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37号 车牌号为浙B015JG的奥迪牌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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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2020)甬子博评字第030号 一、绪言 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机构)接受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奥迪牌浙B015JG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2020年04月26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孙丹清0574-62785550 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 □转籍 □拍卖 □置换 □抵押 □担保 □咨询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型号奥迪牌(FV7205LAQBG);号牌号码(浙B015JG):发动机号(51977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3B28U1F3046916): 登记日期(2015年10月28日);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至(2021年10月31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04月26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2020)甬余法委评37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汽车报废标准》 6.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信息表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 技术参数资料:系列车型性能、装备一览表 技术鉴定资料:评估鉴定人员现场勘察记录表 评估鉴定人员市场调查资料 其 他 资 料: 车辆价格网页资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 市场价格比较法:经市场调查,近期市场内有同款车辆已成交的车辆。该车的年份、成色、配置、技术状况与被评估的车辆相似。因此根据此成交价格得出以下评估的结论。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2.评估结束后,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与评估无关的因素导致该车受到损耗的,与负责评估该车辆的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至2021年04月25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三、车辆信息表复印件 四、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机动车照片
注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签字、盖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2020年04月26日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作 业 表
注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签名) 复核人(签名) 2020年04月26日 2020年04月26日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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