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127号关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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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关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涉及的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方亚事(甬)评报字[2019]1050号
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目 录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我们与报告书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不存在任何偏见。 八、报告书的使用仅限于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结论反映的仅是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估计数额,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在报告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评估对象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报告书的实际使用期限,一旦评估对象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则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论失效。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关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涉及的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方亚事(甬)评报字[2019]1050号 摘 要
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范围: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机器设170台(套)。 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委估的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捌佰万零柒仟陆佰元整(RMB800.76万元)取整,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委托人不当引用评估结果用于其他经济行为而形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起一年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方亚事(甬)评报字[2019]1050号 关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涉及的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涉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本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对委估资产在2019年5月27日所表现的市场评估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和产权持有者 委托人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127号列示; (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从其规定; 2、在经济行为实施的过程中,除委托人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外,不排除其他相关方会阅读到本评估报告,但我们对其他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对本报告的理解不负任何责任。 二、评估目的 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对象: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机器设备170台(套)。 评估范围:机器设备170台(套),包括数控车床、组装机和钻铣设备等,大部分设备购于2014年左右,现已闲置3-4个月,设备维护保养较好,现场勘察设备外观较完整。详情如下表:
具体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以上资产由评估人员及委托人现场盘点确定。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资产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5月27日,由委托人确定。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23号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3、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4、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 (二)准则依据 1、 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8、《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三)经济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127号。 (四)权属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127号中列示。 (五)取价依据 1、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2、市场询价资料; 3、《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七、评估方法 (一)资产评估方法的介绍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的方法,估测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评估价值。 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二)本次评估方法的选择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 = 重置全价 × 成新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计算公式:重置全价 =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及设备安装运杂费组成。 ①设备原价 对于设备原价,主要通过多种询价渠道获取价格信息,并结合查阅近期报价手册、资料,经过比照综合确定。 ②设备安装运杂费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委托评估的设备需移地使用,所以重置全价不考虑设备安装运杂费。 B.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根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并综合考虑实际技术状况、设备负荷与利用率、维修保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理论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勘察调整值 或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00% 。 对于一般设备原则上采用理论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如少数设备实际技术状态与理论成新率差别较大或设备年限无法确定时,则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加以调整。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勘查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人员对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二)具体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4、本次评估假设产权持有者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改变; 5、产权持有者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评估人员所依据的资料、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计算,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委估的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捌佰万零柒仟陆佰元整(RMB800.76万元)取整,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对产权持有者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拍卖执行涉及的拆除费、搬迁费及运杂费;未考虑资产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未考虑交易税费的影响,评估价值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评估。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经评估人员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现场清点并签字确认;本次评估所涉及的机器设备,委托人未能提供该设备的发票及资料,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评估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实物外貌,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已考虑快速变现的因素。 4、我们对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质量,我们未受委托对它们的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由委托人、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对于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或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目的实现日距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评估对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未发生较大波动时有效。我们不对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超出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在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4、被执行人未征得我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6、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2019年6月10日 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签章):
资产评估师(签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备查文件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附报文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2、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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