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115号 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美的空调21台、地板325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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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所涉及的 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0]甬第740号 (共1册 第1册)
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01日
目 录 声明................................................................... 1 摘 要................................................................. 2 正 文..................................................................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4 二、评估目的........................................................... 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 四、价值类型........................................................... 5 五、评估基准日......................................................... 5 六、评估依据........................................................... 5 七、评估方法........................................................... 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7 九、评估假设........................................................... 8 十、评估结论........................................................... 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11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12 附 件................................................................. 13
声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所涉及的 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0]甬第740号 摘 要一、项目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资产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经济行为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对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资产持有人:余姚市***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司法处置 六、经济行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实施拟司法处置,需对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七、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美的空调21台、地板325平方米。 八、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九、评估基准日:2020年08月11日 十、评估方法:市场法 十一、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为31,5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十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本次拟司法处置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0年08月11日至2021年08月1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2、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看样时间内进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应认真咨询查看,了解标的物现状,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愿承担相关责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 3、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甬余法委评115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的内容,产权持有人为余姚市***有限公司,但受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取得购销合同、发票等直接产权证明材料。 4、至实际交割日,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数量若发生变动,请根据现场清点的数量结合本评估方法自行调整评估值。 5、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故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按拟司法处置进行变现,市场法评估比成本法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所涉及的 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0]甬第740号 正 文
余姚市人民法院: 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单位拟实施司法处置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在2020年08月1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人 产权持有人名称:余姚市***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本次经济行为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对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余姚市人民法院拟实施拟司法处置,需对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评估范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的余姚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美的空调21台、地板325平方米。委估美的空调外机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2017年5月,分别为10台外机、11台内机;委估地板规格型号为1229×212×7mm,生产厂家为江苏省常州市泰格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明细表》。 委估资产存放于余姚市陆埠人民法庭内。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五、评估基准日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20)甬余法委评115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5、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2、财政部、中评协发布的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四)产权依据 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取价依据 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4、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进行部分资产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状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 是通过求取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评估出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资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运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资产必须具有独立的连续提供未来收益的能力,资产的未来收益必须能用货币计量;产权持有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资产或资产组合、在市场上已有的类似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公平的市场,要能找到近期的、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参照物;要能在市场上收集到可比参照物的技术资料和交易资料,功能方面的资料以及交易时间、条件、动机和价格等方面的资料。 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故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 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按拟司法处置进行变现,市场法评估比成本法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资产评估采用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评估值=(市场回收价格-拆装费)×数量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本公司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评估项目小组于2020年08月11日在本案相关人员陪同下,对位于余姚市陆埠人民法庭内列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市场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按评估准则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九、评估假设(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移地使用假设:假设可使用设备将在产权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资产的空间位置转移后继续使用。 4、清算假设: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拟司法处置、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可能实现的价值估计数。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产权持有人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产权持有人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该行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为31,5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评估报告中描述的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2、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看样时间内进行实地查看,竞买人应认真咨询查看,了解标的物现状,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愿承担相关责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 3、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20)甬余法委评115号的内容,产权持有人为余姚市***有限公司,但受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取得购销合同、发票等直接产权证明材料。 5、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故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由于本次评估的对象按拟司法处置进行变现,市场法评估比成本法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者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前,本评估公司和委托人均不得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2、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委托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对象。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说明 1、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0年08月11日至2021年08月1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09月01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地址:中国·宁波·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7楼703室 邮编:315040 传真:0574-81857866 附 件1、《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明细表》; 2、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3、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资格备案公告复印件; 4、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照片。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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