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余法委评272号关于************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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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Yuyao Zhonghexin Assets Appraisal Co.,ltd 浙江·余姚市舜水南路4号 No.4 Shun Shui (S) Road Yuyao ,Zhejiang 电话:0574—62652668 62652659 TEL:0574—62652668 62652659 62652656 62635553 62652656 62635553 传真:0574—62652657 62652660 FAX:0574—62652657 6265266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余中禾信评字[2018]第1008号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 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 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 摘 要 余中禾信评字[2018]第 1008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请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假设前提和特别事项说明。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司法处置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确定************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司法处置价值,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范围: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72号司法评估委托书,评估对象为************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评估基准目:2018年3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所得的************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44.36万元(957938.73万元*本次委估股权比例0.129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价值项目 评估报告
余中禾信评字[2018]第 1008 号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司法处置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概况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 1、工商主要登记事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04147F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9号1幢(6-20); 法定代表人:姚晔; 注册资本:肆拾玖亿叁仟伍佰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本项目附属设施的经营和综合开发;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租赁;广告服务;工程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实业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的组成 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7日,由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杭州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吉桥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华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轩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水芝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赛永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吉利投资有限公司、************,经多次股权变动,截止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3、近三年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人民币:元)
说明:近三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与测算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差额原因为测算财务报表取数未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非直接列支费用。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无直接关系,因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对被评估单位的部分股权进行司法评估。 (四)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确定************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司法处置价值,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根据拟实施的经济行为,本次评估对象为************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 (二)、评估范围: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拟实施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8年3月31日,此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及其相关各方共同确定。确定此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无不正常影响;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数据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标准。 委托方在与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于确定评估基准日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评估人员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并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有利于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六、评估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72号 (二)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14年2月1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6、浙江省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2公布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7、宁波市人民法院2007年6月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 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8、浙高法〔2012〕9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如职业道德兴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企业价值、评估程序、工作底稿、机器设备、不动产;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6、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文件、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四)取价依据 对于本次评估,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仅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网址。对于本次评估我们预测的依据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下载的2006年度至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2018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13年、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为依据。 评估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对于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由于客观条件影响,未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故不符合本次评估对象。 对于收益法,没有直接利用的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本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经法院同志认可,评估人员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对于市场法,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而难以采用。 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以及能查阅的资料,经法院同志认可,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我们采用收益法。 所以本次评估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信息为依据。其中:(1)未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非直接列支费用;(2)根据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季度收入波动幅度较大,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分析数据并不代表2018年经营状况,故预测平均值或参考值时未考虑2018年第一季度数据;(3)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有通行费收入、旅游酒店收入和南北服务区租赁收入等收入,2018年4月-2020年营业收入预测数据取2014-2017年年平均绝对增加值,2021年开始考虑其他新建跨海大桥、新建跨海大桥复线和大桥通行饱和量等因素,营业收入达到最大值200000万元并进入持续平稳状态;营业收入预测未细分收入明细;(4)2018年4月-2021年销售成本按2014年-2017年年平均销售成本率预测,考虑大桥随着使用时间延长维修成本增加因素、2022年以后销售成本率每年递增1%;(5)因2014-2017年缴纳的税种不同,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比例变动较大,公司目前以通行费收入为主且增值税率为3%、增值税地方附征税率为10%,考虑应纳房土税等其他税费综合因素,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比例暂按0.5%计算;(6)财务费用年利率预测按财务费用占年末借款及债券比例计算,因2014年年利率较大,而2015-2017年年利率波动较小故取该期间平均值;至2025年末借款及债券余额为0,故该年债务规模取年初与年末平均值计算,2025年以后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与其他财务费用支出持平;(7)2013年收到杭州湾主线超限监测站建设资金补贴4000万元,2014年开始按25年分期结转至营业外收入,其中2014年结转106.67万元,2015年开始每年结转160万元,至2033年剩余递延收益853.33万元一次性结转至营业外收入;2014年收到南服务区改造补助1000万元,2017年开始每年结转200万元至营业外收入;(8)复利现值系数综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和项目风险因素取数12%;(9)复利现值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10)由于国计委(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未能明确注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项目经营年限起止日期,且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资料,我们参照了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甬世会审【2009】第550号)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大桥工程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作为项目起止日,本次评估预测时间具体为2018年4月至2033年11月14日。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时间从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2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 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6日—7月16日,接受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 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2018年7月17日—7月30日,对委托评估的公司进行了沟通,经 法院同志认可,根据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信息为依据,对股东权益进行估算; (3)、2018年7月31日—8月2日,将初步评估结果向委托方征求意见, 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复核,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审核修改意见,修改评估报告,签发并提交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要求评估结论必须公允,而所有公允的评估结论都是有条件约束的。资产评估假设正是表现资产评估条件约束的重要形式。 (一) 本次评估测算各项参数取值在上述因素下考虑下的估算,未考虑其 他因素; (二)影响企业经营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属行业的基本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重大变化;企业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三)国家现行的银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保持基准日现状并考虑可预见的调整; (四)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五)假设被单位完全遵守现行所有有关法律法规; (六)假设被单位在未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评估基准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七)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基于目前状态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并在原地续用; (八)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为:经过评估测算,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所得的************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44.36万元(957938.73万元*本次委估股权比例0.129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性原则等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中所称“评估价值”,是指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评估基准日所体现的各项内在状况、财务数据预测、外部环境等所有能引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因素都不变且能持经营假设前提下,为本次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参考价值。 3、本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被评估资产有关的产权、法律依据、法律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均在公开信息网取得,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及其准确性等,评估公司不发表意见。 4、根据中注协会协【2003】18号文《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5、对被评估单位取得的公开信息以外可能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公司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湾跨海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求》(计基础【2003】213号):由宁波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年限为30年(含建设期)。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经营期满后,将该大桥及相关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由于国计委(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未能明确注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项目经营年限起止日期,且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资料,我们参照了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甬世会审【2009】第550号)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大桥工程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作为项目起止日,本次评估预测时间具体为2018年4月至2033年11月14日。 7、对于本次评估,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仅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网址。此次评估,我们预测的依据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2003】213号)文件、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下载的2006年度至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2018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13年、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由于公开信息网的财务数据能查到的为2018年3月31日,经法院同志认可,评估截止日确认为2018年3月31日。 8、我们要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①2013年7月19日开始通车的嘉绍大桥,与乍嘉苏、沪杭、杭浦、上三和绍诸高速路连接成网状,在杭州湾形成了第二个交通闭合圈,吸引了金华、台州、丽水、温州乃至福建的车流北上,对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了一定的分流影响。②即将启动的沪嘉甬铁路横跨杭州湾,根据宁波最新公布的宁波铁路枢纽图,沪嘉甬从宁波西站出发,一路向北途经慈溪高铁站,经杭州湾在嘉兴登陆,接轨嘉兴南站后连接沪昆高铁沪杭段,引入上海虹桥站。项目建成后,有望实现宁波至上海1小时交通圈,杭州湾新区至上海约35分钟到达。且该项目北与沪杭客专、规划通苏嘉铁路和沪乍铁路相衔接,南与杭甬客专、甬台温铁路、在建金甬铁路、规划甬舟铁路相衔接。上述高速铁路网项目的建立,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分流影响敬请关注。 9、我们要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杭州湾跨海大桥经营期满后,该大桥及相关配套设施将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从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下载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来看,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户,宁波市海天一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100%持股比例,海天一洲和南北服务区租赁收入是目前除了杭州湾跨海大桥收入以外的主要收入。(1)海天一洲位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南航道桥以南1.7公里处的海面上,以匝道与大桥相连,距大桥南岸平方米,东西长148米,南北宽99米,总建筑面积41700平方米。观光平台高24米,共有6层,第1、2层为客车停车场,第3层为主观光区,内含展示馆、购物、餐饮、室外游览区,第4、5、6层为精品酒店、会务包厢。观光塔高145.6米,可乘高速电梯直达顶端球体观光,尽揽大桥雄姿和海天美景。(2)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服务区位于世界第一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毗邻史称“小上海”的滨海名镇慈溪市庵东镇,综合服务楼建筑面积约为8300m2,另设有加油站、汽修站….等多功能服务区。综合服务楼建筑设计依大桥logo样式设计建造,半原弧形建筑体加上中间的圆锥柱,远远望去如同两只巨龙盘踞桥的两侧,极具特色。(3)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东港村,位于G15沈海高速K1380处,呈双侧分离式,总占地面积207亩,建筑面积约11700平方米,经营面积约9510平方米,拥有各类停车位691个。服务区业主单位是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由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经营。服务区目前设有肯德基、新秀丽箱包、ILLY咖啡等国际知名项目,杭州味道、唯新食品、五芳斋粽子等浙江知名项目,文虎酱鸭、缙云烧饼、阿能面馆、特产便利店等地方特色项目。区内设施齐备,停车广场规划合理,标识清晰,车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分区停放,母婴室、淋浴房、司乘人员休息室、手机充电站、免费开水间、信息查询、便民药箱、爱心伞、轮椅等公益服务一应俱全,充分满足旅客的旅途需要。多年来,北岸服务区以“一流的大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为理念,倾力打造集休闲、用餐、购物、加油、汽修于一体的24小时全方位现代化综合型服务区。 10、根据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下载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截止2018年3月31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短期借款5.4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12亿元、其他流动负债2亿元。 11、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到,截止评估报告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存续债券金额5亿元,明细如下:
12、宁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分为三部分(通行费收入、旅游酒店收入、南北服务区租赁收入),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湾跨海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求》(计基础【2003】213号):杭州湾跨海大桥经营期满后,该大桥及相关配套设施将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那部分收入我们要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13、宁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公布的2018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为568533.2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493500万元、资本公积18302.98万元、盈余公积14627.78万元、未分配利润42102.45万元);经评估人员向宁波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了解确认分配2017年的分红为45544.09万元未在报表中反映,分红的时间大约在2018年5月份,所以截止2018年3月31日实际宁波宁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22989.12万元,其中************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0.1299%股东权益为679.36万元;评估公司根据公开信息网的财务资料预测截止2018年4月至2033年11月14日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未来收益为434949.61万元,************名下持有的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0.1299%股东权益的未来收益为565万元;合计为1244.36万元。 14、本次评估从宁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公布的财务数据以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合并的利润表为依据。 15、本资评估中近三年财务数据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与测算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差额原因为测算财务报表取数未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非直接列支费用。 16、本次评估中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有通行费收入、旅游酒店收入和南北服务区租赁收入等收入,2018年4月-2020年营业收入预测数据取2014-2017年年平均绝对增加值,2021年开始考虑其他新建跨海大桥、新建跨海大桥复线和大桥通行饱和量等因素,营业收入达到最大值200000万元并进入持续平稳状态,营业收入预测未细分收入明细。 17、本次评估复利现值系数在综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和项目风险因素取数12%。 18、本次评估中我们未能对宁波杭州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告中的所有数据都从公开信息取得,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由委托方、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对于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或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目的实现日距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评估对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未发生较大波动时有效。我们不对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超出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在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3、未征得我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8年8月2日。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附 件
1、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72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2、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3、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利润预测表 4、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5、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6、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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