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 XXX名下的26台机器设备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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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 XXX名下的26台机器设备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威远评报字[2024]302号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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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 XXX名下的26台机器设备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威远评报字[2024]302号 摘 要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基于报告所述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采用合适的评估标准与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经济行为:因拟执行资产的需要,余姚市人民法院需对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 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机器设备。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26台机器设备(详见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经过评估,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26台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542,180.00)。 以上评估结果详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执行涉及 XXX名下的26台机器设备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威远评报字[2024]302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的规定,遵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与工作计划,实施了清查核实、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基于特定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对XXX名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机器设备在2024年9月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委托方简介 委托方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002972030C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名称: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评估委托书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一)经济行为:因拟执行资产的需要,余姚市人民法院需对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通过评估,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机器设备。 (二)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26台机器设备(详见明细表)。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26台机器设备,系《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23070402ACX)项下的租赁物,包含1台开式固定台压力机JA21-165A、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JB23-83、4台数控车床、10台数控钻床、3台冲床等共计26台设备。上述设备同时系XXX与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AA23070402ACX-01A)的抵押物。 经现场勘察,实际盘点到机器设备26台,均纳入本次评估范围,26台机器设备仍在公司车间内,除储气罐外的其他设备均已停用,现场勘查时设备有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封条,受条件所限未开机运行测试,根据被执行人相关人员询问描述上述设备正常使用至2023年12月。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处于停用闲置状态,资产放置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外观油污灰尘较重,无保养。 四、价值类型本项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资产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选择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仅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结果系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状况以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所依据的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满足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估算成果,不能理解为评估对象价值实现的保证或承诺。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9月3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估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24)甬余法委评207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12届第46号); 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3、 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准则及规定。 (三)评估准则和规范依据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1、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4、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 1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四)权属依据 委托方相关人员、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及评估人员现场确认的设备勘察记录清单和法院提供的租赁物清单。 1、 现场查勘的记录资料及本所收集的有关评估案例及市场价格资料; 2、 阿里巴巴、百度爱采购、马可波罗网、供应商询价等; 3、 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七、评估方法(一)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2)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虑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2)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3)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3、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考虑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2)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3)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由于类似的交易案例资料缺乏,不适合采用市场法,由于无法获取可靠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相关数据,也不适合采用收益法,因此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 动产采用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评估公式:被评估资产价值 = 重置价值 * 成新率 1、 被评估资产重置价值的选择:动产的重置价值由数量以及购置单价组成,购置单价是指在评估基准日与评估设备具有相同或类似型号、规格、相应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全新设备市场成交单价。 成新率的确定:通过对设备使用情况(工程环境、保养、外观、开机率、完好率等)的现场考察,综合设备使用年限后予以确定。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工作自2024年9月3日开始至2024年9月18日结束。主要工作如下: (一) 项目调查与评估、接受委托; (二)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三) 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和计划; (四) 组成项目小组并勘查现场; (五)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 (六) 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七) 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八) 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九) 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十) 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九、评估假设(一) 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二) 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三) 持续经营假设:即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四) 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 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 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 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五)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委托人完全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假设委托人已依法执行; (七) 假设有关信贷、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八) 没有考虑发生产权变动时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九) 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十)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当上述评估假设和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经过评估,XXX名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工业区世纪一路18号内的26台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542,180.00)。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 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产权证件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对其提供的以上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 按照中评协〔2017〕48号文《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三) 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 我们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1、 本次评估的市场价值是指包含增值税的价值,除此外,评估师在评估估算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中一般不考虑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交易税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以及评估范围根据实际调查盘点确定,现场调查时,评估对象已被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受现场条件所限,未开机运行测试,根据被执行人相关人员询问描述设备正常使用至2023年12月,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对价格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提出异议。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一) 本报告使用范围仅限于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对于使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用途,被出示或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聆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是根据报告中所述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而得出的,仅在本报告所术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六)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八) 评估基准日后及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九) 本资产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资产评估师签字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
评估项目负责人:
评估报告复核人:
法定代表人:
评估机构: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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