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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30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等重要工作部门设立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一般由部门中层副职以上干警或者员额法官兼任。

第二条  廉政监督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司法监督工作的院领导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协助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做好本部门人员八小时之外管理监督,负责做好家属助廉工作;

(六)协助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投诉举报,负责沟通协调,配合调查处置;

(七)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八)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报告本部门人员违纪苗头或者线索,配合参与问题调查及对轻微违纪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等工作;

(九)回访案件当事人并听取意见,每季度向督察人员报告回访情况;

(十)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部门会议,必要时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但不能发表评议意见;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督察人员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检查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的安排,协助调查对所在部门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六条  廉政监督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报告。

廉政监督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督察人员。

第七条  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支持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对廉政监督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本院督察人员、驻院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廉政监督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也可以抽调廉政监督员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审务督察、内部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廉政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督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每半年向政治部填报《部门廉政监督员履职情况报告表》(附1),遇到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每年就履职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治部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政治部适时召开廉政监督员会议,对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参与审务督察、日常管理巡查、 案件质量评查检查、举报信件调查等相关事务为期二周以上的,应当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注重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督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廉政监督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政治部的意见。

廉政监督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政治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六条 廉政监督员一般随所在部门党支部换届而换届,遇到岗位变动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适时调整。

相关部门确定新增或调整(变更)廉政监督员前要填写《部门廉政监督员新增(变更)申报表》(附2),并报送政治部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门廉政监督员履职情况报告表

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本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职责内容,报告落实、检查、监督等情况。每半年填报一次。

项 目

落实情况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九项


第十项


其他情况


廉政监督员:                           部门负责人:



附件2

 

部门廉政监督员新增(变更)申报表

申报部门(支部)


申报时间


原任廉政监督员姓名职务


任职时间


新任廉政监督员姓名职务


任职时间


新增(变更)理由


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

意见

年 月 日(部门印章)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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