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子转让给儿子后,九旬老太反悔了 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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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通过赠予、买卖等形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的特殊方法,因为即使是所谓的买卖,大多也是象征性的,双方极少真的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房产转让,在办理完相关的法律手续后,也很少有反悔的。近日,余姚市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状告儿子,要求撤销双方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收回。 两年多前,余姚市的杨老太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儿子。杨老太年近九旬,丈夫去世多年。这几年,由于感到身体越来越差,杨老太觉得应尽早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处理妥当,她与儿子商量后,决定以买卖形式把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因为这样操作费用更省。此外,杨老太认为,她把房子交给儿子,儿子对自己更能产生感恩之心,其今后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但到了今年上半年,杨老太与儿子突然产生了矛盾,而且越闹越大。原来,杨老太的儿子因急需资金,一时无法筹措,就想把母亲转给他的那套房子卖掉,儿子的这个决定让杨老太难以接受。因为在杨老太看来,这套房子虽然已转让给了儿子,但仍然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它是自己和已故丈夫多年辛劳所积累的财产的象征,另一方面,也是其今后生活的保证。现在,儿子要把房子卖掉,等于破坏了她的美好记忆和生活保证。 杨老太托人找了律师后,瞒着儿子向当地法院状告儿子。她称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儿子的强迫之下签订的,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产;之后,她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25万元,并保留其居住权直至去世。 负责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在初步分析了案情后,到原、被告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了解到更多的有关情况,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关键还在于担心儿子把房子卖掉,会对自己今后的养老产生影响。 庭审时,杨老太的儿子明确表示,两年前是其母亲主动提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其从未对母亲有任何强迫,现在,母亲既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购房款,他愿意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向母亲支付这笔钱。 余姚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杨老太购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是因为她有一个担心: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是不是会没地方住。对名下已没有房产的老年人来说,产生这样的顾虑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杨老太要求确保有居住权与其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从法律上说,居住权应该是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老年人来说更是理所应当,而对于子女来说,确保父母的居住权是其义务,是尽法定的赡养责任,因此法院并未作处理。如果老年人真的因居住权没能获得切实保障而与儿女产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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