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余法委评289号***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权

发布日期:2018-08-23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Yuyao Zhonghexin Assets Appraisal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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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权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余中禾信评字[2018]1009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声明... 2

  ... 3

资产评估报告书... 4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     评估目的...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

五、     评估基准日... 5

六、     评估依据... 5

七、     评估方法... 6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

九、     评估假设... 11

十、     评估结论... 12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1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3

十三、 评估报告日... 13

附件... 14

 

                                                                              

 

 

声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    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

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余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权股权价值项目

 

余中禾信评字[2018]第 1009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请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假设前提和特别事项说明。

 

 

 

 

 

 

余姚市人民法院;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司法处置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被申请人余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确定***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司法处置价值,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范围: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评估对象为***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7年12月31日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评估基准目:2017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所得的***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84万元(每股价值5.44元*110000股)。

余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权股权价值项目

评估报告

 

余中禾信评字[2018] 1009

 

余姚市人民法院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司法处置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概况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

注册资本:1105684800.00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东情况

2017年末,股东5506人(家),其中自然人股东4183人,职工股东1189人,法人股东134家。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4家,各持有本行股份561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07%。

2017年度最大十名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出资比例

(%)

本期变动情况(万股)

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

5610

5.07

510

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

5610

5.07

510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5610

5.07

510

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

5610

5.07

510

慈溪市三北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

2646.6

2.39

240.6

慈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02.2

1.99

200.2

浪木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2083.4

1.88

189.4

慈溪市华都毛绒有限公司

1548.8

1.40

140.8

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

1350.8

1.22

122.8

慈溪市城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1247.4

1.13

1247.4

合计

33519.2

30.29

4181.2

 

3、近三年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人民币: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期末资产总额

60607805490.09

66418180569.93

73815757198.31

期末负债合计

54554319213.89

60272900892.60

67192858954.62

期末所有者权益

6053486276.20

6145279677.33

6622898243.69

利润表项目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1768590384.30

1642833828.24

1856642119.19

营业支出

953790017.25

927828237.93

1032964343.11

利润总额

807854874.63

706329936.49

801362138.59

净利润

638683891.29

574039966.44

674911780.98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无直接关系,因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对被评估单位的部分股权进行司法评估。

(四)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 评估目的

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被申请人余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确定***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司法处置价值,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根据拟实施的经济行为,本次评估对象为***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在2017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

(二)、评估范围: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7年12月31日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拟实施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告中所选用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12月31日,此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及其相关各方共同确定。确定此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无不正常影响;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数据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标准。

委托方在与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于确定评估基准日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评估人员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并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7年12月31日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有利于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文件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89号

(二)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14年2月1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6、浙江省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2公布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7、宁波市人民法院2007年6月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

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8高法〔2012〕9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如职业道德兴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企业价值、评估程序、工作底稿、机器设备、不动产;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6、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文件、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四)取价依据

对于本次评估财务数据从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cixibank.com/list/yinhangjiaoshao/xinxipilu.html网址上下载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2016年、2017年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七、评估方法

评估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对于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由于客观条件影响,未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故不符合本次评估对象。

对于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按照适宜的折现率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经法院同志认可,评估人员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按未来收益法测算2017年12月31日***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的股东权益

对于市场法,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而难以采用。

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以及能查阅的资料,经法院同志认可,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我们采用收益法。

所以本次评估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信息为依据。其中:

(1)上述表格中的2013-2014年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相关财务数据采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2017年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相关财务数据采集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上述应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当期企业所得税和递延企业所得税;(3)2013-2017年净利润呈波浪型曲线变化,但总体波动幅度在平均值15%上下范围内,波动相对稳定,故后续年净利润取五年净利润平均值;(4)综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和风险报酬率设定参考利率为12.00%;(5)若无特殊因素金融业务可以无期限经营,且股东每年取得的收益相对稳定,故上述每股价值计算方法为永续年金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工作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评估时间从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0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

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28日—7月31日,接受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

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2018年8月1日—8月17日,对委托评估的公司进行了沟通,经

法院同志认可,根据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网查询的财务数据信息为依据,对股东权益进行估算;

(3)、2018年8月18日—8月20日,将初步评估结果向委托方征求意见,

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复核,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审核修改意见,修改评估报告,签发并提交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要求评估结论必须公允,而所有公允的评估结论都是有条件约束的。资产评估假设正是表现资产评估条件约束的重要形式。

(一)  本次评估测算各项参数取值在上述因素下考虑下的估算,未考虑其

他因素;

(二)影响企业经营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属行业的基本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重大变化;企业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三)国家现行的银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保持基准日现状并考虑可预见的调整;

(四)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五)假设被单位完全遵守现行所有有关法律法规;

(六)假设被单位在未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评估基准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七)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基于目前状态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并在原地续用;

(八)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为:经过评估测算,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所得的***名下持有的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万股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84万元(每股价值5.44元*110000股)。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性原则等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中所称“评估价值”,是指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评估基准日所体现的各项内在状况、财务数据预测、外部环境等所有能引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因素都不变且能持经营假设前提下,为本次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参考价值。

3、本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被评估资产有关的产权、法律依据、法律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均在公开信息网取得,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及其准确性等,评估公司不发表意见。

4根据中注协会协【2003】18号文《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5、对被评估单位取得的公开信息以外可能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公司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根据甬银监复(2017)93号,宁波银监局关于同意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你行注册资本由1005168000.00元变更为1105684800.00元,并办理相关手续。

7、根据2018年4月12日发布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利派发公布:按12.5%比例给予现金红利,即每10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个人所得税)。

8、本次评估按收益法测算每股价值,按近五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依据,采用永续年金法,未考虑其他因素对每股价值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9、本次评估中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有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收入。

10、本次评估复利现值系数在综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和项目风险因素取数12%。

11、本次评估的财务数据从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cixibank.com/list/yinhangjiaoshao/xinxipilu.html网址上下载最近2017年的审计报告,无2018年财务数据,经法官同意,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

12、若无特殊因素金融业务可以无期限经营,且股东每年取得的收益相对稳定,故上述每股价值计算方法为永续年金法。

13、本次评估中我们未能对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告中的所有数据都从公开信息取得,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由委托方、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对于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或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目的实现日距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评估对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未发生较大波动时有效。我们不对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超出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在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3、未征得我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8年8月20日。

 

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附        件

 

1、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甬余法委评2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2、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股价值测算表

3、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4、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5、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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