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3号***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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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提供,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7、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8、其他声明事项详见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关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天象评报字【2020】010号
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所有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等必要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20年1月1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司法鉴定提供委估资产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2020)甬余法委评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本次委托方委估资产为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宗汉大道老棉纶三厂(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所有的机器设备。委估的机器设备主要为各规格的精密数控车床、精密自动车床、钻铣加工中心、数控机床、普通车床、注塑机、自动棒送料机、变频螺杆机、油压机、装配生产流水线、压铸机、检测台、高速雕刻机、接头装配机、包装机等合计170台(套)生产用机器设备。经现场勘察,委估设备主要以精密车床等通用设备为主,大部分机器设备出厂年份在2014年左右,但因设备搬迁及长期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缺少必要的维护和保养,造成委估设备的部分零部件存在缺损,特别是精密数控车床的电脑板、软件、控制面板、显示屏、线路、电源等系统缺损严重,故委估设备的整体状况较差,设备的实体性贬值严重。本次评估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委估设备的具体运转情况进行现场鉴定,对委估设备仅以外观目测进行现场勘察,现状委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 三、价值类型 本次委估资产为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宗汉大道老棉纶三厂(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类型。 公开市场价值,在此被定义为,有自愿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委托评估资产可以期望并能实现的合理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对委托评估资产及市场,以及影响委托评估资产价值的相关因素均有合理的知识背景。相关交易方将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或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决定其交易行为。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17日。 五、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评估数据的可搜集性,本次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554200.00元,人民币大写为肆佰伍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评估结果明细表附后。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并请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该特别事项说明对委估资产价值存在潜在的影响,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象评报字【2020】010号
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所有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等必要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20年1月1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 委托方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2、产权持有者 产权持有者为***。 3、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报告除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与此次经济行为相关的各方。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司法鉴定提供委估资产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2020)甬余法委评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本次委托方委估资产为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宗汉大道老棉纶三厂(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所有的机器设备。委估的机器设备主要为各规格的精密数控车床、精密自动车床、钻铣加工中心、数控机床、普通车床、注塑机、自动棒送料机、变频螺杆机、油压机、装配生产流水线、压铸机、检测台、高速雕刻机、接头装配机、包装机等合计170台(套)生产用机器设备。经现场勘察,委估设备主要以精密车床等通用设备为主,大部分机器设备出厂年份在2014年左右,且因设备搬迁及长期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缺少必要的维护和保养,造成委估设备的部分零部件存在缺损,特别是精密数控车床的电脑板、软件、控制面板、显示屏、线路、电源等系统缺损严重,故委估设备的整体状况较差,设备的实体性贬值严重。本次评估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委估设备的具体运转情况进行现场鉴定,对委估设备仅以外观目测进行现场勘察,现状委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 纳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 本次委估资产为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宗汉大道老棉纶三厂(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类型。 公开市场价值,在此被定义为,有自愿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委托评估资产可以期望并能实现的合理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对委托评估资产及市场,以及影响委托评估资产价值的相关因素均有合理的知识背景。相关交易方将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或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决定其交易行为。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月17日。 该基准日离经济行为实际开始运行日最近,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有利于资产的清查。经与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协商,共同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2020年1月17日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法规依据及评估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财政部财资〔2017〕43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0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48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1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2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3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4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8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9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47号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12、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行为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2020)甬余法委评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三)产权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委估设备清单复印件。 (四)取价依据 1、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委托方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4、市场询价及相关市场行情;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鉴定及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评估数据的可搜集性,本次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起始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2日。评估工作的主要步骤为: 1、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及评估基准日,拟订评估方案; 2、查阅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勘察,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 4、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 5、评定估算; 6、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三级审核,并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7、提交评估报告后,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归档。 九、评估假设与前提 本次评估假设条件前提如下: (1)一般性假设 ①假设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 ②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贷款利率、汇率、税赋基准及税率,以及政策性收费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③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的重大影响; ④假设本次评估对象对应的市场交易条件为公开市场假设。 (2)特殊假设 ①所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且评估对象未发生担保、抵押、转让行为等; ②没有考虑评估对象的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③本次评估是基于委估资产不改变用途继续使用为假设前提下对委估资产作出的价值参考。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方委估资产在2020年1月17日根据重置成本法计算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4554200.00元,人民币大写为肆佰伍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结果仅为委托方司法鉴定提供委估资产价值参考,不作其他经济目的使用,也不能作为价值实现的保证。它是基于委估资产以不改变用途继续使用为评估假设,对委估资产作出的价值参考,未考虑上述假设条件改变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 2、评估机构及参加该项目的评估人员与评估报告所涉及的资产都没有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直接利害关系,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但可能受到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是以委托对象保持现有用途且产权状况明晰为条件,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资产的法律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评估价值不包含委估资产的增值税、搬迁费、运杂费、安装及调试费,也未考虑委估资产公开拍卖所需的费用情况对委估资产价值的影响。对该事项建议报告使用人应予充分关注。 5、由于委托方未能提供委估机器设备的原始购入发票,因此难以确认委估机器设备的原始购入价格,也无法获知委估机器设备是全新购入或是二手购入,对委估机器设备的购入时间、使用年限、使用状况、保养维护及可能存在的缺陷也无法获知,同时由于受条件限制,评估人员无法对委估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勘察,仅以委估机器设备的外观状况勘察为准,对委估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未涉及委估机器设备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情况,同时对委估机器设备搬迁重新安装后能否继续使用评估也无法确认,评估存在瑕疵。对上述事项建议报告使用人应予充分关注。 6、评估了解到,委估设备原存放在其他厂房,因租赁原因,搬迁到现在租赁的厂房内,设备因搬迁等原因,造成部分设备零件不完整,设备不同程度损害,且设备搬迁后杂乱无章堆放,造成各规格型号的设备堆放一起难以分清,且现状堆放设备的厂房面积小环境差,评估人员无法详细一一核实。同时评估还发现,本次委估的设备与融资租赁的设备混放在一起,且两者的设备存在型号相同的情况。本次仅根据提供的资产清单评估。基于上述事项存在,本次对委估设备的评估存在瑕疵。对上述事项建议报告使用人应予充分关注。建议委托方在对委估设备进行资产处置时予以进一步核实,建议委托方在分清本次委估设备与融资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再进行资产处置。 7、本次评估未涉及委估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等情况,也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等情况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因受条件限制,无法核对抵押设备与评估设备的差异,存在瑕疵。对上述事项建议报告使用人应予充分关注。 8、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师不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同时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9、评估师未对委估资产做技术性检测,是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10、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公司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1、本评估报告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未考虑资产担保、抵押、保险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行为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若委评资产强行处置时可能会导致价格的下降。 12、评估基准日后发生下列事项须对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如下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13、本评估结论是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次评估目的、评估条件、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以上情况对委估资产价值存在潜在的影响,但鉴于目前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需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特别注意。建议委托方在资产处置时应充分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应进行现场勘察。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至本评估报告发出日,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未提供出期后事项,本评估机构亦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期后事项。如果发生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司法鉴定这一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及其他合法报告使用者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与本公司许可,本评估报告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3、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现行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没有重大变化的才可以使用评估结论。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项目评估报告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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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评估技术报告
一、评估项目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 二、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三、报告使用者:余姚市人民法院 四、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司法鉴定提供委估资产价值参考 五、评估范围: 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浙江亿普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 六、评估基准日及有效期: 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17日,有效期为1年,即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八、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及评估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财政部财资〔2017〕43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0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48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1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2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3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4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8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39号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7〕47号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12、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行为依据 委托方签发的(2020)甬余法委评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三)产权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委估设备清单复印件。 (四)取价依据 1.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市场询价及相关市场行情;3.评估人员现场勘察、鉴定及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有关资料。九、评估原则: 本评估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下,结合评估目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具体依据如以下评估原则: 1、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应以评估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评估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遵循替代原则,要求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评估时点原则。遵循评估时点原则,要求评估结果应是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十、评估范围和对象: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2020)甬余法委评3号司法评估委托书,本次委托方委估资产为存放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路与宗汉大道交叉口租赁厂房内属浙江亿普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委估的机器设备主要为各规格的精密数控车床、精密自动车床、钻铣加工中心、数控机床、普通车床、注塑机、自动棒送料机、变频螺杆机、油压机、装配生产流水线、压铸机、检测台、高速雕刻机、接头装配机、包装机等合计170台(套)生产用机器设备。经现场勘察,委估设备主要以精密车床等通用设备为主,大部分机器设备出厂年份在2014年左右,因设备长期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缺少必要的维护和保养,造成委估设备的部分零部件存在缺损,特别是精密数控车床的电脑板、软件、控制面板、显示屏、线路、电源等系统缺损严重,故委估设备的整体状况较差,设备的实体性贬值严重。本次评估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委估设备的具体运转情况进行现场鉴定,对委估设备仅以外观目测进行现场勘察,现状委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 十一、评估方法选用: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评估数据的可搜集性,本次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十二、评估测算过程: 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在对委估设备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现状不改变用途可继续使用为假设前提,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要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即为评估值。当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不存在或小到可忽略不计时,重置成本即等于评估值。 (1)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厂家含税报价-增值税-运杂费-安装及调试费等 (2)成新率的确定 通过对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对运行环境、保养、外观、完好率的现场考察等进行修正后予以确定。 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察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机器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具体列表如下:
十三、评估结果确定: 委估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合计4554200.00元,人民币大写为肆佰伍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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