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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及限期报告相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字号:[ ]



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重大部署,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今年最高法院建设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拟于2021年1月1日上线。为高标准落实最高法院部署要求,现就我院平台上线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和填报事项

填报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各部门干警自行在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访问地址:http://sggd.court/cap-sggdsjhttp://192.1.6.10/cap-sggdsj。访问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登陆账号、初始密码:详见附件1)进行填报,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填报,由各部门廉政监督员抓好此项工作。

填报报告表包括三张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一事一报,随时填报。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有情况的,随时填报,没有情况的,不再填报。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每月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在系统内如实填报。如果无情况汇报,选择“无”,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如果有情况汇报,选择记录类型,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

二、开展一次学习培训

结合培训录像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开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操作培训,学习培训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未能参加统一学习培训的,要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签到工作,务必确保全覆盖。各部门由廉政监察员负责统一学习培训签到情况,并于12月30日中午下班前报政治部。

三、组织一次自我申报

平台上线前(截止12月31日)各部门再组织一次自我申报,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由个人填报(填报表详见附件4),有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需将表格密封并在封口骑缝签字,无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也需在填报表上进行零报告,由填报人各自用信封密封并自行签名封签后,交由各部门内勤收齐统一密封盖章(密封处加盖各部门印章),以部门为单位于12月31日前收齐后统一交政治部专柜永久封存,原则上只有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需要时,才能拆封核查。拆封核查时发现已经如实填报的,可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仍未如实填报或故意瞒报问题的,将从严处理。

四、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

“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总体上按即将下发的《浙江省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一)厘清政策界限。进一步明晰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区分按照工作程序正常催办案件与违规过问案件的区别,打消正常履职顾虑,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止正常监督管理出现空白。上级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对依法履职的要强调全程留痕,监督情况也要登记录入,专门注明“正常履职行为”,既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也要防止出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二)内外部人员的界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的内外部人员存在一定的交叉,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容易发生混淆。按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将内部人员界定为法院系统内的即本院、上级法院、辖区法院,除此之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均界定为外部人员。

(三)外部干预的记录情形。外部人员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或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但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四)内部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内部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在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五)不当交往的记录情形。在严格记录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对于亲戚、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以不当交往行为予以记录,不能作为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六)强化如实记录的意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客观填报。无论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还是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批转或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的都要如实记录报告。对一时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监督部门审核甄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事后及时补录但要注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三个规定”学习教育要形成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活动,法院工作人员入职和选拔要作为必修课;要纳入党支部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和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党员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需要记录报告的各种情形,不断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切实增强干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不要因个人的人情面子、关系私利等而去说情、打招呼、当中间人。不要认为熟人社会、人情世故问一下、了解一下办案信息情有可原、在所难免,而不记录不报告。要让每名法院工作人员都知道过问请托是“高压线”不能碰。应该登记的内容必须登记,高标准讲政治、严守纪律规定。

(二)注意协调配合。全国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由内设监督机构牵头汇总,但实际工作中,外部“干预插手”内容的记录报告需要办公室负责完成,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需要审管部门负责保障,内部“过问请托”不当交往”需要监督部门督促干警登记录入,近亲属任职回避内容需要组织人事部门把关和掌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数据汇总统计上需要上下级沟通,按最高法院要求标准和时限完成,确保形成贯通四级法院的新运行机制。

(三)强化平台管理。要加强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管理,除职能部门管理员掌握密码完成统计、分析报表外,查看平台具体内容必须要有分管内部监督工作的院领导同时在场或授权,要严格保密纪律,严控知情范围,确保全体干警按要求登记录入无后顾之忧,严防出现不良现象。

(四)严肃倒查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倒查是否存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的情况,依规依纪追究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五)纳入考评体系。今后,要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直接挂钩,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长期“零”报告部门,将视情采取约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及限期报告相关情况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重大部署,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今年最高法院建设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拟于2021年1月1日上线。为高标准落实最高法院部署要求,现就我院平台上线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和填报事项

填报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各部门干警自行在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访问地址:http://sggd.court/cap-sggdsjhttp://192.1.6.10/cap-sggdsj。访问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登陆账号、初始密码:详见附件1)进行填报,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填报,由各部门廉政监督员抓好此项工作。

填报报告表包括三张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一事一报,随时填报。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有情况的,随时填报,没有情况的,不再填报。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每月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在系统内如实填报。如果无情况汇报,选择“无”,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如果有情况汇报,选择记录类型,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

二、开展一次学习培训

结合培训录像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开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操作培训,学习培训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未能参加统一学习培训的,要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签到工作,务必确保全覆盖。各部门由廉政监察员负责统一学习培训签到情况,并于12月30日中午下班前报政治部。

三、组织一次自我申报

平台上线前(截止12月31日)各部门再组织一次自我申报,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由个人填报(填报表详见附件4),有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需将表格密封并在封口骑缝签字,无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也需在填报表上进行零报告,由填报人各自用信封密封并自行签名封签后,交由各部门内勤收齐统一密封盖章(密封处加盖各部门印章),以部门为单位于12月31日前收齐后统一交政治部专柜永久封存,原则上只有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需要时,才能拆封核查。拆封核查时发现已经如实填报的,可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仍未如实填报或故意瞒报问题的,将从严处理。

四、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

“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总体上按即将下发的《浙江省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一)厘清政策界限。进一步明晰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区分按照工作程序正常催办案件与违规过问案件的区别,打消正常履职顾虑,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止正常监督管理出现空白。上级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对依法履职的要强调全程留痕,监督情况也要登记录入,专门注明“正常履职行为”,既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也要防止出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二)内外部人员的界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的内外部人员存在一定的交叉,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容易发生混淆。按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将内部人员界定为法院系统内的即本院、上级法院、辖区法院,除此之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均界定为外部人员。

(三)外部干预的记录情形。外部人员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或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但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四)内部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内部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在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五)不当交往的记录情形。在严格记录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对于亲戚、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以不当交往行为予以记录,不能作为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六)强化如实记录的意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客观填报。无论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还是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批转或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的都要如实记录报告。对一时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监督部门审核甄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事后及时补录但要注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三个规定”学习教育要形成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活动,法院工作人员入职和选拔要作为必修课;要纳入党支部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和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党员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需要记录报告的各种情形,不断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切实增强干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不要因个人的人情面子、关系私利等而去说情、打招呼、当中间人。不要认为熟人社会、人情世故问一下、了解一下办案信息情有可原、在所难免,而不记录不报告。要让每名法院工作人员都知道过问请托是“高压线”不能碰。应该登记的内容必须登记,高标准讲政治、严守纪律规定。

(二)注意协调配合。全国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由内设监督机构牵头汇总,但实际工作中,外部“干预插手”内容的记录报告需要办公室负责完成,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需要审管部门负责保障,内部“过问请托”不当交往”需要监督部门督促干警登记录入,近亲属任职回避内容需要组织人事部门把关和掌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数据汇总统计上需要上下级沟通,按最高法院要求标准和时限完成,确保形成贯通四级法院的新运行机制。

(三)强化平台管理。要加强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管理,除职能部门管理员掌握密码完成统计、分析报表外,查看平台具体内容必须要有分管内部监督工作的院领导同时在场或授权,要严格保密纪律,严控知情范围,确保全体干警按要求登记录入无后顾之忧,严防出现不良现象。

(四)严肃倒查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倒查是否存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的情况,依规依纪追究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五)纳入考评体系。今后,要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直接挂钩,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长期“零”报告部门,将视情采取约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及限期报告相关情况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重大部署,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今年最高法院建设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拟于2021年1月1日上线。为高标准落实最高法院部署要求,现就我院平台上线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和填报事项

填报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各部门干警自行在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访问地址:http://sggd.court/cap-sggdsjhttp://192.1.6.10/cap-sggdsj。访问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登陆账号、初始密码:详见附件1)进行填报,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填报,由各部门廉政监督员抓好此项工作。

填报报告表包括三张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一事一报,随时填报。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有情况的,随时填报,没有情况的,不再填报。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表每月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在系统内如实填报。如果无情况汇报,选择“无”,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如果有情况汇报,选择记录类型,报本院督察部门汇总。

二、开展一次学习培训

结合培训录像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开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操作培训,学习培训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未能参加统一学习培训的,要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签到工作,务必确保全覆盖。各部门由廉政监察员负责统一学习培训签到情况,并于12月30日中午下班前报政治部。

三、组织一次自我申报

平台上线前(截止12月31日)各部门再组织一次自我申报,全体填报人员(包括司法雇员、临聘人员)由个人填报(填报表详见附件4),有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需将表格密封并在封口骑缝签字,无相关情况报告的人员也需在填报表上进行零报告,由填报人各自用信封密封并自行签名封签后,交由各部门内勤收齐统一密封盖章(密封处加盖各部门印章),以部门为单位于12月31日前收齐后统一交政治部专柜永久封存,原则上只有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需要时,才能拆封核查。拆封核查时发现已经如实填报的,可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仍未如实填报或故意瞒报问题的,将从严处理。

四、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

“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总体上按即将下发的《浙江省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一)厘清政策界限。进一步明晰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区分按照工作程序正常催办案件与违规过问案件的区别,打消正常履职顾虑,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止正常监督管理出现空白。上级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对依法履职的要强调全程留痕,监督情况也要登记录入,专门注明“正常履职行为”,既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也要防止出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二)内外部人员的界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的内外部人员存在一定的交叉,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容易发生混淆。按最高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将内部人员界定为法院系统内的即本院、上级法院、辖区法院,除此之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均界定为外部人员。

(三)外部干预的记录情形。外部人员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或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但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四)内部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内部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在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五)不当交往的记录情形。在严格记录报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对于亲戚、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以不当交往行为予以记录,不能作为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六)强化如实记录的意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客观填报。无论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还是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批转或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的都要如实记录报告。对一时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监督部门审核甄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事后及时补录但要注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三个规定”学习教育要形成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活动,法院工作人员入职和选拔要作为必修课;要纳入党支部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和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党员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需要记录报告的各种情形,不断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切实增强干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最根本的是要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不要因个人的人情面子、关系私利等而去说情、打招呼、当中间人。不要认为熟人社会、人情世故问一下、了解一下办案信息情有可原、在所难免,而不记录不报告。要让每名法院工作人员都知道过问请托是“高压线”不能碰。应该登记的内容必须登记,高标准讲政治、严守纪律规定。

(二)注意协调配合。全国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由内设监督机构牵头汇总,但实际工作中,外部“干预插手”内容的记录报告需要办公室负责完成,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需要审管部门负责保障,内部“过问请托”不当交往”需要监督部门督促干警登记录入,近亲属任职回避内容需要组织人事部门把关和掌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数据汇总统计上需要上下级沟通,按最高法院要求标准和时限完成,确保形成贯通四级法院的新运行机制。

(三)强化平台管理。要加强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管理,除职能部门管理员掌握密码完成统计、分析报表外,查看平台具体内容必须要有分管内部监督工作的院领导同时在场或授权,要严格保密纪律,严控知情范围,确保全体干警按要求登记录入无后顾之忧,严防出现不良现象。

(四)严肃倒查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倒查是否存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的情况,依规依纪追究问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五)纳入考评体系。今后,要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直接挂钩,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长期“零”报告部门,将视情采取约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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