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149号 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

发布日期:2020-11-16 字号:[ ]



 

***所有的位于

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

住宅房地产估价报告

浙国房估甬字(2020)第0043号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 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注册号**********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国房估甬字(2020)第0043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方的委托要求,我公司派估价人员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确定该查勘日期为价值时点。

估价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评估管理规定,选用比较法,对***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住宅房地产进行估价,估价目的为司法裁决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对象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87.99平方米(另附杂物间-1-142面积6.75平方米、-1-143面积6.75平方米、-1-144面积6.75平方米、-1-145面积8.6平方米、-1-146面积8.6平方米、-1-147面积8.6平方米、-1-149面积7.37平方米、-1-150面积7.37平方米、-1-151面积7.68平方米、-1-152面积7.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7平方米。估价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经过仔细的分析测算,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4.4万元(含室内固定装修价值及杂物间价值),大写为玖拾肆万肆仟元整。

本估价结果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本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壹年。

特此函告

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部分  估价师声明 1

第二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2

一、估价假设 2

二、限制条件 2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4

一、估价委托人 4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4

三、估价目的 4

四、估价对象 4

五、价值时点 6

六、价值类型 6

七、估价依据 6

八、估价原则 7

九、估价方法 8

十、估价结果 8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

十二、实地查勘期 8

十三、估价作业期 9

部分  附件 10

附件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10

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

附件三、估价对象位置图 10

附件四、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实景照片 10

附件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附件六、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10

附件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附件八、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10



第一部分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外部专家和单位对估价报告提供专业帮助。

 

姓  名

注 册 号

签  名

签名日期

***

**********


2020年10月16日

***

**********


2020年10月16日


第二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

1、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查,本估价报告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3、估价对象在合法前提下,按其设计用途使用能够产生最高最佳效益,并在未来以此用途持续使用为前提。

4、我们仅对估价对象作一般性实地查勘,仅对估价对象外观、使用状况、周边区位状况进行了查勘,并未对其结构、设备及装修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认其有无内部缺陷。本估价报告以其质量足以维持正常的使用寿命为前提。

5、根据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不考虑估价对象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6、本报告中没有未定事项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

二、限制条件

1、本报告仅作为司法裁决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如果改变估价目的,则评估价值应进行相应调整直至重新估价。

2、估价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导致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本报告亦不得用于本次估价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经估价人员咨询估价对象所在物业管理处,估价对象应缴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共计3168元;另外是否存在未缴纳的水电费,请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本次评估价值未扣除未缴纳的物业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未缴纳的水电费,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

5、本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如果使用本报告估价结果的时间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相差壹年或以上,我们对应用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由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名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02号西三楼、西四楼

法定代表人:***

估价资质等级:国家一级

估价资质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16]004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4-********

三、估价目的 

为司法裁决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界定

本次估价对象为***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住宅房地产,估价对象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87.99平方米(另附杂物间-1-142面积6.75平方米、-1-143面积6.75平方米、-1-144面积6.75平方米、-1-145面积8.6平方米、-1-146面积8.6平方米、-1-147面积8.6平方米、-1-149面积7.37平方米、-1-150面积7.37平方米、-1-151面积7.68平方米、-1-152面积7.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7平方米。

2、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环城南路和剑山路交叉口附近,周围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附近有景怡园、南胜苑小区、富丽湾景苑等住宅区,居住氛围及人文环境较好,自然环境及景观较好,有银泰城、超市、学校、医院、银行网点等设施,附近有慈溪2路、慈溪6路、慈溪890路等公交线路通过,公共交通较便捷。

3、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权益状况详见下表:

房地产坐落

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

《房屋所有权证》号

慈房权证2006字第010497号

权利人

***

建筑面积(㎡)

87.99

套内建筑面积(㎡)

62.38

房屋设计用途

住宅

填发日期

2006年11月3日

附记

(-1-142)杂物间:6.75平方米,(-1-143)杂物间:6.75平方米,(-1-144)杂物间:6.75平方米,(-1-145)杂物间:8.6平方米,(-1-146)杂物间:8.6平方米,(-1-147)杂物间:8.6平方米,(-1-149)杂物间:7.37平方米,(-1-150)杂物间:7.37平方米,(-1-151)杂物间:7.68平方米,(-1-152)杂物间:7.68平方米。

  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慈国用(2006)第0114177号

权利人

***

土地用途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

出让

终止日期

2072/02/08

使用权面积(㎡)

9.97

独用面积(㎡)

/

分摊面积(㎡)

9.97

他 项 权 利

已设定抵押权,至价值时点,尚未注销。

4、土地实物状况

宗地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2幢213室,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7平方米。估价对象所处小区宗地四至:东至82-98界线,自墙(阳台)外侧,临:行路;南至98-109-1界线,自墙(阳台)外侧,临绿化用地;西至1-35界线,自墙(阳台)外侧,临剑山路人行道;北至35-82界线,自墙(阳台)外侧,临329国道人行道。所在宗地平面形状为规则多边形,地块地势平坦,宗地基础设施完善,达到“六通一平”,地质条件较好,地基承载力较好,土壤状况较好,无不利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状况较好。

5、建筑物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所在房屋为钢混结构,总层数共18层,约建于2005年,设备总体维护较好,外墙部分墙砖,部分为涂料。估价对象所在层数为第2层西边套,朝北,建筑面积为87.99平方米,标准层高,通风采光较差。内部格局:1室1卫;内部装修(大部分已毁损):室内地面为木地板,墙面为涂料,石膏板顶;卫生间地面为地砖,墙面为墙砖,扣板顶。铝合金窗,木门,水电卫等配套设施齐全。

另附杂物间10间,位于-1层,-1-142面积6.75平方米、-1-143面积6.75平方米、-1-144面积6.75平方米、-1-145面积8.6平方米、-1-146面积8.6平方米、-1-147面积8.6平方米、-1-149面积7.37平方米、-1-150面积7.37平方米、-1-151面积7.68平方米、-1-152面积7.68平方米。内部装修:杂物间-1-142与-1-143打通使用,地面为地砖,墙面部分为墙砖,部分为涂料,另外8间均为白坯房。

估价对象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查勘时为空置,利用状况较差。

五、价值时点

估价人员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确定该查勘日期为价值时点。

六、价值类型

估价结果中的市场价值为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6《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9、《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

10、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相关的复印件资料

1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20)甬余法委评149号

12、本公司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掌握和收集的各种数据

八、估价原则

本次估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等估价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为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

九、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了实地查勘之后,根据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特点,并且考虑到近期该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转让成交实例较多的实际状况,选取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比较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根据估价人员综合评估,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4.4万元(含室内固定装修价值及杂物间价值),大写为玖拾肆万肆仟元整。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  名

注 册 号

签  名

签名日期

***

**********


2020年10月16日

***

**********


2020年10月16日

十二、实地查勘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十三、估价作业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部分  附件

附件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附件三、估价对象位置图

附件四、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实景照片

附件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六、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八、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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