姚市城区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地类(用途)为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42.44平方米。

根据“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245号、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244号、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096号、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095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余姚市逊埭路118-1、118-2、118-3、118-4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合计7372560元,登记时间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6日。

序号

权利人

地址

产权证编号

结构

总层数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

土地证编号

土地面积

他项权证编号

债权数额(元)

1

***

余姚市逊埭路118-1号

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807911号

混合

2

1

64.51

余国用(2009)第04175号

32.26

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245号

1807200

混合

1

1

10.79(房屋现已改建)

2

***

余姚市逊埭路118-2号

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0463号

混合

2

1

81.49

余国用(2009)第04174号

40.75

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244号

2232720

砖木

1

1

11.54(房屋现已拆除)

3

***

余姚市逊埭路118-3号

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1544号

混合

2

2

64.80

余国用(2009)第04176号

32.40

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096号

1555200

4

***

余姚市逊埭路118-4号

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9904219号

混合

2

2

74.06

余国用(2009)第04177号

37.03

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5095号

1777440

合计

/

284.86

/

142.44

/

7372560

注: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07.19平方米,其中10.79平方米房屋现已改建且土地在土地证线外,11.54平方米房屋现已拆除,本次估价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

估价对象位于逊埭路西侧四至范围:东临逊埭路,邻近新建路;南邻近北滨江路;西靠龙山公园;北邻近阳明西路。新建路、阳明西路为区域交通主干道,附近有公交新建公园、桐江桥等站点,有余姚202、余姚205、余姚206等公交路线经过,交通便捷程度较好。估价对象临街设有停车位,附近设有停车场,停车便携程度较好。估价对象附近有秘图山公寓、淡竹弄小区等住宅小区及华联商厦、新大新时尚广场等商业广场,居住、商业氛围较好。所在区域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附近有余姚市阳明小学、龙山公园、阳明公园、余姚横店电影城、中国工商银行等配套设施,且距华联商厦、新大新时尚广场距离均约200米,生活便捷程度较好。

据现场查勘,估价对象实际作为整体使用,房屋总层数二层,其位于第一至二层,砖混结构,朝南,建筑物初始建成年份约60年代,期间经过维修改造,房屋质量一般,局部墙体有裂缝,维护情况一般,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平面结构规则,标准层高。估价对象外墙面砖,铝合金门窗,小青瓦坡屋面,室内已进行了普通装修,其中:一层平面布局为二厅一厨一卫套型,客厅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石膏板工艺吊顶;厨房地面地砖,墙面面砖,扣板平顶,带整体橱柜一组;卫生间地面地砖,墙面面砖,石膏板吊顶,有淋浴房、洗脸盆组合柜、坐便器各一个;二层房屋平面为一厅四房一卫布局,客厅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石膏板工艺平顶;房间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三夹板平顶;卫生间地面地砖,墙面面砖,石膏板吊顶,有洗脸盆组合柜、坐便器各一个。

经现场查勘,估价对象经过维修改造,局部与产权证记载内容不符,现处于自用状态。

五、价值时点

2018年5月21日(即估价对象于2018年5月21日的市场价值),根据价值时点原则确定实地查勘期为价值时点。

六、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名称

本次估价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价值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三)价值内涵

价值内涵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满足本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固定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土地证线外房屋、已拆除房屋、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房屋面积内涵为建筑面积;未扣除水电费等相关拖欠款费用;未扣除诉讼、处置费用及相关税费。

七、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2、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4、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

八、估价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估价标准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

(三)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司法评估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他项权证》;

5、《面积界定测量技术报告》。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收集的资料

1、估价对象照片;

2、实地查勘记录;

3、可比实例等相关资料;

4、当地市场调查和搜集的有关资料等。

九、估价方法

(一)估价方法名称

本次估价采用比较法。

(二)估价方法定义

比较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前提下,采用比较法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8年5月21日的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0.22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贰仟贰佰元整(RMB:2,502,200.00元),单价为人民币8784元/平方米,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每平方米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 名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十二、实地查勘期

2018年5月21日

十三、估价作业期

2018年0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二、估价对象位置图

三、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四、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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