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甬余法委评130号 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住宅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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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XXX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宁波联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XXX XXX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估价报告编号:甬联估字(2021)第08-F007号
致 估 价 委 托 人 函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组织专业估价人员,对XXX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建筑面积116.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70平方米)及室内固定装修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目的是为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价值时点为2021年8月12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根据本次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采用比较法对委托房地产进行了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正常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6.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贰仟元整。 具体价格详见《估价结果一览表》。 特此函告
估价方:宁波联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估价结果一览表
一、估价结果的限制条件: 详见《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即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声 明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 1、我们于2021年8月12日,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记录。 2、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失误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有关假设和限制条件见“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估价报告正文中的相关说明。 4、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 5、我们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6、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基本术语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7、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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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结构 | 房屋 总层数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 设计用途 |
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 | 钢混 | 25 | 19 | 116.33 | 91.91 | 住宅 |
(三) 房地产实物状况
1、建筑物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房屋总层数25层,所在楼层为第19层,楼层较好,二梯四户,配备2部电梯。估价对象南北朝向,位于西首,所在建筑物外墙为多彩涂料饰面,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未经装修(毛坯),房屋采光、通风条件较好。
2、土地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形状规整,地势平坦,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4.70平方米,至价值时点,该宗地红线内外基础设施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气、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四)估价对象区域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小区内,小区东临桥西岸路,南临长汀路,西近广平路,北近规划路。近公交“长汀弥勒一苑北”站,有208路、229路等多路公交可抵达,交通便捷,附近有中央花园、金钟小区、长汀弥勒等住宅小区,住宅较集中,住宅成熟度较高,周边有奉化龙津实验学校、长汀商贸大厦、奉化区体育馆、奉化区小博士艺术幼儿园等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居住环境成熟。
五、价值时点:
根据估价目的,按照房地产状况与时间的对应关系,确定以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日期(2021年8月12日)为价值时点。
六、价值类型:
本次估价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本次估价对象价值隐含下列内涵
(1) 用途:估价对象设计用途为住宅;
(2)权利状况:权利人拥有估价对象合法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3)本次评估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室内固定装修。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 技术规程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 其它
(1)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浙(2021)宁波市(奉化)不动产权第0029335号”《不动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2)估价委托人提供的“(2021)甬余法委评130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变更评估通知书》;
(3)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估价机构掌握与搜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5)本公司所掌握的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等数据资料;
本估价报告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及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价值日期原则,结合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要求我们估价人员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受外部干扰因素影响,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进行估价。
2、合法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遵循合法原则,第一、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第二,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第三,要求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必须是合法的。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必须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
4、替代原则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对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
5、价值日期原则
价值日期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价值日期时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时点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所以在评估一宗房地产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价值日期上,同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状况也是以其在该时点的状况为准。
总之,在估价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论据,坚持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做到估价过程合理,房地产估价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严格保守在估价过程中知悉的估价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一)估价方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通行的房地产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有条件选用比较法的应以比较法为主要的房地产估价方法。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相同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成交案例较多,故适宜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
(二)技术路线
比较法
比较法所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是该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格,或者说是被大多数买家和大多数卖家认可的价格。正是按照这样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市场法采用选取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的技术路线。
比较法公式为: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在与委估标的处于同一供需圈内,选取近期成交的与委估标的类似的三个可比实例,分别与委估标的进行逐项对比,通过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后,由此得出比准价格,再与委估标的建筑面积相乘后得出委估标的总价格。
十、估价结果:
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确定XXX所有的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云庐11幢1904室住宅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正常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6.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贰仟元整。
具体价格详见《估价结果一览表》。
注册证书号 | 签 字 | |
XXX | ||
XXX |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21年8月12日至8月17日
本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即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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