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241号车牌为浙B578ZL的汽车一辆 | ||||||||||||||||||||||||||||||||||||||||||||||||||||||||||||||||||||||||||||||||||||||||||||||||||||||||||||||||||||||||||||||||||||||||||||||||||||||||||||||||||||||||||||||||||||||||||||||||
| ||||||||||||||||||||||||||||||||||||||||||||||||||||||||||||||||||||||||||||||||||||||||||||||||||||||||||||||||||||||||||||||||||||||||||||||||||||||||||||||||||||||||||||||||||||||||||||||||
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鉴定评估工作计划
贵院办理申请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选定我公司对***有限公司名下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浙B578ZL)进行司法鉴定评估。 我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接到贵院书面委托,并于2019年8月20日对车辆进行实车勘察,为了能够优质、高效的完成评估工作,计划自贵法院提供资料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现场勘查、鉴定后并根据该车出厂技数参数及相关资料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有电子报告一份已发至贵院指定邮箱。
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2019年)子博-024 一、绪言 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机构)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宝马牌浙B578ZL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2019年8月2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联系人:孙丹清:0574-62785541 (二)根据资料信息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 □转籍 □拍卖 □置换 □抵押 □担保 □咨询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型号宝马牌(WBAFG210);号牌号码(浙B578ZL):发动机号(*55B30A);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954010): 登记日期(2013年04月28日);年审检验合格至(2020年04月30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20年04月25日)。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20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241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汽车报废标准》 6.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信息表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技术参数资料:系列车型性能、装备一览表 技术鉴定资料:评估鉴定人员现场勘察记录表 评估鉴定人员市场调查资料 其 他 资 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 九、评估过程 该车按现行市价法评估,近期同款车市场收购价在25万元左右。 十、评估结论(取值百位数以上) 车辆评估价格¥2500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2.评估结束后,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与评估无关的因素导致该车受到损耗的,与负责评估该车辆的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旧机动车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三、车辆信息表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机动车照片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签字、盖章)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作 业 表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名) 复核人(签名) 2019年8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