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160号 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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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宾阳路21号
电话:0574-65728856 邮编:315700
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估价机构: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 XXX 出具报告日期: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估价报告编号:象房估司法[2020]第076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方委托,本公司对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房地产进行评估,建筑面积为93.56㎡,架空层一间,土地面积为16.82㎡。估价目的是为司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理性而谨慎的交易双方,出于利己动机,有较充裕的时间,在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下自愿进行交易最可能的价格。价值时点为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75900元,大写人民币为陆拾柒万伍仟玖佰元整(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注:1、本次估价范围包括房屋及其室内固定装修、架空层、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详细情况请见房地产估价报告全文。 2、本次评估价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3、本估价结果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特此函告!
估价方: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目 录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5 二、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7 三、估价结果报告 1、估价委托人……………………………………………………11 2、估价机构………………………………………………………11 3、估价对象………………………………………………………11 4、估价目的………………………………………………………13 5、价值时点………………………………………………………13 6、价值定义………………………………………………………13 7、估价依据………………………………………………………13 8、估价原则………………………………………………………14 9、估价方法………………………………………………………14 10、估价结果………………………………………………………15 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6 12、报告出具日期…………………………………………………16 13、估价报告的有效期……………………………………………1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委托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估价行业组织的同意,不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估价工作,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XX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于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并对勘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 7、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8、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人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人、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估价报告由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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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详情 |
1 | 地面 | 抛光砖、木地板等 |
2 | 墙面 | 白水泥聚酯漆、鞋柜、吊橱、轻轨橱、写字桌等 |
3 | 顶 | 石膏板(有造型)、白水泥聚酯漆等 |
4 | 厨房 | 花岗岩灶厨、墙面砖、抛光砖、扣板、吊橱、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 |
5 | 卫生间 | 淋浴房、坐便器、墙面砖、地砖、扣板、花岗岩洗脸台盆、热水器等 |
6 | 阳台 | 地砖、墙面等 |
整体通风、采光好,室内装修较好,维护较好。 (详见估价对象内外部照片附件)。
2、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为XXX所有,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如下: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建设用地1,不动产单元号为330281007024GB01425
W00000000,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82平方米,所有权起始时间2005-04-19,所有权结束时间2075-04-18,权利性质为出让,不动产权证号:余国用(2008)字第07403号。房地产权:房产1,不动产单元号为330281007024GB01425F00010019,房地坐落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建筑面积为93.56平方米,竣工时间为2006-12-31,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为2005-04-19,土地使用结束时间为2075-04-18,不动产权证号为A0710045。房产2,不动产单元号为330281007024GB01425F00010020,房地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
3、估价对象区域概况
估价对象房地产座落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东临湖边西路,南临府前路,西临小区道路,北临小区道路。周边有第十保村、华联商厦、天一单身公寓、泗门镇广播电视站、中国建设银行、泗门镇镇政府、余姚市国土局泗门分局、西大街社卫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较好,小区居家生活较便利,小区环境较好,适宜居住。
四、估价目的:
为司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五、价值时点:
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
六、价值定义:
本报告确定的委估房地产价值为该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在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及无租约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9、《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10、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复印件及其它相关的复印件资料
1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20)甬余法委评160号
12、本公司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掌握和收集的各种数据
八、估价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九、估价方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通行的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成本法,有条件选用比较法的应以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适宜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作为住宅用房,类似房地产成交案例比较多,故在充分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基础上,可采用比较法确定估价对象的比准价格。
估价对象同一供需圈内的住宅用房主要以购后自用为主,估价师掌握的估价对象所在的区域市场化的出租案例较少,房屋租售比失衡,不能真实反映出房产市场价值,故不宜采用收益法。对活跃的交易市场来说,交易价格主要与宏观经济环境、市场供需状况、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等因素相关,而与花费的成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成本法所得到的价格并不能真正体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所以本次评估也不宜使用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者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估价对象为已建成并在正常运营下的房地产,因此本次评估也不宜使用假设开发法。
综上所述,最终选用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方法。
比较法: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他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75900元,大写人民币为陆拾柒万伍仟玖佰元整(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建筑面积(㎡)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202室 | 住宅
| 93.56 | 6425 | 601100 |
2 | 固定装修 | 住宅 | 93.56 | 800 | 74800 |
3 | 合计 | 675900 |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 注册号 | 签名 |
XX | 3319970128 | |
XXX | 3320160127 |
十二、报告出具日期: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十三、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如过有效期,则评估报告结果应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权证资料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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