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探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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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探微 瞿鑫 论文提要: 专业法官会议有助于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提升法官司法裁判能力,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一环。从疑案研讨机制到审判长联席会议,再到专业法官会议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演进脉络。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专业法官会议规则文本的角度,检视Z省各级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实践情况,将Z省实践模式之特征总结为“复合职能、行政依托、主体明晰、运行规范”。笔者在探寻“Z.特征实践模式”之利弊后,提出通过职能重置以改进其运行模式的建议,并最终构建出“职能一元、主体突出;机构常设、独立运行”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
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 ——哈耶克(1) 引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而司法能力的提升,无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随着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推进落实,作为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之一,旨于提升司法能力、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专业法官会议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试图通过追溯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起源,检视其司法实践现状,探明其职能设置,以期对改进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有所裨益。 一、缘起: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即孕育于历史的社会环境,也铸就于现实的社会需求。一如审判权的运行模式,既保守于原有司法制度之规范,也因循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及司法活动的现实需求而不断“异化”,最终沉淀出新的规范与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正是这一制度演进变迁中的一环。 (一)从疑案研讨到审判长联席会议的机制转变 基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统一裁判尺度等现实司法需求,各地法院均自发的衍生出“案例研究”、“疑案汇报”等制度。这些制度,是顺应审判活动现实所需而生,是最为原始、简易的集体案例研究机制。上述松散、灵活的案例研究机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该规定对审判长选任的业务要求和执业年限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疑案研究”的主体,自然转化为审判长,也就理所当然了。随着越来越多法院的试行、推广,“疑案研究”这一原始的集体研究机制,开始全面向“审判长联席会议”转变。 (二)从审判长联席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演进 审判长联席会议为各级法院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及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质量起到了广泛而积极的意义。但是,法律依据缺失、职能定位紊乱、运行机制失序等问题,加之审判权运行中“行政化”幽灵的侵扰,致使审判长联席会议招致了学界与实务届的不少质疑。试行十余年的审判长联席会议,正酝酿着新一轮的嬗变。 适逢其时,来自高层的顶层设计,与起于基层的司法实践,共同为审判长联席会议向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演进创造了契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5点和第7点、2015年2月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30点、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点、第18点、第23点、第24点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规则作出了初步规定,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具体规定详见表1。
表1:
二、承继:专业法官会议的实践介评 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方案》、《意见》、《纲要》三份文件颁布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均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构建进行了深浅不一的探索。本文以搜索到的Z省各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文件为研究样本,通过会议职能、会议设置、组成人员、议程设置、会议效力、其他事项等六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从制度文本的角度展示Z省各级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样本概况 本文样本范围为截至2018年5月,Z省各级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以“法官会议”为关键词,搜索到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相关文本。样本所涉文本共计24份。按审级区分(见下表2),其中高级法院1份,中级法院、海事法院8份,基层法院15份;按颁布年份区分(见表3),2014年1份,2015年2份,2016年5份,2017年15份、18年1份。 令笔者遗憾的是,部分法院虽有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但尚未制定制度文本、或者虽然制定了文本但未在其网站上公布,致使本次样本存在着不够全面的问题。这一缺憾,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能够有机会予以补足。 (二)样本内容统计 1.会议职能。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主要有以下六项:①咨询议案。如:ZJ高院的“各审判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JH中院的“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意见”、YZ法院的“为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提供审判指导、定案咨询等服务”等;②统一法律适用。如:KQ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SZ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JH中院的“在业务庭(处)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业务条线指导性意见”等;③审判监督管理。如:SY法院的“本业务条线审判运行态势相关事项”、SX中院的“促进审判工作信息交流、改善审判质效”、ZJ法院的“总结审判经验和教训”等;④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如:DT法院的“以此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构建配套过滤机制”、LC法院的“承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作用,并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JH中院的“为审委会拟议议题进行事先审查”等。⑤训练法官业务能力。如:TS法院的“培养锻炼法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⑥转化调研成果。如:ZJ法院的“推荐有指导意义的参考案例”等。Z省法院24例样本中,采用复合职能的有22例,其中职能设置超过3项的有9例。具体职能组合设置及相应法院数量统计如下表4:
2.会议设置。笔者从领域划分、常设机构、例会制度三项内容,对样本所涉文本进行统计,获取信息如下:①领域划分。专业法官会议以按专业领域划分为主,如LS中院的“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4个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或者合并”、YZ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分别设立”、“民商事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五个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分别为普通民商事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家事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公司法、保险、票据、金融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劳动争议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知识产权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按审判庭划分,也是部分法院采取的方式之一。如XS法院将专业法官会议区分为“法官会议”和“法官联席会议”,其中法官会议由各业务庭员额法官组成,讨论研究本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法官联席会议则由跨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讨论研究本院范围内审理的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HS法院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区别只是将专业法官会议区分为“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也有部分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员额情况,仅设置一个不分庭室、不分专业的专业法官会议,如TS法院并未提出具体分设的规定。②常设机构。专业法官会议存在着会务联系、记录、归档等事务性事务。样本文本中有8家法院对此作出了设置常设机构的规定,其中YZ法院、LC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中设置秘书一职以负责会议联系、协调、组织、记录、归档等日常事务、TS法院则设置主持一名,负责会议的召集、总结等事项,设置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联系、记录、归档等日常事务。其余3家法院则通过设置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或者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规定为:YC法院和ZJ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办事协调机构”、LS中院的“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与审判管理处合署办公”、JH中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TZ中院的“研究室为本院专业法官会议的办事协调机构”。其余16家法院虽没有对专业法官会议设置常设机构,但对其事务性事务的承担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KQ法院、SZ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议题承办人所在庭(科)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联系、记录、归档等日常事项。③例会制度。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具有灵活性,基本采取按需召开的设定,即使规定按期召开的,也预留了因需召开的设置,如ZJ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一般在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如确因需要,可以由召集人轮流召集、主持”。 3.组成人员。笔者统计的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并未包含列席人员,如承办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或专家、会议辅助人员等。Z省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是否包含所有员额法官。样本文本中12家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囊括所有员额法官,但在具体表述上略有差异。如YZ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分管院领导,原则上是其所分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成员”、TZ中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的员额法官组成”、SZ法院的“由审判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其他法官组成”、NB中院的“由入额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处)长、副庭(处)长和其他员额法官组成”等。样本中其余12家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则在员额法官中进行了筛选。具体表述如DS法院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TS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等人组成,但组成人员不超过9人”、LC法院的“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监督庭的部门负责人”等。 4.议程设置。笔者从会议启动、会前准备、会议流程三项内容,对样本所涉文本进行统计,获取信息如下:①会议启动。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包括议题提请、会议召集、会议主持三项内容。Z省各级法院均设置了两个提请程序,类似于前文所总结的一般提请和特别提请,一般提请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提请庭长报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决定。具体表述如YC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议题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召开”、ZJ高院的“由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具体事项的承办人提请庭长报分管副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也可授权庭长决定”;特别提请为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决定提交的。HZ中院则规定了分管副院长的驳回合议权,具体表述为“分管副院长认为案件不必或不宜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可以退回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复议后仍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Z省各级法院经各地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召集、主持程序。如CX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需讨论案件或者事项所在庭庭长主持召开,庭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庭长主持。跨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主持”、DT法院的“会议由分管副院长召集”、“一般由庭长负责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副院长、院长主持”、NB海事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专委召集并主持召开;分管副院长参加时,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分管副院长或专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报请院长参加专业法官会议。院长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由院长主持”。专业法官会议设置有常设机构的,则采用赋予常设机构以召集、主持的职能,如ZJ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及召集人的确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由分管副院长或指定的其他召集人召集、主持”、TS法院的“院领导指定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一名,负责会议的召集、总结等事项”、JH中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其他人员召集,召集人可以分局研究议题性质或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并主持会议”。②会前准备。样本文本中14家法院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议题,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具体表述如WZ中院的“承办法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向专业法官会议提交汇报提纲、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意见等材料”;其中10家法院则规定承办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由庭长事先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具体表述如TZ中院的“庭长应当事先要求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合议庭以及其他事项的承办人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事先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协调做好有关会议准备工作”。③会议流程。Z省各级法院在实践中的会议流程均为:提交案件或议题的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发言,介绍案件情况、合议庭争议事项及需要讨论的要点,然后由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归纳会议主要意见。各地实践中存在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与会人员发言顺序是否有限制及是否要求形成多数意见(倾向性意见)。16家法院对与会人员发言顺序作出了规定,具体表述如ZJ高院的“讨论案件时的发言一般顺序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其他法官、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主持人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发言顺序”;其余8家法院则未对与会人员发言顺序作出规定。各级法院均未明确在专业法官会议中要求形成多数意见(倾向性意见),但KQ法院和SY法院规定了“主持人应当对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按多数意见向独任法官、合议庭提供意见”。 5.会议效力。专业法官会议的效力问题,Z省各级法院均规定仅作为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参考,这与其“咨询性会议”的职能定位相一致。具体以ZJ高院的表述为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意见(主要观点)供独任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6.其他事项。Z省各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规定,有颇多可圈可点之处。笔者仅选取以下三点进行表述:①回避制度。Z省各级法院均做出了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存在与所讨论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自行回避的规定。②保密义务。如ZJ高院的“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能泄露案件讨论内容和其他涉密内容”。③绩效考核。为准确反映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工作量,将参加会议的次数纳入绩效考核,能有效的激励成员与会率,保障会议质量。具体表述如DT法院的“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不计入办案数,但可计入绩效考核”。 (三)样本分析结论:Z省实践模式之Z.特征 通过前述统计,专业法官会议的Z省实践模式,已较为完整、生动的呈现出来。笔者将Z省实践模式总结为“复合职能、行政依托、主体明晰、运行规范”,简称为“Z.特征”。 1.复合职能。Z省各级法院除个别法院外,专业法官会议均包含多个职能定位,如咨询议案、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是为“复合职能”。复合职能的定位,能够更全面的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优势,使其发挥最大的效力。但是,法官会议的预设职能虽然是多层面、多元化的,但在逻辑上并不协调,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效力之间彼此冲突,相互消解的情况。(2)这一效力消解的隐忧,最为明显的体现即在于咨询议案职能与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在具体落实后可能存在的效力冲突,这一点在之后的两项特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2.行政依托。行政依托是指,专业法官会议在制度设置中,对其运行节点的设置上,均有依托于“行政权”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如:会议启动依托于庭长审查、分管副院长决定;会议召集主持依托于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这一“行政依托”的特征,赋予了专业法官会议组织性、纪律性,有助于保障专业法官会议与会率,在一定层度上有助于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号召性”。但是,这一号召性,是否与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初衷相一致,则可待商榷。 3.主体明晰。专业法官会议的主体为员额法官,其制度设置的初衷,是服务于法官,面向于法官的。专业法官会议是发挥员额法官集体智慧,分析讨论案件的平台。法官主体性这一点,在Z省各级法院均得到了认可和落实。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当会议规则设置上存在着“行政依托”的特征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法官的自主性,对“法官主体”这一特征构成制度性的效力消解。 4.运行规范。Z省各级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规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索。通过按照会议时间轴来划分,将会议运行规则区分为:会议启动、会前准备、会议流程。并对各阶段均作出了合理、完善的规定。基于即防备着“行政化”,又依托于“行政权”的特点,Z省各级法院实践中即赋予了院庭长以更多主导权,又在与会者发言顺序上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但是,在未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化”阴影的情况下,对与会顺序等的特别规定,又能起到多大的实质效果呢! “Z.特征”实践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丰富生动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模板,为我们后续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构建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如何继承并改良Z省实践模式,发挥Z特征的优势,消减其劣势,正是笔者在本文中试图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探寻: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重置 通过对“Z.特征”实践模式的分析,笔者发现其潜在的负面效应均是源于复合职能带来的效力消解。厘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还其以本来面目,化繁为简,应是改良“Z.特征”实践模式的有效途径。溯本追源,专业法官会议源于“案例研究”这一原始的集体研究机制。这最为原始的“咨询议案”的现实需求,正是专业法官会议得以萌发滋长的根本动力。故,咨询议案职能,是专业法官会议最为本源的职能所在。咨询议案职能除具备为法官在裁判中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裁判质量的功能外,还有着其他显著的效果。 咨询议案职能,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咨询议案职能,即包含个案的研究讨论,也包括类案处理方式及具体法律适用的研究讨论。前者,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与思路;后者,能够统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法官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交流,能够弥合不同个体之间对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差异。故,咨询议案职能的设置,客观上能够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 咨询议案职能,有助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作为最大的审判组织,对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存在着“亲历性”不足的掣肘,也有违于“审理者裁判”的原则。专业法官会议,通过法官研讨案情,分析法律,为法官提供咨询性意见,协助承办法官、合议庭处理复杂案件,起到分流审委会案件,承担审委会部分职能的作用。为后续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供助力。 咨询议案职能,有助于完善法官培养机制。法官员额制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职能的设置,对原有的“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培养方式产生了冲击。专业法官会议,正是体现法官如何思考,法官如何办案的绝佳舞台。由此,法官助理正可以通过服务于专业法官会议,以培养其司法裁判能力。 咨询议案职能,有助于发掘转化调研成果。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议案职能,决定其汇集了该院所有具备参考价值的案例和法律问题。专业法官会议能够将所有“富矿”汇聚一堂,这无疑有助于将其发掘转化为调研成果,并最终指导审判业务。 从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法官会议在实现其咨询议案职能时,也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其他职能的效果。但是,我们在进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构建时,应当始终把握住一条准则,即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取舍的标准在于:该规则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咨询议案职能。如此,方能够让专业法官会议的各项运行规则,在整体上协调、有序,谨防规则之间的效力消解。 四、整合: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 以职能重置后的视角,重新检视“Z.特征”实践模式,梳理并整合Z省实践规则,笔者提出了“职能一元、主体突出;机构常设、独立运行”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 “职能一元”是指一元化的职能配置,即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设置为咨询议案职能;“主体突出”是指专业法官会议的主体为员额法官。所有运行规则的制定,均围绕着咨询议案职能的发挥和法官主体地位的彰显;“机构常设”是指通过设置专业法官会议的常设机构来履行会议召集、主持、记录、归档等义务,以尽可能的排除“行政化”幽灵的侵扰;“独立运行”指专业法官会议能够不依托于行政职务、行政权力,完全独立的运行并发挥其功效。这也是专业法官会议各项规则实现内部自洽的客观要求。具体运行模式介绍如下: (一)宏观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运行理念 “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根本要求。这也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置中必须贯彻的根本原则。防止行政化幽灵的侵扰,无疑也是应有之意。具体在专业法官会议设置中的体现为会议职能、组成人员、会议效力三项内容。 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为咨询议案职能,即专业法官会议是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这一职能定位正是基于审理者的司法实践需求出发而设置的。“由审理者裁判”,决定了专业法官会议的主体是全体员额法官。“由裁判者负责”,也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的效力仅是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采纳与否,由审理者决定。 (二)微观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 专业法官会议在微观运行机制的构建上,笔者从以下五项内容进行诠释: 1.会议设置。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划分,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案,有助于提升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专业性。具体划分,则可参照各级法院的受案情况、员额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 2.回避制度。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对与讨论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这既是保障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公正性的要求,也是法官职业操守的应有约束。 3.保密制度。专业法官会议与会讨论的法官、列席讨论人员及会务辅助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机密。保密规则,有助于与会法官不受干扰的发表咨询意见,保障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客观性。 4.讨论内容。专业法官会议系服务于法官裁判工作的,故会议讨论内容应以案件独任法官、合议庭的需求为主。案件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有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和事项,均可以纳入讨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 5.激励机制。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在设置上脱离了行政权的支持,在运行中可能面临专业法官会议出席的强制性不足的问题。故,笔者认为,采纳DT法院的模式不失为一种选择:“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不计入办案数,但可计入绩效考核”。将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纳入绩效考核的方式,即是对法官的激励措施,也是对其付出的认可。 (三)静态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构设置 1.会议人选库的设置。笔者倾向于借鉴DT法院设置专业法官会议人选库的方式。根据审判经历、专业特长、兴趣领域将员额法官区分出1到3个专业领域。针对专业法官会议需要研讨的案件类型,从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法官中选取人选,参加会议讨论。具体专业背景的确定,可由审判委员会根据员额法官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2.会议秘书处的设置。笔者建议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主持、记录、归档等工作均由常设的会议秘书处履行相应职责。为便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例、事项能够及时转化为调研成果,会议秘书处设置在研究室为宜。但具体成员不应以研究室成员为限,而应当吸纳各庭的部分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等组成固定的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处。会议秘书处的工作也应纳入绩效考核。 (四)动态运行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流程 独任法官、合议庭将经审理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个案或事项制作成《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向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处提出申请。《专业法官会议报告》应包含案件事实、庭审笔录、争议焦点、处理意见等内容。会议秘书处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向专业法官会议人选库中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官提出邀请,并最终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与会人员、时间、地点等。由会议秘书处负责联系与会人员,交付《专业法官会议议题报告》,协调会议准备事宜。专业法官会议由会议秘书处人员或提交议题的承办人、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者有关事项时,先由案件或事项的承办人全面介绍案件情况,合议庭成员发表补充意见,然后再由与会其他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归纳会议讨论的情况及主要观点、意见,会议秘书处应安排人员全程记录会议发言内容,并于会后入卷归档。与会人员可要求查阅会议记录,核实发言内容。具体动态运行图示如下:
结语 观念的转变与意志的力量,唯有落于实践,才能够切实改变今日,乃至明日的世界。欲“觉知”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也唯有依赖于各级法院的不懈“躬行”。
(1)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2)程磊:《法官会议制度的职能定位及改革方向探析——从防止诉讼中“逆向选择”效应的角度》,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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