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院长 现在开庭|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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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下午,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该案由余姚法院院长葛海军担任审判长,余姚检察院检察长丁海勇出庭支持公诉。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姚市检察院干警代表、企业代表等近40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链条,并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2023年11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褚某某经营的余姚某机械厂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待销售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商品。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紧凑有序、规范高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吴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中,二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与国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理念背道而驰。 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余姚法院联合余姚检察院积极引导并促成被告人褚某某及其经营的余姚某机械厂与被侵权公司达成和解,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便捷通道。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余姚法院依法惩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依法维护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不懈追求。 未来,余姚法院将始终秉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理念,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协作机制,以更优司法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庭审现场 听听他们怎么说
邵雪雯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科 一级科员 此次旁听庭审,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洗礼,也是一次宝贵的工作经验积累。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关乎企业信誉形象,庭审让我更加清晰认识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市场监管部门将更加坚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合力,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董银儿 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 这次的庭审旁听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让我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侵权的危害性。回去后,我会把这次在庭审中学到的法律知识,传递给企业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强化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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