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91号 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

发布日期:2020-07-14 字号:[ ]


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宾阳路21号

 

电话:0574-65728856    邮编:315700

 

 

 

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估价机构: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    XXX

出具报告日期: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估价报告编号:象房估司法[2020]第045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方委托,本公司对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进行评估,建筑面积为127.46,土地面积为25.12,另附车库一间,使用面积15.56㎡。估价目的是为司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理性而谨慎的交易双方,出于利己动机,有较充裕的时间,在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下自愿进行交易最可能的价格。价值时点为二0二0年七月八日。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0二0年七月八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216100元,大写人民币为贰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

单价(元/

金额(元)

1

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

住宅

 

127.46

14938

1904000

2

车库

车库

15.56

13500

210100

3

固定装修

住宅

127.46

800

102000

4

合计




2216100

注:1、本次估价范围包括房屋及其室内固定装修、车库、土地使用权价值。详细情况请见房地产估价报告全文。

2、本次评估价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3本估价结果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特此函告!

 

 

 

 

 

 

 

 

 

 

 

 

估价方: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目   录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5

二、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

三、估价结果报告

1、估价委托人………………………………………………………8

2、估价机构…………………………………………………………8

3、估价对象…………………………………………………………8

4、估价目的………………………………………………………10

5、价值时点………………………………………………………10

6、价值定义………………………………………………………10

7、估价依据………………………………………………………10

8、估价原则………………………………………………………11

9、估价方法………………………………………………………11

10、估价结果………………………………………………………12

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3

12报告出具日期…………………………………………………13

13估价报告的有效期……………………………………………1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

-2015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姓  名

注 册 号

签  名

签名日期

XX

3319970128


2020年7月13日

XXX

3320160127


2020年7月13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的假

(一)一般假设

1.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是公开、平等、自愿交易的市场,即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

(2)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

(3)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

(4)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5)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2.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我们未向有关部门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未定事项假设

无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本次估价不考虑估价对象查封、抵押因素的影响,也不考虑租赁的影响。

(四)不相一致假设

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无依据不足假设。

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即自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至二0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止。

2.在报告有效期内,如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委托本公司进行重新估价。

3.本报告之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现状的市场价值,不包括办理过户时应缴纳的税费。

4.本估价报告仅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5.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均不得用于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同。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估价机构:

象山精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宾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XX

资质等级:贰级

资质证书号:浙建房估证字【2002】044号

联系电话:(0574)65728856   传真:(0574)65083919

邮政编码:315700

三、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实体状况

估价对象为XXX所属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该幢建筑共5层,估价对象位于第2层,钢混结构,一梯二户,建成年份2005年。

具体装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详情

1

地面

抛光砖、复合地板等

2

墙面

白水泥聚酯漆、储藏室、木高橱、木低橱、轻轨橱等

3

石膏板(有造型)、白水泥聚酯漆等

4

厨房

花岗岩灶厨、吊橱、墙面砖、地砖、扣板、燃气灶、油烟机等

5

卫生间

淋浴房、坐便器、墙面砖、地砖、组合洗脸台盆、扣板、拖把池等

6

阳台

墙面砖、地砖、洗衣水槽、扣板等

整体通风、采光好,室内装修一般,维护较好。 (详见估价对象内外部照片附件)。

2、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为XXX所有,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屋所有权证》为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609884号,建筑面积127.46㎡,设计用途住宅,另附车库一间,使用面积15.56㎡。《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余国用(2006)第1035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12㎡,地类(用途)为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73年9月27日

3、估价对象区域概况

价对象房地产座落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东至俞家桥路,南至小区道路,西至开丰路,北至四明西路。周边有余姚万达商业广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兰江小学、余姚市四明幼儿园、世纪华联超市、家乐福超市、余姚黄山儿童公园、中央花园小区、佳汇景苑小区、万达豪庭小区、金地澜悦小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齐全,有城市公交107号、205号等线经过,小区居家生活便利,小区环境较好,适宜居住。


四、估价目的:

为司法处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五、价值时点: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六、价值定义:

本报告确定的委估房地产价值为该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在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及无租约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9《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10、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的复印件资料

1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12、本公司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掌握和收集的各种数据

八、估价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九、估价方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通行的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成本法,有条件选用比较法的应以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适宜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作为住宅用房,类似房地产成交案例比较多,故在充分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基础上,可采用比较法确定估价对象的比准价格。

估价对象同一供需圈内的住宅用房主要以购后自用为主,估价师掌握的估价对象所在的区域市场化的出租案例较少,房屋租售比失衡,不能真实反映出房产市场价值,故不宜采用收益法。对活跃的交易市场来说,交易价格主要与宏观经济环境、市场供需状况、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等因素相关,而与花费的成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成本法所得到的价格并不能真正体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所以本次评估也不宜使用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者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估价对象为已建成并在正常运营下的房地产,因此本次评估也不宜使用假设开发法。

综上所述,最终选用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方法。

比较法: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他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0二0年七月八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216100元,大写人民币为贰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

单价(元/

金额(元)

1

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14幢201室

住宅

 

127.46

14938

1904000

2

车库

车库

15.56

13500

210100

3

固定装修

住宅

127.46

800

102000

4

合计




2216100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注册号

签名

XX

3319970128


XXX

3320160127


十二、报告出具日期: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十三、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至二0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如过有效期,则评估报告结果应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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