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347号拟处置的移动空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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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恒业资评[2019]035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宁波恒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放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8号中国奇迪电器集团1号楼二楼西边办公室内拟处置的移动空调等在2019年12月2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被评估单位:由委托方界定为**有限公司; 除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处置资产的相关当事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简介:略 二、评估目的 此次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及范围为放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8号中国奇迪电器集团1号楼二楼西边办公室内拟处置属于**有限公司的移动空调共计60台(其中:有包装的型号为KY-35移动空调27台、KY-33移动空调3台、YF-35冷风空调1台、KY-36移动空调1台、KY-26移动空调11台。无包装的移动空调17台,其中1台报废)。 本次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以委托方及当事人各方确认的资产评估内容为准。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与现场实物一致。 四、价值类型 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考虑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用市场价值的理由: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及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 五、评估基准日 为使评估结果有效服务评估目的,委托方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23日。 由于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及负债状况提出公允价值结论,选择2019年12月23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及负债的整体情况,真实反映评估目的下委估资产的现时价值。 评估取价标准原则上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财政部财企(2017)43号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的通知; 4、中评协印发的各项执业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5、中评协印发或修订的评估指南及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文件、规定。 (二)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甬余法委评34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三)产权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明细单; 2、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其他资料。 (四)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近期同类或相似商品的现行市场采价;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3、评估人员通过网络查询的信息资料; 4、评估人员通过相关市场收集的信息资料; 5、现场查勘记录资料及其他评估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方法的选择与确定 根据国家评估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确定的价值类型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本次评估假设以公开市场为前提,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采用市价法计评。 市场法是指选取相同或类似参照物在市场上一般的正常交易价格。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市场价)×(1-折扣率)。 折扣率的形成:本次评估涉及的移动空调型号多,已积压多年,其外形设计已淘汰,属于滞销产品。从而形成一定的销售折扣。 八、评估实施过程和情况 此项资产评估工作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5日,历时3天,共参加评估人员3人。我们参照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一)接受委托和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接受委托项目时,首先初步了解本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及对象,制定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同时收集有关资产评估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了解核实,鉴定和收集有关资产评估参数数据资料,以及对评估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取得资产价值构成要素的完整性。 对放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8号中国奇迪电器集团1号楼二楼西边办公室内的60台移动空调(详见评估明细表)。经现场查勘,确认其存在。 (三)评定估算和汇总分析阶段 1、资产的评定估算。依据评估人员的清查结论,遵循资产评估准则和有关评估标准、惯例对清查后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然后得出该项资产价值。 2、评估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根据核实后的资产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校对,然后再进行汇总,征求委托方对评估结论的意见。 (四)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按照本所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和遵循《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资产评估结果经汇总后,资产评估人员将相关评估说明提交负责人,按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反馈后进行修正,最后提出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继用假设。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现有用途不变; 2、公开市场假设。本次评估的资产以委托方提供的实物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价格水平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定评估基准日特定外部经济环境不变; 4、本次评估假定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5、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也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市场变化情况; 6、本次评估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7、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前提。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估范围内放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8号中国奇迪电器集团1号楼二楼西边办公室内的60台移动空调(详见评估明细表)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23日)的市场价值为47,33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详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根据人民法院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出具,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评估结论构成影响,根据同一标的资产的其他资料或者信息可能得出与本报告不一致的评估结论。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值未考虑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可能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 3、本报告所称“评估值”是指对所评资产在现有用途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分析和估算意见。 4、本评估是在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评估的全体人员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5、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2019年12月23日委估资产在上述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的分析和估算,本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所需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7、披露事项 本次评估内容已经委托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能移作他用;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6、评估报告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结论形成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 十四、评估报告附件 评估明细表
宁波恒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签章:
资产评估师(报告复核人)签章: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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