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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引纠纷 维权成功获赔偿

发布日期:2020-05-25 字号:[ ]


  小杨在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班,地点在杭州。后来,由于业务调整,公司需派小杨去温州工作,但小杨以“离家太远”的理由拒绝,双方因此闹僵,公司遂“解聘”小杨。小杨不服,就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支持。

  这下轮到公司不服了,该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近日,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小杨,原告公司应该支付小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事情源于2015年7月,小杨进入该食品饮料公司后,担任杭州地区销售主管,实际工作地点在杭州。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杨的工作地点为浙江省。去年3月15日,小杨收到公司函件称,要将其调往温州市温岭市从事新的市场开拓销售。小杨回复公司称“离家太远,不愿前往,不接受恶意调岗”。

  回复公司后不到一个月,小杨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以小杨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到岗、当月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小杨认为,之前自己在原工作地点杭州市上班考勤,并未旷工,公司“恶意调岗”“违法解聘”,就此事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结果支持小杨诉求,公司不服气,也要走“法律途径”。由于该公司在我市有生产基地,因此向市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该笔赔偿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杨的工作地点为浙江省,虽未明确具体城市,但小杨的实际工作履行地点为杭州市,对于公司调动小杨的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或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情况是,未经协商,公司单方面下达岗位调动通知函,而小杨已明确拒绝,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杭州市上班考勤。其间,公司也未向小杨提出异议,后却以小杨未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按旷工处理为由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解聘”小杨的过程中,公司没有通知工会,程序上也不合法。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小杨的诉求,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原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作出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惟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且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任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最终也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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