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84号 一批红酒及白酒市场价值 | ||||||||||||||||||||||||||||||||||||||||||||||||||||||||||||||||||||||||||||||||||||||||||
| ||||||||||||||||||||||||||||||||||||||||||||||||||||||||||||||||||||||||||||||||||||||||||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涉及 ***持有的一批红酒及白酒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 慈海博评报字[2020]1-0*号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第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
1、评估报告声明------------------------------------------------2 2、《<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3、《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4-9
第二部分 附件
1、司法评估委托书--------------------------------------------- 2、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备案公告》复印件----------------- 5、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7、现场勘查照片-----------------------------------------------
评估报告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6、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7、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其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 8、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9、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涉及 ***持有的一批红酒及白酒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慈海博评报字[2020]1-0*号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因司法评估涉及***持有的存放于余姚市新洋公路黄湖村黄山西片***号西侧单层厂房内和余姚市人民法院仓库内的一批红酒及白酒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并请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涉及 ***持有的一批红酒及白酒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 慈海博评报字[2020]1-0*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因司法评估涉及***持有的存放于余姚市新洋公路黄湖村黄山西片***号西侧单层厂房内和余姚市人民法院仓库内的一批红酒及白酒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看、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其在2020年7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予以了评估。现将有关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本次评估的产权持有者为***。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我们依据本次评估为司法评估的经济行为性质,我们就本次评估报告使用者问题与委托方进行了沟通、了解并确认,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包括涉案相关单位及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司法评估提供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 本次资产评估范围为***持有的存放于余姚市新洋公路黄湖村黄山西片***号西侧单层厂房内和余姚市人民法院仓库内的一批红酒及白酒,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次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以评估人员协同委托方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清点并经委托方及产权方签字确认为依据,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与现场勘察所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甬余法委评84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取价依据 1、公开市场报价或售价; 2、其他。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应根据评估目的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 1、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评估数据的可搜集性,因春潭白酒无法取得同种品牌及型号的市场售价,故采取三个类似品牌及型号的参照物作为参考,故本次的评估春潭白酒适用市场法评估。 2、收益法,指将被评估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按一个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出的现值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时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本次委估资产不存在收益性,因此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3、成本法,指以重新购置被评估资产可能花费的成本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时价值的评估方法。除春潭白酒外,其他资产重新购置的价值较易确定,故本次的评估适宜采用成本法。 (二)评估方法的确定 重置价值主要以现行市场购置价为准;扣除一定比例的包装费、运杂费、仓储费销售费用、合理利润等,最终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市场售价×(1-运杂费、仓储费等费率-销售费用率-经销商合理利润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我公司评估人员在产权持有者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评估过程简述如下: 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介绍情况,同时商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7月1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接受委托。与产权持有者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初步了解被评资产实际情况。结合公开市场交易信息,确定被评资产的评估价值。 对评估结果进行整体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形成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因司法评估涉及***持有的存放于余姚市新洋公路黄湖村黄山西片***号西侧单层厂房内和余姚市人民法院仓库内的一批红酒及白酒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的评估方法,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具体明细详见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中所称的“评估价值”,是指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评估基准日所体现的各项内在状况、外部环境等所有能引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因素都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次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参考。 (二)本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产权依据、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及其准确性等,均由委托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们接受委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仅对被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其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 (四)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信息(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以现场勘查时包装箱及抽样瓶体上标注的信息为依据,若包装箱内其他瓶体上的信息与本报告所述的信息不一致,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五)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数量以评估人员协同委托方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清点并经委托方及产权方签字确认为准。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六)本次评估结论仅包含红酒及白酒本身的价值,不包含运杂费、包装费、仓储费、销售费用等其他费用。 (七)本次评估在选用评估方法时,因委估资产不存在收益性,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作为本报告的评估方法。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有效期限内使用。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评估范围内有关资产的权属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1、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3、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日期为2020年7月9日。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评估报告日: 2020年7月9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