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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方式转型

发布日期:2019-05-30 字号:[ ]


 

论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方式转型

——基于余姚法院梁弄法庭崇德堂调解室的实践样本

孙益莎、邱青霞

 

论文提要:基层人民法庭,面对的大多是朴素的民众,矛盾大多琐碎、缺乏逻辑化解的清晰思路,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式的耐心调停。而随着法院法官的不断更新迭代,人民法庭的青年法官占比较多,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也成为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然而,现实工作中,由于青年法官缺乏社会经验,难以适应家长里短的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庭的工作方法,有时更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无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矛盾点,常常导致调解方案不切实际,有时更因调解言语不当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当事人的不信任。在此形势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运用群众能接受、可信服的方式方法,探索出一条属于人民法庭的调解之路,借助多元化解矛盾的势头,建立与外部力量结合的调解机制,打造调解金名片,创出品牌调解室,淡化单方调解的局限性,强调诉讼与非诉力量的相互对接,联合参与化解矛盾,化孤力为合力。本文即以梁弄人民法庭打造的崇德堂调解室为引,该调解室强调调解中德的作用,强调依法的前提下以德服人,以彻底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己任,不以案办案,同时淡化“组织界线”,引入资深外部调解力量,采取诉讼调解可委托、可引入外部调解力量联合化解矛盾以及诉前矛盾可邀请法官参与调解的化解机制,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做到案结事了,做到矛盾不上交。

 

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矛盾所在地,当事人普遍为较为缺乏现代法治理念和较少具备法律素养的群体,从而造成了朴素的民众认识与效仿西方的一些“拿来主义”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冲突。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依法裁决,但却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法庭的法官无法一刀切的严格遵循裁判规范进行裁判,故而,寻找一种能够调节和制衡的特殊解决之道便是摆在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案头的一道难题。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化解纠纷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生命力,在当代社会的各种具体情形下衍化出更符合实际的调解方式,例如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各个调解体系较为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筹主体,各个调解体系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到位,不同程度上会造成各调解主体之间对于解决社会纠纷的相互推诿,敷衍了事,使得现形势下的“多元调解”畸变为“多头调解”,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既削弱了调解主体的公信力,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在此形势下,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人民法庭为了避免调解制度的上述短板,试图通过调解工作方式的转型,推动调解路上各管一片”局面的逐步改善。

一、推动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方式转型的背景动因

 (一)青年法官的规则意识与基层纠纷的特殊性存在矛盾

近年来,由于法官的不断更新迭代,人民法庭的也大多是青年法官。青年法官基本上是“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进院门”,在审判工作中,常常会出现所受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错位问题。例如,很多青年法官还没结婚成家,却要经常面对离婚案件;不了解农村生活习惯,却要经常处理农村邻里纠纷。青年法官接受的是正规的法学规范教育,印刻在青年法官心中的司法,是正义女神蒙上双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一手持长剑。青年法官心中的规则意识,是不会理会当事人的各方身份,要求青年法官在处理纠纷时情感淡薄,甚至不能带有任何感情。而法庭审理的案件,较多的是有关婚姻家庭、农业承包合同、相邻关系等人身属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多数是有着较为亲密关系的人,因为矛盾自身不可调和的原因对簿公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忽视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存在不同的司法需求,再严格遵循规则之治,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而诉讼调解,作为青年法官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由于青年法官的社会经验缺乏,往往也无法抓住民众心结所在,无法顺利进行调解,进而化解矛盾,这就需要青年法官与外部调解力量良性对接互动,这也是梁弄人民法庭推动调解工作方式转型的最大动因。

    (二)非诉调解工作与诉讼调解程序相互脱节

诉讼调解有着强有力的司法执行保障,但在程序规范的前提下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也存在效率不高等问题。而人民调解凭借其“非正式”性的优势在具有着调解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特点的同时,也具有着随意性大、人员素质较低、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等缺点。1)多元调解在现代司法语境下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现实中,多元调解,因为多元机制的缺陷或者人为等不同因素,却不可避免的造成相互推诿、多头不管或者各方调解方向出现差异等情形,导致民众对于调解的不信赖感日益增强,削弱了各方调解的公信力。可见,如果能将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两者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有机的衔接起来,再通过制定一些操作细则加强可操作性,则能够很好的避免两种不同调解方式的缺点,有效的增强民众对调解化解矛盾的信心,也给人民法庭化解矛盾减轻压力。

    (三)司法程序的封闭性与民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不相契合

我国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期,广大乡村社会的社会成员流动性急剧增加,传统乡村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原有的伦理秩序产生变化,本族或者本区域内的德高望重者不再具有天然权威调解主体的作用,这就导致原生的长辈和邻里的调解方式作用式微,民众在发生纠纷后,希冀获得更好的法治权威保障。国家的法律调整思路导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但诉讼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2)例如,有些纠纷虽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却往往并没有司法程序所需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机械的坐堂审案,往往无法契合民众的司法需求,现实中的矛盾却仍然得不到解决,而这时法院仍需要乡村的调解主体进行配合,才能彻底解决矛盾。另,很多矛盾纠纷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范围,例如村民自治中的矛盾,违章建筑的处理、土地林木权属争议纠纷等等,这就需要法院的触手前移,引导或者指导非诉调解主体在诉前调解矛盾,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会导致民众司法目的落空。

二、余姚法院梁弄法庭崇德堂调解室的实践探索

(一)余姚法院梁弄法庭崇德堂调解室概况

2018年3月,习总书记给梁弄镇横坎头村全体党员写了一封回信,在学习回信精神后,L法庭制定了为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进一步深入开展L法庭崇德堂调解室的工作。崇德堂调解室于2018年正式成立,由L法庭工作人员与崇德堂宣讲员共同组成,崇德堂宣讲员由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及话语权,公道正派的本地村民担任。调解范围是本镇的村民纠纷以及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家事审判案件、土地承包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以及赔偿案件。调解方式包括先行调解、互相邀请调解和委托调解。先行调解是指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可由崇德堂宣讲员先行调解;互相邀请调解是指崇德堂调解村民纠纷时,可以邀请法庭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法庭处理案件时,也可以邀请崇德堂宣讲员共同参与;委托调解是指法庭委托崇德堂调解法庭已受理的案件。法庭需定期到崇德堂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并定期邀请崇德堂宣讲员到法庭观摩庭审;崇德堂需每星期特定时间派一名宣讲员到法庭参与调解。法庭与崇德堂共同组建微信群,宣传法律,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

    (二)崇德堂调解室案例成果展示

崇德堂调解室自成立至今,已调解案件238起,其中成功调解的有162起,调解成功的案件中诉前调解占45件。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崇德堂调解室在家事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农村土地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不可以做到矛盾纠纷的解决,同时可以进一步修补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使法律的适用与特有的农村环境更为和谐。试举两例,以证其效:

案例一:原告陈某文与被告柳某裕、柳某苗、梅某凤分家析产

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文与被告柳某裕原系夫妻,经两次起诉后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因拆迁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故提起本案分家析产纠纷。经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久调不下后法官进行了判决:将坐落于余姚市某小区某室房屋及其配套自行车库的权益判由原告陈某文享有;原告陈某文支付被告柳某裕、柳某苗、梅某凤补偿差价。3)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陈某文申请执行,但被告方并不配合过户事宜,甚至连原告陈某文给的补偿差价被告方也拒不来法院领取。由此看来,本案判决并未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未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二:原告陈某珠、谢某明与被告叶某苗、洪某珍、叶某南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珠、谢某明女儿谢某波系被告叶某苗妻子,后谢某波因故死亡,两原告多次欲继承女儿遗产无果,无奈提起诉讼,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各执一词。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件争讼遗产系拆迁份额,具体的拆迁房屋并未交付,而原告方却因重病急需资金治疗,急当事人所急,本案应以调解为宜,故邀请崇德调解室宣讲员参与调解,宣讲员从孝、德入手,抓住各被告内心,陈述原告方两老晚年丧女,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非常痛苦,现在又患病,作为亲家人应伸出援手,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释法明理。最后,被告方同意支付原告方现金20余万元折抵遗产,以解原告方燃眉之急,本案调解结案,双方此后无涉,彻底化解矛盾。4)

上述两个案件案情相似,但是处理方法不同,通过崇德调解室的介入,从案例一中的“结案了事”变成了案例二中的“案结事了”,调解中强化了德的作用,在依法的前提下以德服人,彻底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三)崇德堂调解室实施的效益评估

1.拉近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法庭案件多涉及家族、邻里关系,矛盾的当事人多是以前有着较为亲密的关系,因为矛盾自身不可调和的原因才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往往更渴望一个诉说和倾听的环境借以表达复杂的情绪,获取办案人员的理解。然而法庭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使得法官只能“就案办案”,没有过多精力去了解、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日益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也早已陷于法律思维之中,习惯于使用法言法语,这些都很容易让农村群众感觉到法官的高冷,以及法律与自己之间存在的巨大隔阂。而邀请特约调解员参与调解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严肃的法律规则与熟悉的乡村社会中搭建起一座桥梁,一方面可以将法律规则转化成农村中流行的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易于当事人接受、理解;一方面可以在庭外提供让当事人平等、直接地表达自己要求和看法的机会,并在家长里短的冗长表述中抽取矛盾的核心,精炼概括转告法官。这种调解模式下,当事人在心理上会获得尊重感和认同感,对于自己充分参与后得出的诉讼结果也会更易于接受。

2.节约资源,提升矛盾化解效率。崇德堂的调解模式一改以往诉讼与非讼调解参与的片段化,而是将两个断裂的调解过程互相延伸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整体,使矛盾化解更为流畅。农村矛盾产生初期,利用农村社会与生俱来的熟人环境,特约调解员往往可以快速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把握双方矛盾核心。一旦进入陌生的司法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难免会激化,农民普遍对法律的印象较为模糊,对司法的公正性、有效性缺乏足够的信心,因此往往会在诉讼过程中表现拘谨且有所保留,甚至一改在非诉讼调解中的态度,出现反悔的情况,法院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重新查明案件事实,浪费司法资源。而如果非诉讼调解人员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就会对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服从于长辈及乡村精英的权威下难以轻易歪曲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3.信息互通有助于防范社会风险。崇德堂互动调解模式有助于共享信息,使得前端的纠纷解决可以为后续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后端的诉讼纠纷解决资源与前端共享。互动、持续的调解方式可以准确地估量和把握社会纠纷、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帮助政府部门确认社会纠纷的初始状态以及事态的发展。法官参与到诉前调解阶段中,就是做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能有效关注和掌握群众的心理状态和利益诉求,利用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通过基层调解、内部协商等方式,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一个案件矛盾化解的示范作用,产生一类案件矛盾化解的结果,从而达到减诉息讼的效果,大大降低社会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当然,在崇德堂实践过程中,也应当看到它自身拥有的局限性。如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衔接性欠缺,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过于柔性,需再经法院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配套制度的不完善,非诉讼过程中就无争议事实应建立书面记载制度,以免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简约司法资源;又如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应建立充足的经费保障制度及考核奖励机制,以提升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参与互动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方式转型的进路与超越

(一)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注重诉讼与非诉调解方式解纷的衔接与配合

人民调解员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特有的环境,促成纠纷的有效解决,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是法律仅赋予其以民事合同的效力,对于强化过于柔性的调解协议的约束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不够, 尚未赋予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5)人民调解协议若没有强制力予以保障,当事人一经反悔便会使调解失去实效,甚至浪费司法资源,大大降低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力。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依据,建立“快速通道”,加强有机衔接,最大化地提升人民调解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立法恰好为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具体强制执行力提供了基础。依赖于崇德堂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内在互动关系,双方可建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快速确认机制。因法官可以事先参与到非诉调解中,对当事人矛盾纠纷产生的事实和解决方式有充分了解的基础,对于调解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帮助人民调解员厘清法律关系,在人民调解员完成调解后,可引导当事人直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效力,法官可在较短时间内审查案件,快速确认人民调解效力,直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二)在非诉调解过程中建立证据固定机制,提升诉讼效率

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面对熟悉的环境往往会就纠纷产生“你来我往”的争执状态,而在这一动态过程中,背后的真相会经当事人之口自然而然浮出水面。相反,一旦没有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很可能会推翻在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所做的陈述,甚至各执一词;又基于多数来源于农村的当事人没有固定证据的意识或由于案件自身特质取证困难、固定证据难度大,案件事实一般难以轻易查明。因此,建议在非诉讼调解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明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书面的形式就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对于已记载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无需再进行举证。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6)非诉程序较诉讼程序更容易确定案件事实,这种证据固定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到人民调解的优势,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

(三)改革陪审制度,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审判权的运行中来

崇德堂调解模式虽然有效使人民调解员和法官互相参与到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模式中去,但是这种互动与交流始终局限于庭审活动之外,而庭审活动又恰恰是在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与其推广“诉调衔接”机制,不如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人民法庭的审判权运行中来更合理、更顺畅因此,建议将人民调解员加入到陪审员队伍中去,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融入到审判中来,参与案件审理。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参与陪审相较于一般的庭审观摩会使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更有直接切实的体会,丰富和积累法律知识,更利于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充分灵活运用法律。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也是使审判权真正地来自民众,在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能给民众以脸贴脸、心贴心之感,从而更容易取得民众的信任,7)增加陪审员的话语权,改变现阶段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经验丰富,而法律知识相对缺乏,青年法官专业知识精通,对农村本土民俗、民情却不甚了解,人民调解员和青年法官恰好可以优势互补,在庭审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四)建立保障和激励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参与互动调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关政府单位应当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专项资金,对于调解员的误工补偿、奖励、培训费等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以奖代补、“多调多补”,以期激励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遵循调解程序、记录案件来龙去脉、固定纠纷调解中的证据,不仅可以助推矛盾纠纷的化解,也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扫清了障碍。对于有挖掘潜力的个别人民调解员,可以鼓励探索“个人品牌”模式,建立个人工作室,提炼个人工作法,树立标杆,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自我认同感和成就感。对于法官也应该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可将非诉调解的工作量同步折算到案件数量考核机制中去,推动法官跨出封闭的诉讼程序,工作前移。只有提升了人民调解员和法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诉讼和非诉讼互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实效性和长效性。

 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协调配合,有助于发挥各自体系的应有作用。余姚法院梁弄法庭崇德调解室的运行就是基层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方式转型的一个实践探索,初步构建了一个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互动配合的模式,可以妥善处理好法律规则的严肃性与乡村社会的特殊性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能达到很好的减诉息讼的效果。希望可以以此为基础,不断探索与发展,在程序衔接机制、保障激励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使得互动调解模式的运行更为流畅,充分防范社会风险,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

 


1史智军:《民事诉讼视角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程序衔接途径探究》,载于《法制与经济》,2012 3 月版。

2周卫东:《新形势下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载于《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第170页。

3详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0281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

4详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

5戴传利:《完善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载于《理论建设》2007年第6期。

6陈辽敏:《创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发展——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

7卢亮:《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深度结合之探索》,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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