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的住宅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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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名下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宁波永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3320140055) ** (注册号:3320200084)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24年9月2日
估价报告编号:甬永估(2024)法委字第051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我们对***名下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对象:系指***名下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的住宅房地产,包括房屋建筑面积163.19平方米及合计10.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评估价值包含室内固定装修。 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价值时点: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实地勘察之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于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估价结果:经过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选用比较法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委估房地产在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的估价结果如下:(保留至百位) 房地产评估总价值:RMB 364.62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 单价:22343元/㎡。
特别提示:1、本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 2、本估价报告的应用受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宁波永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目 录
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2、估价对象实景照片 3、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估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7、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有关房地产估价标准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于2024年8月27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仅是在报告中说明的假设条件下对估价对象正常市场价格进行的合理估算,报告中对估价对象权属情况的披露不能作为对其权属确认的依据,估价对象权属界定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一般假设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假设上述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设估价对象是安全的。 3、估价对象在合法前提下,按其现状用途使用能够产生最高最佳效益,并在未来得以持续。 4、估价对象所在小区公共设施能满足其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5、本次估价假设在价值时点、实地勘察之日、完成估价报告之日及法院审理案件之日的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相同。 6、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二)未定事项假设 无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房地产司法评估不应考虑评估对象被查封及原有的抵押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情况,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没有查封、未设立抵押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 (四)不相一致假设 估价对象不动产证上坐落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实际名为中骏·钱塘御景,假设本次评估以不动产证上记载的坐落为准。 (五)依据不足假设 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估价报告以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用途不发生变化为前提,如遇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估价对象产生明显影响时,本估价结果需作调整。 2、本估价报告书仅适用于本次估价目的,对于其他估价目的,该估价结果无效。 3、本估价结论是在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为本报告所确定的估价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价意见,如假设与限制条件不成立,则该估价结果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估价报告中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信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确定,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当事人负责。 5、本次估价结果包括估价对象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固定装修及满足房屋功能正常使用的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之和。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6、本估价结果是以房地产成交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税费为前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7、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没有得到我公司同意情况下,不得发表于任何媒体上,报告解释权为本公司所有。 8、本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为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若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则评估价值应重新进行确定。 9、经估价师现场咨询物业方,截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未拖欠物业服务费。具体情况以物业公司最终解释为准,提请相关报告使用人注意。 10、本报告估价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固定装修及与该房地产不可分割的满足其使用功能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不包括可移动物品、债权债务、无形资产等其他权益。本报告表述与现状不完全一致的或其他未述及部分,以现状实物为准。 三、特别提示 1、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用途、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否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2、在评估报告使用期限或者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未使用之前,如果评估对象状况或者房地产市场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可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估价结果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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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 | |
建筑规模 | 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63.19㎡,土地使用权面积10.3㎡。 | |
用途 | 住宅 | |
建筑结构 | 钢混结构 | |
设施设备 | 供电、上水、下水、通信等设施完备,使用正常。 | |
装饰装修 | 外墙装饰 | 外墙为喷砂涂料 |
公共部位 | 公共楼梯间有楼地面为地砖,墙面墙砖,吊顶。 | |
室内装修情况 | 估价对象入室大门带指纹锁,大厅为复合地板、乳胶漆墙面,餐厅地面为抛光砖,厨房为瓷砖墙面,厨房带橱柜、燃气灶、通天然气,室内地板均为复合地板,无吊顶,乳胶漆墙面,房间内有挂式空调,卫生间带马桶、组合面斗、钢化玻璃、淋浴房。整体室内装饰装修保养一般。(未尽事项以现场勘查照片及视频为证)。 | |
空间布局 | 估价对象为中高层住宅套间,二梯二户,主体朝南,南北通透,东边套。估价对象所在楼幢总层数20层,所在层次为第16层。整体空间布局比较好。 | |
楼层 | 总层数20层,估价对象位于第16层。 | |
层高 | 室内层高约3米。 | |
朝向 | 南北朝向(主方向朝南)。 | |
建筑功能 | 防水、保温、隔热、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建筑功能情况良好。 | |
外观 | 所在房屋建筑物为中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建筑外观较好。 | |
新旧程度 | 所在房屋建成年份约2018年,截止价值时点主体结构房屋质量完好,维修保养情况良好,房屋完损等级为完好房。 |
(四)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不动产权编号 | 浙(2020)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58820号 |
权利人 | *** |
共有情况 | 共同共有 |
坐 落 | 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 |
不动产单元号 | 330109011001GB30002F00100031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构筑物)所有权 |
权利性质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0.3㎡/房屋建筑面积163.19㎡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84年08月20日止 |
权利其他状况 | 共有人:***,土地使用权面积:10.300㎡,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10.300㎡; |
附 记 | 住宅用房自房产权利证书下发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本宗地内未做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
不动产权编号 | 浙(2020)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58819号 |
权利人 | *** |
共有情况 | 共同共有 |
坐 落 | 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观奥骏景苑6幢1601室 |
不动产单元号 | 330109011001GB30002F00100031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构筑物)所有权 |
权利性质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0.3㎡/房屋建筑面积163.19㎡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84年08月20日止 |
权利其他状况 | 共有人:***,土地使用权面积:10.300㎡,其中独用土地面积0㎡,分摊土地面积10.300㎡; |
附 记 | 住宅用房自房产权利证书下发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本宗地内未做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实地勘察之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本次估价的房地产价值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的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于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本估价报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等技术性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三)价值时点原则
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四)替代原则
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五)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6、《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
7、《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三)估价委托人、相关部门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四)其他依据
1、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
2、本公司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九、估价方法及测算思路
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状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依照国家行业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通常的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市场调查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的政策、规划等有关资料,在遵循估价原则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分析了该物业的特点和实际状况,选用合理的估价方法进行测算,经综合分析确定本次估价结果。
(一)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及估价技术路线
比较法适用于同类房地产交易案例较多的房地产估价,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其所在区域及周边范围内,近期有同类房地产的交易实例可参考,故可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
收益法适用于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收益性房地产,估价对象为住宅用房,可用于出租,估价师通过市场调查,同类住宅房地产有出租案例难以取得,故本次估价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估价对象为住宅用途房地产,采用成本法难以对单独、个别用房进行准确测算,故本次评估时不适合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房地产,估价对象作为住宅房地产,目前处于已开发完成状态,就目前状态,处于最佳使用,不存在重新开发利用,故不适合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
故本次评估时,采用比较法进行测算,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比较法定义: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他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如下:房地产评估价值=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调整系数×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其中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三)比较法简单测算思路如下:
1、选取可比实例
根据估价对象房屋用途、供求范围、结构类型、规模、新旧程度等,选取三个可比实例。
2、确定比较因素条件指数
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市场状况(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的价格);交易情况(是否为正常、公开、公平、自愿的交易);区位状况(主要有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实物状况(主要有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权益状况(主要有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等)。相应的指数修正如下:
(1)将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成交日期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情况分别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各可比实例的市场状况指数。
(2)将可比实例的交易情况进行归类,通过市场提取法对近期交易的多个同类物业市场交易价格调查并分析,整理统计后得出各交易情况下的房地产价格与正常交易价格之间的比例,最终分别确定可比实例的交易情况指数。
(3)将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区位状况(主要有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分析后分别确定可比实例的区位状况指数。
(4)将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实物状况(主要有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分析后分别确定可比实例的实物状况指数。
(5)将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权益状况(主要有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等)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分析后分别确定可比实例的权益状况指数。
根据比较因素条件指数,将估价对象的因素条件指数与可比实例的条件指数进行比较,得到因素比较修正系数,最终计算得到估价对象单价。
房地产估价师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及使用报告说明下,选用比较法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委估房地产在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的估价结果如下:(保留至百位)
房地产评估总价值:RMB 364.62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
单价:22343元/㎡。
十一、房地产估价师
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 注册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 | 3320140055 | 2024年9月2日 | |
** | 3320200084 | 2024年9月2日 |
十二、实地查勘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本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202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2、估价对象实景照片
3、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估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7、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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