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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工作人员业外行为指引

发布日期:2024-10-29 字号:[ ]


在高悬的国徽之下,庄严的法庭之上,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实施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但脱下法袍,法官也属于普通民众之一员,是社会大众的一份子,除履职之外,当然有进行业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和自由是对法官最基本的人格尊重。故而,法官正常的业外活动无可厚非、不可剥夺。

社会大众对法官的德行操守、言行举止普遍抱有较高的期许和期望,认为一个道德有瑕疵的人很难做到公正廉明,一个行为不检点的人难以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这就要求法官时刻牢记司法工作虽有八小时内外之别,司法形象却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

为了避免法官因业外活动中不当之言行与其职责和身份发生冲突,从而给司法公正、法官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害,特对2014年制定的《法官业外行为指引》进行修订。

业外行为丰富多彩,包罗万象,本“指引”不可能一一罗列和定义,给出的建议和意见亦非唯一答案,旨在引起法官的重视和思考。在面对不同的处境及问题时,如何选择最为适当的对策和措施,当由法官自行抉择。本“指引”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纪律条规对法官的业外行为没有约束。当法官实施不当之业外行为时,就可能因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而受到制裁和处罚。

一、行为准则

法官应在普通民众与司法人员二个角色之间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应当认真思量其业外活动会否使社会大众质疑其品德操守,或因此减损对其身为法官的尊重,贬抑应有的司法形象;若会如此,法官便应尽量克制并避免不正当和看似不正当的言行。

法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身处一个开放透明、监督便利的信息网络社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在普通民众身上被视为无伤大雅的小过错,发生在法官身上就可能酿成大错,并同时带来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大众对法官公正和司法形象的强烈质疑。因此,在业外活动中,法官要坚守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秉持正直友善、温良谦恭、谨言慎行、通情达理之准则,不断向社会公众传递和释放正能量,展现法官的良好素质和公正形象。

二、具体指引

(一)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关系

1.法官是不能私下单独接触本人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但如遇特殊或迫切的情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接见的,如果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和及时处理,法官可会同同事在法院适当的场所会见和接待,要避免在家中、餐厅、娱乐场所或其他私密场所进行单独和私下接见。

2.法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亲朋好友、同学等熟人接受请托就案件说情打招呼的情况,法官可以宽其心,晓以理,转告委托人要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的。熟人说情打招呼可能会通过邀约吃饭、喝茶、娱乐等形式进行,法官要保持一定的警觉,询问邀约的事由,如果涉及到案件相托,可尽量找理由予以推脱。法官在出席熟人组织的私下聚会时,可能会碰到“偶遇”当事人的情形,此时法官在照顾到基本的礼仪礼节后,宜寻合适的理由及时离开;实在无法脱身的,要慎言检行,避免谈及案件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说明。

(二)与法官同事、同仁的关系

3.良好的同事、同仁关系有益于工作和生活。法官同事包括上下级法院同仁之间的交往应当是纯朴的,不宜功利化、庸俗化,更不能以搞好同事关系为名吃吃喝喝,搞小团体小帮派,甚至互相请托案件。倡导法官之间因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小孩出生或升学升迁等红白喜事不请客不送礼,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当面祝福、送小纪念品等形式表达心意。

4.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碰到熟人相托就同事、同仁承办的案件询问进展情况甚或说情打招呼。法官要认识到若向同事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形象,还会给同事增加心理压力,影响公正判案,并且可能使同事陷于不利境地。故而,每个法官都要牢记,不应就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过问案情,并将之固化为自觉行动。办案法官若面对这种情况,最基本的还是要秉持司法良心和公平正义理念,不徇私不枉法,不偏不倚做出裁判;在感到压力的时候,可以向组织求得帮助。 

(三)与律师的关系

5.律师也属于法律共同体之一员,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往是不会遭到非议的。法官与律师可以就碰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学术、法理上的探讨、交流;但不宜就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不能帮助打听案情或者介绍案源,更不能与可能涉案的律师有经济利益或人情方面的瓜葛,比如接受其买单的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

(四)家庭关系及其他人际关系

6.家庭和事业是人生的两大重要支柱,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社会大众的共同追求。法官要在事业和家庭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既不能因为家庭耽误工作,也不能因为只顾工作而忽略家庭,努力做到事业家庭两不误、两促进。有些当事人、代理人或请托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可能会采用迂回侧击的手法,把目标瞄准法官的“后院”,此时法官家属如能把好关、守好门,对法官的个人事业和家庭幸福都是大有裨益的。

7.法官生活在社会中,如因购物、停车、相邻关系等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和摩擦,要秉持正直低调、真诚谦恭、与人为善的态度消除摩擦。即使遇到无端的指责、辱骂甚或威胁,也应冷静克制,寻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宜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以谋求照顾或以势压人。面对他人释放的负能量,要尽量避免正面冲突,宜通过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之行为,为社会提供正能量。

(五)投资理财、借贷等经济活动

8.法官通过合理合法之手段提高家庭和个人物质生活条件是

无可厚非的。但应切记欲壑难填,一味或过分追求金钱和物质利益是难以完全满足和实现的,如果由此给自己或家庭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也是不必要的。法官应不断追求精神和人格的升华,营造和享受平静、简单、健康、快乐的生活。

9.法官可以进行正当的投资理财活动,如在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合法购买不动产等。但任何投资理财活动都有风险,要三思后行,稳健实施,防范风险。法官是不能从事或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的,更不能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如委托涉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请托人代为理财,从中收取固定收益。此外,法官也不应从事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活动,不宜为亲朋好友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因为这些活动都有可能使自己或家庭陷入不必要的诉讼或经济困顿之虞。

10.法官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股民,当然也有权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自由交易,但要谨记上班期间不得炒股之规定,也不可利用办案中知悉或者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自己是某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东时,应自觉申请回避。

11.法官可以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法官身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公司股东与法官身份的利益冲突问题,可采取转股、转让等方式处理之。法官若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商界一展身手,应当辞去法官职务,因为二者不可兼而得之。

12.法官因购房、购车等个人或家庭之需,可以进行正常的商业贷款、民间借贷等活动,并用自己或家庭共有的财产设定担保;但不能向涉案的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借贷、借车或有其他经济往来。

(六)休闲娱乐活动

13.法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参加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有利于放松心情、陶冶性情。提倡并鼓励法官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参加积极向上、有利身心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如歌咏、舞蹈、登山、旅游、摄影、瑜伽、武术等等。

14.法官自费接待、宴请亲朋好友是正常的,但要量入为出,不宜铺张浪费,尽量避免到高消费场所而引起公众猜疑;更不能私客公待,利用职务便利报销本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法官在业外时间与亲朋好友在家中或餐馆适当饮酒也是无可非议的,但不可酗酒,避免因饮酒过量有不当之言行或造成不妥之后果;特别是要杜绝侥幸心理,不能酒后开车,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15.法官作为普通消费者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等正当营业的娱乐场所,但自费娱乐也要与消费能力和水平相适应。为免公众猜疑,应尽量避免出入豪华、高消费的娱乐场所。要坚决避免出入有异性陪侍服务的场所,或者其他有不健康活动内容的场所。

16.法官在业外时间,如逢年过节、双休日,偶尔与亲朋好友在家中自娱自乐地打牌、打麻将是正常的,但不能带有赌博性质,更不能出入以赌博为业的营业场所。为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法官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值班期间、下基层或在外办案、调研期间不可参与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打牌、打麻将等为名进行的金钱利益输送更是绝对禁止的。

(七)维护个人权利和牵涉诉讼

17.法官与普通民众一样,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合法方式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但法官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仔细思量,慎重决定,因为可能会被人以为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得有利裁决。法官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遵循法律规定,平等参与诉讼,尊重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不能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也不能利用职权调查收取所需证据。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的诉讼案件,法官可告知其自行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八)微博、微信、网络发帖

18.刷微博、写微信、发网贴目前已经成为不少网民包括法官在内的重要生活内容。法官在从事此类活动时,要认识到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开放的社会,应该仔细甄别,不信谣、不传谣,文明、理性、合法的进行网络发帖、跟帖等活动。在网上发帖时还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性质,虽然可以表达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和心情,但是披露自己的工作细节、内容尤其是办案秘密、当事人隐私是不适当甚至是违法的。

(九)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

19.法官可以发挥法律专长,在业余时间参加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并可以接受适当的报酬或稿酬。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不宜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未经批准不能在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或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

(十)保守审判秘密

20.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官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这些秘密不能随意泄露。法官在与朋友聚会侃聊期间,不能趁一时之兴,泄露审判秘密等非公开信息。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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