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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管辖范围

发布日期:2016-10-13 字号:[ ]


 

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第17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9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5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我院受理的范围

一、地域范围:我院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二、标的范围:

 三、选择范围:当事人协议约定选择本院管辖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范围:

(1)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2)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3)不动产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4)交通事故发生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5)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6)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7)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本院辖区的行政案件(集团诉讼及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五、指定范围:上级法院指定、指令本院管辖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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