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关于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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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共1册 第1册
日期:2019年5月10日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钻石商业广场18号13层 邮编:315020 电话:0574-87647320 传真:0574-87287786
目录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8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宁波***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司法评估单项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台注塑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单项资产。 评估范围: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内的四台注塑机。 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经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为424,530.00元。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宁波***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司法评估单项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接受贵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确定)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委托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产权持有人为宁波***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经济行为的相关当事方以及按照规定需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二、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台注塑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项目评估对象:单项资产。 本项目评估范围: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内的四台注塑机。 四台注塑机型号分别为:2台型号为ZF-178SF、1台型号为ZF-328SF、1台型号为ZF-268SF。 经评估人员现场察勘和了解,该四台注塑机存放于余姚市朗霞街道宁波***有限公司厂房内,设备外壳换新(原为绿色和黄色,现为白色和蓝色),外观较新,设备新铭牌出厂日期为2017年10月,实际出厂日期为2015年4月。四台注塑机均可正常使用,目前处于待处理状态。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它是指自愿买方和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5月8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总体时间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3.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 ; 4.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企[2017]43号); 2.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 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 6.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37号); 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 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 9.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 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 (四)权属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五)取价依据 1. 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询价,向有关厂家、部门、市场咨询价格资料; 2. 评估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市场调查等所搜集的相关估价信息和资料; 3. 其他取价资料。 七、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比较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成本法评估的理由:委估对象生产年份与评估基准日较近的,可继续使用,市场上二手交易可比案例较少,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重置价值根据现行市场相同(或相类似)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新率采用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相结合的方式,由工程师实地勘察物理状况,结合设备购置期、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条件等综合确定,则评估值=重置成本价×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产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和 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 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四) 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将被变现处置,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 4.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评估对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当出现与上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经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为424,530.00元。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本评估报告存在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重点关注 : 完成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在本项目经济行为中与相关当事方没有利益关系或偏见;对评估分析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是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司法评估委托书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司法评估委托书 附件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 附件三: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四: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五: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共1册 第1册
日期:2019年5月10日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钻石商业广场18号13层 邮编:315020 电话:0574-87647320 传真:0574-87287786 目录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8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宁波***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司法评估单项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台注塑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单项资产。 评估范围: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内的四台注塑机。 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经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为424,530.00元。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宁波***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司法评估单项资产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同华甬评报字(2019)第075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接受贵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单项资产(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确定)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委托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产权持有人为宁波***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经济行为的相关当事方以及按照规定需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二、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宁波***有限公司与武穴泰格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胡均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台注塑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项目评估对象:单项资产。 本项目评估范围: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内的四台注塑机。 四台注塑机型号分别为:2台型号为ZF-178SF、1台型号为ZF-328SF、1台型号为ZF-268SF。 经评估人员现场察勘和了解,该四台注塑机存放于余姚市朗霞街道宁波***有限公司厂房内,设备外壳换新(原为绿色和黄色,现为白色和蓝色),外观较新,设备新铭牌出厂日期为2017年10月,实际出厂日期为2015年4月。四台注塑机均可正常使用,目前处于待处理状态。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它是指自愿买方和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5月8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总体时间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3.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 ; 4.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企[2017]43号); 2.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 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 6.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37号); 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 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 9.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 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 (四)权属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甬余法委评12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五)取价依据 1. 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询价,向有关厂家、部门、市场咨询价格资料; 2. 评估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市场调查等所搜集的相关估价信息和资料; 3. 其他取价资料。 七、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比较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成本法评估的理由:委估对象生产年份与评估基准日较近的,可继续使用,市场上二手交易可比案例较少,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重置价值根据现行市场相同(或相类似)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新率采用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相结合的方式,由工程师实地勘察物理状况,结合设备购置期、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条件等综合确定,则评估值=重置成本价×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产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和 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 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四) 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将被变现处置,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 4.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评估对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当出现与上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经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8日时的市场价值为424,530.00元。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本评估报告存在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重点关注 : 完成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在本项目经济行为中与相关当事方没有利益关系或偏见;对评估分析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是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司法评估委托书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中同华资产评估(宁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司法评估委托书 附件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 附件三: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附件四: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五:评估明细表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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