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甬余法委评216号 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住宅房地产

发布日期:2021-01-08 字号:[ ]



 

 

涉执房地产处置

司法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住宅房地产司法评估项目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注册号:***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21年1月6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甬信德221010015号

 


致估价委托人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接受贵方的委托,遵照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估价目的,按照估价程序,对贵方委托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委托案号:(2020)甬余法委评216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估价对象:权利人******,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房屋建筑面积143.13平方米(其中专有建筑面积为127.9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另有车棚一间(未经登记),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3.01平方米(出让住宅用地,终止日期至2068年12月27日)的房地产。

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固定装修、车棚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价值时点:2021年1月5日

估价方法:比较法

估价结果: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13.30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叁万叁仟元整RMB:4,133,000.00元)按建筑面积计单价为28876/平方米,大写金额为贰万捌仟捌佰柒拾陆元每平方米。 

详见下表“评估清单”。

报告使用期限: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即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1月5日止。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项目

座落

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市场价值

单价

元/平方米

总价

(万元)

房地产价值

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01591号

143.13

13.01

28876

413.30

特别提示:

1、估价结果已包含土地、房屋、固定装修、车棚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价值;

2、估价对象另有车棚一间(未经登记)

3、经调查,估价对象合计拖欠物业费约2473元(实际以相关单位结算为准),仅供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参考使用,未在估价结果中扣除

4、因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日期与价值时点不一致,评估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变化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5、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6、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违反该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7、评估结果不等于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的保证;

8、欲了解该估价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详见估价结果报告,报告使用时请特别关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提示内容。

 


估价师声明 1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2

一、估价假设条件 2

二、估价限制条件 3

估价结果报告 5

一、估价委托人 5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5

三、估价目的 5

四、估价对象 5

五、价值时点 8

六、价值类型 8

七、估价原则 9

八、估价依据 10

九、估价方法 11

十、估价结果 11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2

十二、实地查勘期 12

十三、估价作业期 12

附件 13

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14

二、估价对象位置图 15

三、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16

四、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17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21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2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23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于2021年1月5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条件

(一)一般假设

1、对权属证书审慎检查并予以核实。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不动产权证》,我们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并获取了估价对象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2、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关注但无鉴定、检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房屋质量及环境是安全的,能在耐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3、对房地产市场的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即能满足以下条件:⑴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⑵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⑶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⑷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⑸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4、本次估价假定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之日的评估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与实地查勘完成之日的状况相同。

5、本报告估价结果扣除估价对象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以及其他等因物业使用而产生的拖欠费用

6、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二)未定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无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原有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及查封情况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四)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估价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估价对象权利人认定一楼某无门牌号车棚为估价对象附属车棚,但房屋权属证书上并未登记,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了尽职调查仍然难以取得该车棚的权属信息,后经物业确认,估价对象房屋确实存在附属车棚故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存在附属车棚为前提进行评估。

二、估价限制条件

1、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及程序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等,特别是符合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等。

2、委托人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提供情况和资料失实或有所隐匿而造成结果的偏失,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5号),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同

4、根据估价目的,预计未来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本估价结果及其相关的估价技术过程有效期年,即本报告出具日起年内有效。在报告有效期内,如果估价对象的作价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进行估价;如使用本估价结果的时间与报告出具日相差年或以上,本公司对应用此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人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人、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6、本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的整体价值,如分割转让或出现其他变化,该结果应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7、本估价报告须待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复印件均无效。

8、本次估价委托方未提供装修工程明细,固定装修价值以估价人员现场查勘结合市场平均水平确定,未考虑个别品牌对估价结果的影响,若与当事人实际装修情况不符,当事人应提供相关依据,经本公司确认合理、有效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本估价报告若出现文字或数字因打印、校对及其他原因发生误差时,请委托人通知本估价机构更正,否则误差部分无效。

10、本估价报告由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名称: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25-3>

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02]073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浙估协资信证字[2020]027

资信等级:AAA

三、估价目的

受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甬余法委评216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评估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的房地产。

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

(一)基本状况

名称

为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住宅房地产

坐落

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华泰街;所在小区四至范围:东临河流,邻近中兴路;南邻近百丈东路;西临华泰街;北临中山东路

范围

包括土地、房屋、固定装修、车棚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规模

房屋建筑面积为143.13平方米其中专有建筑面积为127.99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01平方米

用途

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

权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为***、***,按份共有,***占50%,***占50%

(二)土地基本状况

四至

所在宗地四至范围:东临河流,邻近中兴路;南邻近百丈东路;西临华泰街;北临中山东路

形状

所在宗地形状相对较规则,估价对象为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形状对估价对象影响不大

开发程度

宗地红线内外均已通水(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已开发完成,地上建筑物已建成,绿化程度较好

土地使用期限

终止日期至2068年12月27日,土地使用期限剩余48年

(三)建筑物基本状况

建筑结构

混合结构

设施设备

供电、上水、下水、通信、通燃气等设施完备,使用正常

装饰装修

外墙面涂料,塑钢窗,防盗门

室内精致装修

房间一: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顶乳胶漆,固定衣柜,嵌入式柜,格力空调,塑钢门,木门

卫生间一:地面地砖,墙面面砖,顶铝扣板,淋浴房,洗手台盆,马桶、热水器、玻璃移门

房间二: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顶乳胶漆,格力空调,木门,塑钢窗

储藏室: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石膏顶,格栅衣柜,移门

客厅: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木饰板,石膏顶,格力空调卡机,嵌入式柜两组

阳台: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石膏顶,柜,玻璃移门,塑钢窗

房间三:地面实木地板,墙面乳胶漆,顶乳胶漆,衣柜,格力空调,木门,塑钢窗

厨房:地面抛光砖,墙面面砖,顶铝扣板,整体橱柜一组,配备方太牌厨具一套,热水器,木门,塑钢窗

卫生间二(干区):地面地砖,墙面面砖,石膏顶,洗手台盆,壁柜

卫生间二(湿区):地面地砖,墙面面砖,铝扣顶,淋浴房隔断,马桶,玻璃移门,塑钢窗

空间布局

平面结构较规则,南北通透,采光通风较好,布局合理

楼层/层高

房屋总层数10层(不含底层),底层为自行车房及车库层,其位于第3层;标准层高,室内净高约2.7

朝向

主向朝南,中间套

新旧程度

建成年份21世纪初,房屋质量完好,维护情况较好

其他

另有底层自行车房一间;无装修

(四)权益状况

1、不动产登记状况

权证书号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01591号

权利人

******

共有情况

按份共有,***占50%,***占50%

坐落

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

用途

住宅用地/住宅

面积

分摊土地面积13.0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3.13平方米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68年12月27日止

其他

另有车棚一间(未经登记)

2、他项权利情况

证明书号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48108号;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39179号

权利人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产权人

******

坐落

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39弄13号303

房屋所有权证号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01591号

被担保债权数额

170万元;170万元

债权履行期限

2017年09月30日至2047年09月30日;2020年05月09日至2020年11月08日

3、目前使用状况

根据现场查勘,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处于空置状态。所在小区由宁波耐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估价对象合计拖欠物业费约2473元。

(五)区位状况

位置

估价对象为中山小区内的高层住宅用房;所在小区四至范围:东临河流,邻近中兴路;南邻近百丈东路;西临华泰街;北临中山东路;具体如图示:

 

 

 

 

 

 

 

 

 

 

 

 

 

 

 

 

 

 

 

 

 

交通

中兴路为区域交通主干道,对内对外交通较便捷;小区内配备有地面停车位及住宅底层车库,停车便携程度较好;附近有103路、108路、160路、503路、514路等公交路线经过,邻近地铁一号线、三号线樱花公园站点,公共交通便捷程度较好

外部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已达至“六通”(供水、排水、路、电、通信、燃气),水、电供应保证率高,基础设施完善,较好满足居住需求附近有樱花公园、樱花幼儿园、鄞州区中心小学、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等配套设施,生活便捷程度较好

周边环境

区域内无固定污染源,无明显噪音及粉尘污染,环境卫生状况尚可;附近有东方名庭、甬港新村、星辰四季等住宅小区,居住氛围浓厚

五、价值时点

2021年1月5日(即估价对象于2021年1月5日的市场价值),估价对象实地查勘完成之日。

六、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名称

本次估价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价值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三)价值内涵

价值内涵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满足本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包括土地、房屋、固定装修、车棚及相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赋税方式为买卖双方各自赋税面积内涵为建筑面积未扣除估价对象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以及其他等因物业使用而产生的拖欠费用;未考虑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未考虑估价对象原有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及查封情况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七、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2、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4、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

八、估价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二)估价标准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

5、《宁波市区城市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

(三)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司法评估委托书》;

2、估价对象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收集的资料

1、《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估价对象照片;

3、实地查勘记录;

4、可比实例等相关资料;

5、当地市场调查和搜集的有关资料等。

九、估价方法 

(一)估价方法名称

本次估价采用比较法

(二)估价方法定义

比较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三)估价测算简要内容

估价技术路线

选用比较法进行估价,综合各估价方法测算结果,最终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

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③建立比较基础;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房地产状况调整;⑤计算比较价值。

十、估价结果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前提下,采用比较法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1年1月5日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13.30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叁万叁仟元整(RMB4,133,000.00元),按建筑面积计单价为28876/平方米,大写金额为贰万捌仟捌佰柒拾陆每平方米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 名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十二、实地查勘期

2021年1月5日

十三、估价作业期

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二、估价对象位置图

三、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四、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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