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193号关于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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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的资产评估报告 威远评报字[2019]0099号 摘 要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基于报告所述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采用合适的评估标准与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提供公开市场价值的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范围: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评估范围为宁波****相关人员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6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市场法。 评估结论:经过评估,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拾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106,580.00)。 以上评估结果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的资产评估报告 威远评报字[2019]0099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的规定,遵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与工作计划,实施了清查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和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基于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采用市场法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委托方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名称: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20673510 法定代表人:吴夏利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长元路 经营范围:电动工具、小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塑料模具、玩具、柴油机配件、汽车配件、电瓶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镁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木质门窗、电线电缆的制造、加工;电动工具、小家用电器的维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动工具、五金工具、五金件、塑料件、服装、鞋类的批发、零售。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司法评估委托书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一)经济行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 (二)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公开市场价值的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 (二)评估范围:宁波****相关人员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明细表)。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三)主要资产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宁波****有限公司厂区内空地上,呈散乱状层叠堆放于12米*13米的范围内,无额外保护措施,现场杂草丛生,设备保存状态极差,无法对设备进行有效盘点并加以分离。大部分机器设备核心部件如变频、电动机等已被拆走,已无使用价值,仅余废品处置价值。 四、价值类型 本项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资产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选择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7月16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产权所有人和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的。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估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193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12届第46号); 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4、 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准则及规定。 (三) 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 权属依据 宁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及评估人员现场确认的资产盘点清单。 1、 本公司收集的有关评估案例及市场价格资料; 2、 阿里巴巴、百度、废品回收网; 3、 委托人及评估人员的现场勘查记录; 4、 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一)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法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使用的基本前提有:(1)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有:(1)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3、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1)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2)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对于本项目来说,评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仅余废品处置价值,经余姚市人民法院书面同意,按废品处置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废品回收公开交易市场活跃,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因此选择市场法评估。 评估价值 = 废铁折算重量 * 废铁回收均价 1、废铁折算重量的确定: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采用称重等方式确定设备重量,经余姚市人民法院书面同意,本次评估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抵押设备清单上主要设备参考重量的50%确定该设备报废重量,附属设备由于含铁量较少或附配在主要设备上,本次评估不予单独折算重量。 2、废铁回收均价:评估人员选取评估基准日附近三个不同日期的废铁回收价格经算术平均后确定废铁回收均价。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工作自2019年7月16日开始至2019年8月6日结束。主要工作如下: (二)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三) 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 (四) 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和计划; (五) 组成项目小组并勘查现场; (六)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 (七) 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八) 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九) 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十) 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十一) 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九、评估假设 (一) 本评估报告遵循资产持续经营的假设,即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委托人完全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假设委托人已依法执行; (四) 委托人所在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五) 有关信贷、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六) 没有考虑发生产权变动时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七)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当上述评估假设和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宁波****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余姚市长元西路328号的机器设备一批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拾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106,580.00)。 以上评估结果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 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产权证件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对其提供的以上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 按照中评协〔2017〕48号文《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三) 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 我们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1、 本次评估评估的市场价值是指不包含增值税的价值。 2、 受实际条件所限,本次评估采用主要设备废铁率折算的方式确定废铁重量,如实际清查处置时发现重量有较大差异,需要对评估报告结论进行调整。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对价格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提出异议。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对于使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用途,被出示或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聆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是根据报告中所述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而得出的,仅在本报告所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六)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八) 评估基准日后及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九) 本资产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资产评估师签字后,方可正式使用。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仅与威远评报字[2019]0099号配合使用)
评估项目负责人:
评估报告复核人:
法定代表人:
评估机构: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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