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余法委评354号 ******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


发布日期:2020-03-12 字号:[ ]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处置执行资产涉及的

*******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德威评报字[2020]033号

 

第1册(共1册)

 

 

 

 

 

 

 

 

 

 

 

 

 

 

 

 

 

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4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处置执行资产涉及的

*******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 1

摘要............................................................... 2

正文............................................................... 2

一、委托人、 产权持有者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

二、评估目的............................................................... 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

五、评估基准日............................................................. 2

六、评估依据............................................................... 2

七、评估方法............................................................... 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

九、评估假设............................................................... 2

十、评估结论............................................................... 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

附件............................................................... 2

附件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或明细表............................................... 2

附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 2



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师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十、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影响或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处置执行资产涉及的

*******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德威评报字[2020]033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有限公司名下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余姚市人民法院确定委估资产价值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3PE防腐钢管生产线。

评估范围: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为*******有限公司名下的放置于上海市闵行区塘浦路999弄228号厂房内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

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8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和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的评估值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零陆仟柒佰元整(RMB 3,206,700.00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本评估结论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判断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其中部分特别事项说明如下:

1、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时该设备已经停止生产工作,经现场勘查,设备无明显可见的损坏,本次评估按照正常使用对该生产线进行价值评估,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属于精密设备且均安装固定在生产车间内,如果移地使用需要精密拆卸及保护性运输,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需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3、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并且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从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被评估资产的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不能采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2月24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处置执行资产涉及的

*******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德威评报字[2020]033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所涉及的*******有限公司名下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在2020年1月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者

本次评估所涉资产的产权持有者为*******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未约定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评估委托书》(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354号),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余姚市特种防腐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所涉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提供专业价值参考意见。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人拟处置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其他用途使用,不得与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混用。报告使用者只能基于本次评估目的而使用资产评估价值,不得拆零使用,不得使用评估结论对应的中间过程或中间内容。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次评估对象为*******有限公司名下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

(二)本次评估范围仅以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及现场实际勘察盘点为准, 本次评估所涉资产的权属均由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共同确认,我们设定委估资产为产权人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评估范围及设备概况:

委估资产为*******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放置于上海市闵行区塘浦路999弄228号厂房内,为一套3PE防腐钢管生产线,委估设备为定制设备,生产线启用日期为2012年5月,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时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勘察及询问:(1)、设备无明显可见的损坏。(2)、该生产线实际可加工管径为φ219-φ1420的钢管,生产线加工速度可达3.5m-4m/min。(3)、3PE防腐钢管生产线包括:钢管传输系统、表面处理系统、管体除尘系统、钢管加热系统、静电喷涂系统、冷敷系统、水冷系统、端切系统、液压及气动系统、检测系统及电控系统。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之情形。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在适当的市场条件下,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月8日。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资产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评估委托书》(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354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3、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

 (三)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

以及相关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及其释义、讲解。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设备采购合同。

(五)取价依据

1、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政策文件;

2、       本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3、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六)其他参考资料

1、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等;

2、       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即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估测机器设备评估值的方法。因可以获取估价时点设备类资产的完整重置价格,了解机器设备贬值因素,故委估设备可以采用成本法。

机器设备中的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市场上类似设备交易的价格资料,通过对评估对象和市场参照物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因委估设备类资产为已使用过的二手设备,市场上难以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交易数据,委估设备类资产不宜采用市场法。

机器设备中的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设备的获利能力,对未来资产带来的净利润或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作为评估机器的价值。由于委估设备类资产由企业自行使用,获利能力难以量化,委估设备类资产不宜采用收益法。

综上所述,本次选择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二)成本法介绍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各类设备的特点、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I.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

设备购置价的确定: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购置价

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的确定:该费用由卖方承担

II.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B1×B2×B3×B4×B5×B6×100%

其中B1-B6是根据现场勘查后,根据设备负荷系数、环境系数、利用系数、质量系数、故障系数、维护保养等动态调整确定。

III.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于2020年1月开始进行前期工作,2020年1月8日进驻现场,最终于2020年2月24日形成评估结论。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明确业务基本事项、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

(二)资产清查阶段: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

(三)评定估算阶段: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评估计算;

(四)评估汇总及提交报告阶段:评估结果汇总与分析、撰写报告、内部审核。并与委托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独立分析后,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五)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公开市场假设是对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较为完善市场条件下接受体积影响的一种假定说明或限定。

所谓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充分竞争性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资产交易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在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买卖双方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评估对象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二)特殊假设

1、       现时中国大陆或对资产占有方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财政、市场或经济情况将无重大变化。

2、       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是真实、准确的,其权属清晰、合法并完整地均归属于资产占有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       产权持有者已完全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资产占有方及所属子公司资产使用及营运所需由有关地方、国家政府机构、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或行政性授权文件于评估基准日时均在有效期内正常合规使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当前述假设条件不成立时,除下述一种情形外,本资产评估报告失效:若实际情况与前述假设条件的差异属可准确量化事项且便于调整的,在资产评估目的实现时,委托人应提请本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结论作相应调整。

十、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得出如下结论:

经评估,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8日,在公开市场和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并基于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经本报告程序和方法,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有限公司名下的3PE防腐钢管生产线评估项目的评估值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零陆仟柒佰元整(RMB 3,206,700.00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本评估结论时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此特别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资料等评估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评估委托书》(司法评估委托书(2019)甬余法委评354号),结合现场实际盘点情况,由委托方确认形成评估范围,本次评估所涉资产的权属均由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共同确认,我们设定委估资产为产权人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三)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报告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3、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被评估资产的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不能采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

4、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

(1)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报告所列示的评估假设条件下,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压低或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论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评估机构对本资产评估报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2月24日。

谨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处置执行资产涉及的

*******有限公司名下的

3PE防腐钢管生产线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

 

 

 

 

 

 

 

 

 

 

 

 

 

 

 

附件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或明细表

 

 

 

 

 

 

 

 

 

 

 

 

 


 

附件二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

(一)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二)现场勘查照片;

(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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