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通过小区车行道时,被下降的栏杆砸碎百万手镯,起诉物业及栏杆生产商,索赔80万元。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原告违反人车分流规则且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7月,王某步行通过某小区大门的机动车道时,与正在降落的栏杆发生碰撞后倒地,其佩戴的翡翠手镯断裂。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手镯受损前市场价格为140万元。
王某诉称,自己进入小区门口时栏杆突然落下,物业安保人员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其从车行道通行,存在管理过失。栏杆设备生产商仅标注了“小心落杆”标识,不足以引起行人注意,且落杆时未自动检测到行人通过并抬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80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门口设置了人车分流通道,并张贴了“一车一杆,请勿跟车”警示标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从人行通道通行。事发时王某低头快跑通过车行道,属于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突发情形,故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生产商辩称,案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出厂检验,经鉴定,栏杆运行正常,不存在与此次碰撞损害具有关联性的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车行道栏杆区域存在通行风险,仍在栏杆下降过程中低头疾行,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违反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主要包括维修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苛以过重责任。案涉小区通过人车分流设计、警示标识设置等措施履行了基本管理职责,且栏杆降落为瞬间发生,要求管理人员实时干预超出了合理范围,故物业公司已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最后,经鉴定,案涉栏杆设备在事发时运行正常,王某亦未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故生产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原告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其违反小区人车分流规则和忽视自身安全的自陷风险行为。小区物业已通过设置人车分流、张贴安全标识等措施履行了管理责任,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因个人对自身安全的疏忽而无限扩张。对此,法院通过否定性判决,明确法律不鼓励漠视安全的自陷风险行为,倡导公众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服务者,需切实履行安全隐患排查义务,完善设施管理,保障场所内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